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
工程师职务仸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厅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和省职称改革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利
专业工程师、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
文件
ZJSP18-2018-0007
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 年 8 月 27 日— 3 —
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工程师
职务仸职资格评价条件
章 总 则
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和水平,促进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
第 78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
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
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委办发〔2018〕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
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规划设计、
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其适用
范围如下:
(一)技术开发
从事水利工程技术服务、试验测试、应用开发、信息化等工
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4 —
从事水利规划、勘测、设计咨询、环境评价、建设后评价等
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设管理
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
监督、工程概(预)算、造价咨询、审价、招标代理、设备安装
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运行管理
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政监察、水利政策法规等区域水利管理
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建立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水利专业工程师、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
术水平。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
任务,积极为我省水利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 5 —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
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 4
年以上。
(二)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
评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并经两名水利工程师实名推
荐的。
第七条 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
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 2 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
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从事水利专业
工程师工作 5 年以上。
(三)不具备前两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
化评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经两名水利正工程师实名
推荐,并经各中级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的。
第八条 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
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
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按省有关规定可
认定相应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 —
(二)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按省有关规定可初定工
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水利专业工作满 3
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水利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
累计,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水利专业工作须满 1 年),经考核
合格,按省有关规定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在满足第十一条(一)、(二)、(三)款基础上,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经省水利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委
员会审定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在水利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国
家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和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一
等奖及以上获奖人员或二等奖的前五名完成人。
(二)在水利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以作者或通讯
作者(国内单位为作者单位)在 SCI 二区期刊正式发表论文
1 篇以上。
(三)在水利专业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突出成就获得的
省(部)级劳动模范。
(四)已公布实施的或水利行业标准制订的起草人。国
家级工法的完成人。
(五)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或全省水利行业职
业技能竞赛名获得者(提供 5 项专业业绩参考)。
第十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 7 —
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
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水利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
位)可按取得的更高学历(学位)认定。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
格的,近 4 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申报水利专业工程
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 5 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工程师职
务任职资格的,应满足《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
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要求。
(三)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水利专业
工程师、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符合、省评聘有关
规定。
(四)考试与评审。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参加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按评价条件申报评
审,考试成绩 3 年有效(工程师限参加省厅中评委评审人员)。高
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评价考试成绩为评价的量化指标
之一,评审时取 3 年内更高分计入。
第三章 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8 —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水利工程
技术服务、试验测试、应用技术开发、信息化建设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县级以上科技奖项的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上,
或转让专利 1 项以上;
3.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综合技术课题项目(且至少为单项课题
报告的主要编写者)1 项以上;
4.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或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 1
项以上;
5.参与编写完成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
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 1 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6.参与完成应用科技专题项目 1 项以上;
7.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革新和推广应
用 1 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第十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9 —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有参与水利规划、
勘测、设计与咨询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县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或市厅级以上勘测、设计、咨
询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上,
或转让专利 1 项以上;
3.参与编制完成流域(区域)综合、专业(专项)水利规划 1
项以上;
4.参与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工作 1 项以上,或
主持完成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涉水专题论证等项目 2 项以上;
5.主持完成小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工作 1 项以上,或参与
完成小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工作 3 项以上;
6.参与编写完成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
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 1 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7.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革新和推广应
用 1 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0 —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掌握招标、投标、
合同管理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要求,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
施工、监理、施工方案或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
项目管理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县级以上科技奖项的获得者,或市厅级工程奖等获奖
工程的参加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上,
或转让专利 1 项以上;
3.参与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 1 项以上,或主持完
成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 1 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等
施工建设 3 项以上,投产后运行正常;
4.参与编写完成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设
计标准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 1 项以上,并经批准
实施;
5.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革新和推广应
用 1 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11 —
6.参与完成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或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
件的编制或审核 3 个及以上。
第十五条 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
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掌握工程运行安全
管理的要求,有参与区域水利管理和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技术工
作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县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或市厅级以上工程咨询奖、
调研报告奖等奖项的获得者;
2.参与编写完成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抗
旱调度方案、防洪防台预案、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等
3 项以上;
3.参与完成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1 项以上,或参与完
成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2 项以上;
4.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上,
或转让专利 1 项以上;
5.参与编制完成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12 —
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专题报告等 1 项以
上,并经批准实施;
6.参与完成水利工程运行状况的鉴定分析,制定维修、除险
加固实施方案 1 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7.参与完成技术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方案等技术工作 3 项以
上,并取得实效;
8.参与完成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或水事纠纷的调解3项以上,
并取得实效;
9.参与完成水文测站的水雨情或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工情
等基础资料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3 项以上;
10.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革新和推广应
用 1 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第四章 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有
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
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
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撰写过高水平的新技术开发方案和— 13 —
成果报告,指导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级科技奖项 2 项
以上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
上,或转让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 1 项以上(主要参与 2 项以
上);
4.主持完成大、中型涉水工程技术攻关专题项目 1 项以上;
5.主持完成县级科技项目 2 项以上(主要参与 3 项以上);
6.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
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 1 项以上,并经市厅级及以上业务
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7.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1
项以上(主要参与 2 项以上),成效显著。
第十七条 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有
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熟悉规划、设计、咨询等程序和
内容,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4 —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标准、规范
和规程,主持水利规划编制、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项目工
作的经历和能力,或承担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协调相
关专业技术工作,指导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级科技奖项 2 项
以上的主要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勘测、设计、咨询成果奖的获
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
上,或转让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3.主持完成流域(区域)综合、专业(专项)水利规划 1 项
以上(主要参与 2 项以上);
4.主持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项目 1 项以上(主
要参与 2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小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项目 2
项以上(主要参与 3 项以上);
5.主持完成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涉水专题论证等项目 5 项以
上;
6.主持完成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勘测和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
工作 3 项以上,并编写技术咨询报告;
7.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
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 3 项以上,并经市厅级及以上业务— 15 —
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8.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1
项以上(主要参与 2 项以上),成效显著。
第十八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有
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熟悉招
标、投标、合同管理、质量和安全管理,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
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标准、规范
和规程,主持小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的经历,或承担过大、中型
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指导水利专
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