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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电专业工程师和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2)

时间:2020-02-09 11:16:29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章以上(或2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从事机电行业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实施(设备安装、设备成套)、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熟悉工业工程技术,了解有关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条件1为必要条件):

 

1.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机电行业工程设计和工程咨询、或工程施工(含设备安装、设备成套等)、或工程监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担任主要完成者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大型或重要机电工厂(项目)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担任主要完成者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大型或中型机电工厂(项目)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设备安装、设备成套)或监理的经历和能力。

 

4. 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省(部)级机电科研项目或企业重要机电科研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5. 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机电行业、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的经历和能力。

 

6. 具有丰富的大中型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7. 取得一级以上相关执业资格。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担任主要完成者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重要机电工厂(项目)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工程设计工作,通过评审,并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

 

2. 担任主要完成者或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机电工厂(项目)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施工(含设备安装、设备成套等)工作、或工程监理工作,通过验收,并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

 

3.省部级工程设计奖、工程咨询奖、工程建设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专业负责人。

 

4.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5.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与本人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2项以上本专业、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的论文集)发表过专业论文,或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方案等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章以上(或2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从事机电行业生产制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熟悉工业工程技术,了解有关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条件1为必要条件):

 

1.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机电企业产品开发、工艺设计、技术改造或生产现场技术工作的经历,并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 具有担任主要完成者完成过有一定规模企业主要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服务,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 具有担任主要完成者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产品或系列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4. 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省(部)级机电科研项目或企业重要机电科研项目的经历和能力,其中至少有1项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5. 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机电行业、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的经历和能力。

6. 具有丰富的大中型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负责本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 担任主要完成者完成过2项本企业主要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服务,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通过实际生产检验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技术要求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3. 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与本人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

 

4. 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2项以上本专业、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5. 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企业重要的机电科研项目,经专家验收或鉴定为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6.主持或负责大中型机电企业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或维护技术(质量)管理(或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并得到持续改进。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 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的论文集)发表过专业论文,或解决实际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总结报告、工艺设计、企业标准等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章以上(或2万字以上)。

 

第十五条从事机电专业技术服务(产品检测、设备维护、质量体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熟悉工业工程技术,了解有关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条件1为必要条件):

 

1.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或机电设备运行和维护、或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工作的经历,并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负责某一领域机电产品(材料)的检测和测试报告的技术审核(定)工作的经历和能力,且在产品质量评价、检测手段改进、实验方法更新及科研开发等某一方面业绩突出;

 

3. 具有主持完成过重要的、技术难度较高的或复杂的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或动力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工作全过程的经历和能力。

 

4. 具有主持或负责组织完成过大中型机电企事业单位主要质量管理体系(或产品质量控制)文件编写、维护和持续改进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5. 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机电行业、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的经历和能力。

 

6. 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省(部)级机电科研项目或企业重要机电科研项目的经历和能力,其中至少有1项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 负责某一领域机电产品(材料)的检测和测试报告的技术审核(定)工作10项以上,且在产品质量评价、检测手段改进、实验方法更新及科研开发等某一方面业绩突出。

 

2. 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大、中型企业的设备管理或维修工作,并制订2项以上精密、大型、关键设备或动力设备的设备使用和维护规程,或推广应用2项以上设备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或完成1项以上生产线或中型动力设备的技术改造,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 主持或负责已建立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大中型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业绩明显。

 

4. 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5.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与本人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

 

6. 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2项以上本专业、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 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的论文集)发表过专业论文,或备案的企业标准、检测规范等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章及以上(或2万字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在评审委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申报工程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机电专业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破格申报的;

 

(二)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

 

(三)转评或兼评工程师资格的;

 

(四)评委会认为有必要参加业务面试的其他申报对象。

 

第十八条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机电专业有关,并且为任现职务后取得的,同时提供相应原始记载的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从事机电科研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机电科技开发研究、机电科技成果推广、机电科技成果产业化、机电标准研究和制定以及与之对应的技术创新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事机电行业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实施、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机电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机电工程施工与管理、机电工程监理以及与之对应的标准制定、技术创新、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机电行业生产制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机械制造、仪器仪表、电机电器、工具器件、电线电缆、电工材料等机电行业生产制造工厂中从事机电产品开发和设计、制造工艺设计、生产制造、技术改造以及与之对应的标准制定、技术创新、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机电专业技术服务(产品检测、设备维护、质量体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机电产品质量检测、设备维护、技术中介、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控制)以及与之对应的标准制定、技术创新、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主持者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

 

(六)主要完成者是指排名前3的完成者。

 

(七)主要参加者是指佐证材料记载的全部人员。

 

(八)重点(大)工程和重点(大)项目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认定的重点(大)工程和重点(大)项目。

 

(九)项目的难易程度的划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十)“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十一)“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条申报机电专业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任现职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者,申报机电专业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的处理。

 

(一)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在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内的,延迟2年申报;

 

(二)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已超过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的,从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第二十二条本评价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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