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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

时间:2020-02-09 11:08:09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评价条件

 

章总则

 

条为加强我省工业设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广大设计人员不断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推进“浙江制造”向“浙江创造”转变,使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3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专业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申报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职业能力和技术水平,是聘任工程师或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工业设计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业务能力条件。通过工业设计师《设计策划》考试,取得成绩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申报评审工业设计师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上人员,其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人员,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外,应取得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合格证书。

 

(二)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近3年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三)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工业设计师资格人员,应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课程。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专业理论水平

 

(一)系统掌握工业设计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二)熟悉本专业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能创造性地开展设计工作,具备完成复杂技术工作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一定的见解,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发展潮流和趋势,具有较强的设计评判能力;

 

(四)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大学生和工业设计师的能力。

 

第八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或者参与编写省级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

 

(二)作为主持或设计骨干,研发设计经省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的新技术、新品牌、新产品5项以上。

 

(三)作为负责人经营工业设计企业3年以上,带领有15名以上专职设计人员的设计开发团队,企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达300万元以上。

 

(四)作为负责人管理企业设计部门或设计项目3年以上,部门或项目设计产品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

 

(五)担任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的工业设计负责人3年以上。

 

(六)主持解决工业设计相关关键性问题,取得重大突破,得到省级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可。

 

第九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同时具备下列(一)、(二)条件:

 

(一)获得业内认可,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署有申报人姓名的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三等奖或市(厅)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国内外重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省(部)级以上工业设计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

 

5.作为发明人,获得与工业设计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含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或者外观专利15项以上。

 

6.5件以上设计作品在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期刊或专著上刊登。

 

(二)获得市场认可,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现2个以上的品牌设计和市场推广。

 

2.设计作品5件以上得到应用推广,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设计作品投放市场10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论文和著作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独著)。

 

(二)在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作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价条件为省工业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委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本评价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论文著作等都是指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所取得的,并需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参加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主持”是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组织者。

 

(三)“设计骨干”是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在项目排名前3位的人员。

 

(四)“省(部)级” 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市厅级”是指设区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五)“国内外重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是指国际iF、德国红点(Red Dot)、美国IDEA和日本G-MARK,以及相当的其他国际工业设计奖项和省(部)级以上工业设计评比、竞赛和评奖(具体由评委专家组认定)。

 

(六)“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七)“学术专著”是指取得ISBN(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八)“专业学术刊物”是指取得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第十五条评审有关未尽事宜,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委参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今后,如有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相关文件出台,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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