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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时间:2020-02-06 15:11:28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能结合实际提出影响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部门档案事业发展的可行性建议;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实际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水平较高,有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档案部门中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和法规,热爱档案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纂研究工作人员,参与选题并担任过10万字以上汇编的编辑,担任过2种(每种5万字以上)档案参考资料的编写。

二、从事档案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3个以上档案业务规范,主持完成5次以上年度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并参与接收重要档案、珍贵档案或完成1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或负责电子文件接收或移交工作,接收电子文件总数达到2万份以上或移交电子文件总数3万件以上。

三、从事档案开发利用工作人员,主持制定3个以上档案业务规范,组织2次以上具有重要影响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含接待利用、举办展览等),提供系统咨询服务,在促进开发利用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从事档案鉴定工作人员,主持制定2次以上档案开放鉴定方案,主持鉴定档案500卷(5000件)以上或每年完成到期开放档案的鉴定工作。

五、从事缩微、修裱等治理性和再生性档案保护技术工作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单位重大技术规范;利用治理性和再生性档案保护技术完成档案保护总数达到3万页以上;每年至少定期检查一次本单位档案虫霉、破损等情况并分析制定档案保护相关措施。

六、从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单位档案资料数据库建设工作,并达到目录中心相关标准的要求;或组织完成开发3项以上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并在本单位应用;或负责馆(室)藏档案数字化,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10万条(件)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的档案专业论文、著作或主持编纂的档案史料、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档案学会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档案学会三等奖2项以上;或编纂完成档案编研材料公开出版发行。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档案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档案科研课题(项目)2项以上,并按要求完成课题(项目)研究(以立项文件、批准结题文件为准)。课题(项目)执行情况良好,研究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

三、在本单位本部门应用或开发档案管理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成果、解决疑难问题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档案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完成编著50%以上,且本人著1.5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作者撰写并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其中1篇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期刊上发表)。

三、独立或作为作者撰写并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其中1篇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期刊上发表),并提交专业学术论文或专题业务报告2篇(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可破学历或资历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取得1项在全区档案部门有较大影响的本专业某一领域重大研究成果,或主持档案方面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

四、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学术著作(译著、教材)1部(20万字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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