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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金融经济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2)

时间:2020-12-18 15: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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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第九条 从事金融经济监督、决策、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 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 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单位金融监督、决策、管理工作期间,为单位大幅 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连续2以上取 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和创新投入连续2年来达到省 内同行先进水平;

2. 主持金融机构的监督、决策、管理工作期间,所在单位 在全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奖中获得等次 奖项1次以上;

3. 担任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后,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 不少于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投、融资项目的评估、论证、 现场监督检查或非现场监管全过程工作,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 指标°

二) 理论水平。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独立或作为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 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内刊)的经济专业论文2篇以上, 或在国内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过2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 学术论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

2. 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部经济管理或经济技术等 方面的专著或译著(字数不得少于3万字);

3. 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髙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

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1以上。

三)工作能力。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 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2 以上;

2.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不少于1项市(厅)级以上基 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投、融资项目的评估、论证等项目方案 的组织和实施;

3. 主持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针对金融经济运行中 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研究课题和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从事金融经济管理实务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 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 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2.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全程参与了市(厅)级以上金融经 济业务相关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咨询、技术鉴定工作,达到预期 目标;

3. 负责过难度较大金融经济管理项目实施(包括制定管理 标准、规范办法等),高新技术项目推广、应用、专利申报和推 广应用

4. 长期在基层金融业从事金融经济管理实务达15年以上, 业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二) 理论水平。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独立或作为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 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内刊)的经济专业论文3篇以上, 或在国内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过2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 学术论文;

2. 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本经济管理或经济技术等 方面的专著或译著(字数不得少于3万字);

3. 为解决本专业重要实际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 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1以上;

4. 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 的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

三) 工作能力。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 作为主要人员具体参与过1项以上大型金融经济项目的 经济活动;

2. 获得金融行业业务技能竞赛省部级先进个人“技术岗位 能手'’称号1次以上者;

3. 具有善于运用先进科研成果、技术手段分析和解决经济 活动中较为复杂的问题的能力。

第四章申报程序

十一条 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 简历、工作单位、经济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 格、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理论水平和 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按规定程序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经省金融经济 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 金融工作办公室在所属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核,并公布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人 员名单。

第五章附

第十二条本条件中,金融经济包含金融、保险、财税、投 资、拍卖和资产评估、证券、期货等相关专业。金融经济研究人 员是指从事金融经济研究和发展规划编制等人员。金融经济管理 决策人员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行长、副行长,局长、副 局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中高层管理人 员。经济管理实务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的实际从事金融、 保险、财税、投资、拍卖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经济管理的主办 人员。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涉及的专业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 成果、论文论著等均指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所取得或要求 的。申报者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1份复印件。

第十四条 撰写论文、论著(译著)、报告应为作者, 笔名、单位名义发表或出版论文、论著(译著)及撰写字数,


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调研报告均须有原稿、 原件和相关部门认定意见。

十五条申报参加经济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 济师资格评审:

一) 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 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 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 申报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五) 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 “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的相近相似注册类执(职)业 资格”是指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国 际商务师、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经纪人、价格鉴证师、管理咨 询师、招标采购师、物业管理师、拍卖师、社会工作师和投资项 目管理师等相关执业(职业)资格;

二) “以”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长期在基层金 融业从事金融经济管理实务达15年以上是指任现期间在基层 从事金融经济管理实务工作,且累计在基层工作15年以上者。

十七条 本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 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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