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从事专利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对本领域的业务有较深的研究;熟悉有关政策法规,了解相关国际法律和规则;熟悉国内外本专业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本专业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规划。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能主持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引进、转让等过程中的专利管理工作;或具有组织重大研发和生产项目的专利检索、分析能力,并能进行风险分析预测和跟踪服务;或指导有关人员处理国内外重大影响专利纠纷;或能够较为熟练地处理专利审查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2.具有技术预见和战略研究能力,指导开展专利申请布局、技术创新保护策略等;或对专利申请、审查等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新观点、新方法和新理论,对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产生显著作用和影响。
3.是本学科的科研或技术骨干,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 全面负责管理及技术与产品进出口中的专利管理工作,或全面负责专利咨询、代理、托管工作,完成专利布局和保护方案。
2.组织指导完成本单位1件以上或委托的5件以上重大影响专利无效、知识产权纠纷等。
3.独立或指导完成2个以上本单位重要项目或3个以上委托的重大影响的专利检索、分析及跟踪服务等工作。
4.参与、行业和地方标准、知识产权制度的制订,并颁布实施;或作为科研骨干开展专利管理研究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并作为主要完成人的建议被市厅级部门采纳1项或被县级部门采纳2项(以发文为准),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
5. 主持市厅级项目1项或较大专利管理、服务项目2项,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6.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为核心期刊),或公开出版著作1部(2万字以上)。
第五章 研究员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精通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
2.全面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沿理论。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
2. 主持或为主承担科研任务,能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提出独到的见解,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
3. 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和培养中专业技术人员或博士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获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第1完成人)。
2.作为重大贡献者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或科技奖励的获得者。
3. 主持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市厅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2项。
4. 作为学术带头人从事的研究工作取得重大科学发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重要学术价值,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了学科的发展。
5.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3篇;或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并以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第十八条 从事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精通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沿理论。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 能根据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提出针对性的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
2. 主持或为主承担科研任务,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并能创造性地提出解决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3. 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和培养中专业技术人员或博士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作为完成人获发明专利、良种审(认)定成果、植物新品种权、省级以上新产品等2项(其中至少1项为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作为编制人撰写行业或省级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技术标准的,并颁布实施。
2.作为重大贡献者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或科技奖励的获得者。
3.主持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企业重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企业较大科研项目3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市厅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2项。
4.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的研究工作解决了重大关键性难题,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5.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2篇;或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或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1篇、核心期刊论文3篇;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著作1部,并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第十九条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本门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沿理论。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 能根据国内外科技管理先进经验、研究成果和科技成果,明确思路,提出创新举措,为我省科技发展提供科学决策服务或扩大科技成果推广。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能根据或本地区经济建设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作为团队的重要核心成员,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3.是本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具有指导和培养中专业技术人员或博士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作为负责人开展科技管理咨询、服务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建议被省部级部门采纳1项或市厅级部门采纳2项或县级部门采纳4项(以发文为准),取得突出社会效益,或被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载体(如企业研究院、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采纳4项,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2.作为技术带头人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持续的创新力与发展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
3. 作为技术带头人参与的科技推广达到显著规模,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获得与科技推广相关的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
4.作为主要贡献者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或科技奖励的获得者。
5.主持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重大科技服务项目3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市厅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2项。
6.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1篇,或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著作1部。
第二十条 从事专利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本门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并对本领域的业务有深入的研究;全面了解国内外有关政策法规和本专业状况及发展趋势;能对本专业问题进行深入总结和分析,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规划。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作为带头人主持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引进、转让等过程中的专利管理工作;或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内外专利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或具有组织多次重大研发和生产项目的专利检索、分析等能力,并能进行风险分析预测和跟踪服务;或作为带头人能够指导并准确处理专利审查疑难问题。
2.作为专利管理和研究工作的带头人,主持本专业课题和相关项目的研究工作。
3.具有指导培养中专业技术人员或博士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 全面负责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及技术与产品进出口中的专利管理工作,管理成果突出;或全面负责专利咨询、代理、托管、审查等工作,服务成果突出。
2.组织或指导完成5个以上重大影响项目的专利检索、分析及跟踪服务等工作,对检索方法和技巧有深入分析,或组织或指导完成5个以上重大影响的专利无效、诉讼案,对无效、诉讼的方法和技巧有深入研究。
3.作为负责人参与的专利代理达到显著规模,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在专利推广、运用或与指导重点行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的相关表彰。
4.为主参与(排名前7)、地方(排名前5)和行业(排名前5)专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订,并颁布实施;或作为负责人开展专利管理研究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建议被省部级部门采纳1项或市厅级部门采纳2项或县级部门采纳4项(以发文为准),取得突出社会效益。
5. 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主持重大专利管理、服务项目2项;或主持市厅级项目2项。
6. 以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公开出版著作(5万字以上)1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评价条件为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报评审的,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从事基础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为了获取自然现象和可观察事物的新的基本原理性知识,不以特定或具体的应用为目的所进行的理论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事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以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为前提,围绕某一特定应用目的或应用可能性而探寻科学理论和技术原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科技管理、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科技评估、科技咨询查新、体育科学等岗位上以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为目的,为政府等机构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提供观点、方法和理论,或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根据研究内容对改进工作方法、推动社会发展提供观点、方法和理论,或大力推广科技成果,获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专利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专利服务工作中专利战略的制订与实施,产品立项、研发、销售等过程中的专利管理,对专利进行申请、管理、保护、运用、审查,处理纠纷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本文所提的成果应为任现职以来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关联度高、与所依托的科研行为紧密性高的成果。
(六)科技奖励一般是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以及其它政府机关颁发的科技类奖。奖项等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等以正式立项任务书、项目合同(未验收项目)或验收合同(已验收项目)为准。企业项目应有相应完整的委托协议、立项书等证明材料。所涉及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应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
(七)“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调研、评估、政策文件制定、方案制定等负责人。
(八)“主要完成人”是指科研项目排名前5的人员以及其它项目、专利、新品种权、标准、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成果等排名前3的人员。
(九)“主要贡献者”是指科技奖励中一等奖排名前9、二等奖排名前7、三等奖排名前5的人员。
(十)“重大贡献者”是指科技奖励中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的人员。
(十一)“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5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