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283699069

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2)

时间:2020-02-09 11:42:21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第十六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主持交通运输工程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2.有主持群众性质量活动(QC小组)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部级节能减排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为主起草、编制、修订过交通运输工程、行业、地方标准的经历和能力。

 

6.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交通运输工程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工作获得有关部门的肯定,并作为经验交流,且未发生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完成的QC活动成果获省级以上荣誉(非参与奖)。

 

3.主持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部级认定。

 

4.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评审。

 

5.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奖者。

 

6.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方面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7.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编制、修订交通运输工程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方面、行业、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8.主持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的专业论文。

 

2.主持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第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船舶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主持交通运输工程船舶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2.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编制、修订过交通运输工程船舶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行业、地方标准或、省级工法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5.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的交通运输工程船舶技术与管理工作通过考核、验收或评审,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交通运输工程船舶技术面的、行业、地方标准或、省级工法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本专业论文。

 

2.主持编写过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相应的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申报工程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破格申报的;

 

(二)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三)转评或兼评的;

 

(四)其他申报对象,评委会也可要求其参加业务面试。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为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的,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对象的综合表等申报材料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评委会办公室在相应的门户网站上对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  申报参加评审对象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4.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5.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建筑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探掘进、工程监理、交通土建概预算、港口航道工程、水运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汽车运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船舶检验、船舶机械、船舶动力装置、船舶电气、海洋船舶驾驶与管理、轮机管理、海事管理、航海技术、交通设备信息工程、物流工程、交通建设与装备等。

 

(二)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与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勘测、设计、设计文件与审查、标准设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施工与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施工与管理、工程监理、养护、工程设备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检测、中介服务(造价咨询与管理、招投标代理等)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汽车及轨道交通的机务管理、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船舶技术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船舶技术与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获奖者”指有关机关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八)“主要获奖者”指省部级(含)以上项目排名前9位,省部级以下(不含)项目排名前5位的获奖者。

 

(九)“主持”指担任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项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证书审核或签发人。

 

(十)“主持编制”、“主要编制者”、“主持编写”、“主要执笔人”指撰写内容达到2章以上。

 

(十一)“公开发行”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和省交通运输厅指定的部分具有省内准印证号“浙内准字”的期刊。

 

(十二)工程项目大型、中型、一般的划分,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十三)佐证材料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四)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所称“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称热点

Copyright © 2017-2027 Power by www.zhicheng365.cn 网站地图 xml地图
津ICP备19003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