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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时间:2020-12-18 11:34:55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青海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本评价标准)。

 

 总 则

本评价标准为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和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中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员级、助理级,分设副、正,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本条件不包含正研究馆员。

第四条 档案专业分档案管理、档案技术保护、档案编研、档案信息化4个子专业。

  (一)档案管理。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专业)档案、特殊载体档案等。

  (二)档案技术保护。研究档案制成材料变化规律和档案保护技术方法,更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包括档案修裱(涉及档案字迹、纸张、图像的修复、裱糊、去污、加固等)、有害生物防治、仿真复制等工作。

  (三)档案编研。根据馆(室)藏档案和社会需求,在研究档案内容的基础上,编写参考资料、汇编档案文件、参与编史修志、撰写论文专著、加工制作展品的工作。

 (四)档案信息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副本等数字档案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存储、管理,并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工作。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五条 本评价标准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年度考核、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及能力、业绩成果等。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评审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钻研档案业务,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提案工作水平。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档案主管部门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在档案管理等工作中违法违纪造成重大损失,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五)对在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年内不允许申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请认定、晋升档案系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含子专业)相同或相近。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须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后续专业学历,工作年限从实际从事本专业时间计算。

(一)认定

在档案专业岗位上工作,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可申请认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1)取得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硕士学位,在青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4)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5)取得全日制中专、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青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5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二)晋升

在档案专业岗位上工作,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可申请晋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1)助理馆员。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

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中专、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档案专业工作,且任管理员资格满4年。

2)馆员。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任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大学专科或中专、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任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副研究馆员。取得硕士、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学位),任馆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大学专科、中专、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任馆员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第八条 考核、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等次。按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管理员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二)工作经历能力。在档案专业岗位上工作,具有完成一般技术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第十条 助理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二)工作经历能力。参加过1项以上年度档案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

  (三)工作业绩成果。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第十一条 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二)工作经历能力。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参加过2项以上年度档案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

  (三)工作业绩成果。申报人员除具备以上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外,任助理馆员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参与制定修订本岗位(系统)事业发展规划、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等,其中1项付诸实施(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

2)参与制定修订1种以上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或1种以上档案分类整理工作方案(办法)(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

3)参与完成2次以上年度档案收集、整理和编目工作或1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州)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并通过验收(提供收集整理工作的方案、年度归档文件目录或案卷目录、项目档案验收文件等)。

4)独立或作为作者发表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全国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出版物(不含增刊)发表档案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

5)作为参与者,获得1件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以专利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为准)。

6)为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不少于1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并被有效采用(提交相关认定材料)。

7)参与编纂全宗指南、组织机构沿革、基础数据汇集、大事记、年鉴、档案利用案例等档案工作资料1种以上,受到有关单位肯定性评价或正式印发使用(提交相关认定材料)。

8)参与档案业务培训,圆满完成课程设计、课件准备及培训工作任务(提交培训计划通知、课程安排、课件等认定材料)。

9)参与选题并担任过10 万字以上档案史料汇编的编辑、审稿,或担任过2种以上(每种5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附佐证材料)。

10)参与制定1项省级档案工作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附佐证材料)。

11)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1项以上市(州)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评价(附佐证材料)。

12)参与完成大、中型档案展陈(展线长度50米以上)的设计、布展、解说词撰写等任务;或参与完成档案展览馆(展线长度100米以上)项目建设,通过验收并开放利用的(附相关资料、照片等佐证材料)。

13)作为档案业务技术骨干,入选青海省档案工作考核测评验收评价成员库并参与省、市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评定验收等工作2次以上(附相关邀请文件或签字表)。

14)每年完成依法移交进馆档案年度接收征集工作3个全宗以上(提供档案接收报告);或整理纸质档案500卷(或5000件)以上;或整理音像档案200小时以上(提供整理工作报告)。

15)机关档案室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100人(次)以上,各类档案馆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1000人(次)以上,至少撰写1篇查阅利用分析报告(提供查阅登记或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分析报告)。

1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等次(提供年度考核表等相关佐证材料);或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提供表彰决定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二)工作经历能力。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学术或者技术成果。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成果。申报人员除具备以上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外,任馆员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主持制定较为完善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信息化等工作制度和方案并组织实施2种以上;或主持制定修订本岗位(系统)事业发展规划、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等,其中2项付诸实施(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

2)在机关档案室主持完成3次以上年度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或在档案馆制定年度接收计划,每年完成依法移交进馆档案5个全宗以上(提供年度档案接收计划、接收报告);或整理纸质档案1000卷(或10000件)以上;或整理音像档案400小时以上(提供整理工作报告)。

3)参与制作(前3名)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同意的档案影视专题片1部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名)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省级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或相关材料为依据。

4)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并通过验收(提供岗位证明和验收文件)。

5)作为档案业务技术骨干,入选青海省档案工作考核测评验收评价成员库并参与省、市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评定验收等工作5次以上(附相关邀请文件或签字表)。

6)为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市州(厅)级以上单位采用1篇以上(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7)主持(前3名)制定市厅级(含高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以上档案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或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方案,并付诸实施(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效果良好。

8)独立或者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出版物(不含增刊)发表档案相关专业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档案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论文检测符合要求,无学术不端行为。

9)独著或者合著出版档案相关专业著作、教材、译著1部以上,在合著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书中注明的撰稿人编写章节或字数为准

10)参与选题并担任过20万字以上档案史料汇编的编辑、审稿,或担任过2种以上(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11)主持完成1项或者主研完成2项市州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达到该行业领域先进水平。

  (12)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1项省级档案工作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

13)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1项以上省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评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4)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种档案展览(展线长度50米以上)的展陈大纲、设计方案(提供佐证材料);或主持、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档案展览馆(展线长度100米以上)等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并开放利用(附相关资料、照片等佐证材料)。

15)作为完成人,获得与档案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提供专利证明)。

16)任现职期间曾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以上(提供表彰奖励决定等材料)

第十三条 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以上,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档案工作的,可转评确认为同级别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任职时间从取得同级别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起合并计算。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职称:

(一)在档案法规标准、档案收集鉴定、档案保管保护、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学理论研究等领域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档案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档案部门认可,并在省级以上范围内推广应用的(提供研究成果及推广应用相关证明材料)。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为据)。

第十五条 和青海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

第十七条 学历、学位是指承认的学历学位。

第十八条 本评价标准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第十九条 著作和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一次。专著或合著,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论文以独著、作者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是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可查询的刊物。核心期刊须在《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上检索,按期刊刊载时是否属于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布时间确定;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任现职期间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二十一条  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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