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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化工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时间:2020-02-07 16: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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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化工工程(有机化工、无机化工、生化工程、应用化学、化工分析等专业)的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工艺设计及装置选型、生产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两名)。

   6、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有为本部门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2)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解决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熟练地用以指导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和创新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学习。

   2、从事研究、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在实际工作中开发和应用新科技、新工艺,主持技术攻关。

  (2)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和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熟练地用以指导科研、设计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有丰富的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并取得较好成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方案论证或编制过上述研究课题的技术方案、操作规程、科研技术总结报告等文件。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化工专业重大项目的科技攻关或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

   3、主持或组织过省、部级行业规划或老企业改造、扩建规划方案的制定工作。

   4、曾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过1项以上大型工程、2项以上中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规划设计、现场施工、安装调试等工作。

   5、曾参与解决生产中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或主持过技术较复杂的工艺流程、基础设计、操作规程及其他重要技术文件的审定。

   6、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2个以上中型或3个以上小型化工项目的技术改造、扩建工作,或主持方案的确定、设备与工艺选定、生产和工艺评价及后评估。

   7、主持过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或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或对企业的生产能力、经济效益、延伸产品加工利用等方面,提出2项以上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的建议,并在生产中应用。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二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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