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1)
时间:2020-02-09 11: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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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章 总 则
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交通运输工程中、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的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工程建设与管理、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船舶技术与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工程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是聘任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1.获工程类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可以聘为工程师职务的执业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可以聘为工程师职务的执业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四)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交通运输工程1年以上的,需转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
转(兼)评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兼)评前后工作年限可以累积相加。
(五)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交通运输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一般破格申报条件
一般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1.一般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2)获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称号者;设区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交通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重点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设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省级三等、设区市级二等以上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省QC成果奖获得者;、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者;、省级工法的编写者;、省标准设计图集的设计者;交通工程定额的编制者;省(部)级交通科技示范项目的实施者。
(5)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2篇(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2.一般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获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获奖者。
(2)获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科技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者;省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交通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3)主持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作为重要成员参与省、部级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获省部级咨询、勘察、设计工程二等奖以上或的相应奖项;、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省标准设计图集的主要设计者;工法的主要编写者;、省级交通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写者;省(部)级交通科技示范项目的主持者。
(5)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3篇(至少2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二)业绩特别突出者的破格申报资格
对于在交通运输工程中业绩特别突出者的,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不受“单破”及资历只能提前一年规定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业绩特别突出申报工程师资格
获地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政府科技奖的主持者。
2.业绩特别突出申报工程师资格
获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者。
业绩特别突出的破格申报人员需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组织的业务面试。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外,均应取得相应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但长期在野外从事工程施工、勘测、监理,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人员,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仅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外,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申报工程师资格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破格申报的,近3年年度考核须有1年为“”等次。
(四)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工程师资格的,应达到相应的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章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参与2个以上县级交通规划编制或1个以上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2.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交通运输工程、行业、地方标准或、省标准设计图集或、省级工法或交通工程定额编写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5.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2个以上县级交通规划编制或1个以上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工作,并已通过验收或评审,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级以上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获得者。
3.参与交通运输工程、行业、地方标准或、省标准设计图集或、省级工法或交通工程定额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4.参与完成的县级以上研究课题项目已通过评审。
5.参与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6.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授权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独立或作为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专业论文。
2.参与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九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参与2个以上中型或1个以上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2.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交通运输工程、行业、地方标准或、省级工法或交通工程定额编写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5.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2个以上中型或1个以上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与监理工作,并通过验收或评审,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省QC成果奖获得者。
3.参与完成的县级以上研究课题项目已通过评审。
4.参与交通运输工程、行业、地方标准或、省级工法或交通工程定额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5.参与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6.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授权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第1作者)以上的专业论文。
2.参与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或第1项:
1.有参与3个以上中型或2个以上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的经历与能力。
2.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交通运输工程、行业、地方标准或、省标准设计图集或、省级工法或交通工程定额编写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5.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2个以上中型或1个以上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并通过验收或评审,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完成的县级以上研究课题项目已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4.参与交通运输工程、行业、地方标准或、省标准设计图集或、省级工法或交通工程定额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5.参与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6.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授权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第1作者)以上的专业论文。
2.参与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有参与交通运输工程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2.有参与群众性质量活动(QC小组)的经历和能力。
3.有参与省级节能减排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4.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市级课题研究项目的经历与能力。
5.有参与起草、编制、修订交通运输工程、行业、地方标准或为主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经历与能力。
6.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的交通运输工程汽车及轨道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且未发生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的QC活动成果获市级以上荣誉(非参与奖)。
3.参与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省级认定。
4.参与完成的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市级课题研究项目通过评审。
5.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6.参与起草、编制、修订的交通运输工程、行业、地方标准或为主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
7.参与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8.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授权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独立或作为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参与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船舶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参与交通运输工程船舶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2.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编制船舶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行业、地方标准或、省级工法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5.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的交通运输工程船舶技术与管理工作通过考核、验收或评审,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完成的县级以上研究课题项目已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4.参与编制船舶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行业、地方标准或、省级工法,并颁布实施。
5.参与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6.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授权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独立或作为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参与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交通规划编制或设计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2.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编制、修订过交通运输工程、行业、地方标准或、省标准设计图集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5.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2个以上县级交通规划编制或1个以上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工作,并通过验收,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省、部级以上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交通运输工程、行业、地方标准或、省标准设计图集或、省级工法或、省级交通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的项目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本专业论文。
2.主持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2.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编制、修订过交通运输工程、行业、地方标准或、省级工法、或、省级交通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5.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2个以上中型或1个以上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施工与监理工作并通过验收或评审,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省QC成果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交通运输工程、行业、地方标准或、省级工法或、省级交通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本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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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工程师、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工程师、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2021-08-19 11:13: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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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2021-08-19 11:11: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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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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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权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