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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列 初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时间:2020-02-06 15:39:07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评定标准:教练必须掌握体育训练教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培养后备人才。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掌握运动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定期做出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申报初级教练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教练员凡违反反兴奋剂、赛风赛纪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收到处罚的,已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在处罚期内不得申报上一级职称。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教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中专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较好的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第六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初级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体育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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