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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20-02-07 17:51:25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总则

一、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业务能力,促进公证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激发公证员队伍创新创造活力,发挥公证员在我省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公证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所有执业公证员。

三、公证员系列中、职称名称为: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其中,三级公证员为中级职称,二级公证员为副职称,一级公证员为正职称。

分则

一、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的法律法规,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身体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学历和资历要求

1、申报三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担任执业公证员4年以上或参加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执业公证员2年以上。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第

二学士学位,担任执业公证员2年以上。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执业公证员1年以上。

2、申报二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公证员后,担任执业公证员5年以上。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后,担任执业公证员4年以上。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后,担任执业公证员2年以上。

3、申报一级公证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公证员5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三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熟悉法律法规,并能正确应用于公证业务工作中。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办各项公证业务。

(2)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制

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

(3)具有指导实习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3、工作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

(1)年均办理公证案件1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3件。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4)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5)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

()二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具有研究、分析处理公证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

(3)掌握国内外法学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能够应用

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新领域的公证业务。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办理重大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历。

(2)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正确。

(3)具有指导三级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3条以上:

(1)年均办理公证2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5件。

(2)()级三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二等以上奖1项以上。

(3)办理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公证事项2件以上。

(4)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5)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6)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7)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辖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级以上行业奖励。

(8)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

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2项以上。

()一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并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知识。

(2)能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剖析、解决重大疑难公证事项。

(3)具有组织公证业务领域重大专题研究和全面指导公证业务的能力。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历。

(2)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逻辑性强。

(3)具有指导、培训二级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4条以上:

(1)年均办理公证3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8件。

(2)出色办理全省重大、疑难公证事项3件以上,得到公证界专家的公认,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3)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级二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5)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6)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著或法学教材2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7)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中国公证协会奖励。

(8)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3项以上。

三、破格评审条件

凡破格评审公证员中、职称的人员,除符合正常评审条件中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与经历外,业绩与成果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破格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的,须符合三级公证员评审条件业绩与成果中的3条以上。

()破格评审二级公证员职称的,须符合二级公证员评审条件业绩与成果中的4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4条中的2条。

()破格评审一级公证员职称,须符合一级公证员评审条件业绩与成果中的5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4条中的2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的要求,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在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条件中涉及数量的,须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三、本条件所列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论文与论()著、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论文为独著或作者,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

四、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

五、任现职期间,因工作失误出现错证、因审查不严出现假证情况的,任职期满后延缓1年,确有悔改表现者,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故意出具假公证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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