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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口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2)

时间:2020-02-09 11:07:25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第十一条从事港口机械工程制造安装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生产建设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运用港口机械制造技术、制造工艺、安装工艺、质量管理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机械制造项目的经历,或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能解决小型以上港口机械制造管理、制造工艺、生产线调试、机械设备安装、材料的选用与检测等专业技术难题,能协调各工序间的技术工作;

 

2)有指导港口机械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港口机械制造和安装,或担任过中型港口机械制造和安装负责人,或主持小型港口机械制造和安装;

 

2)主持编制港口机械制造和安装计划、工艺方案、投标文书、生产线实施细则、港口机械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

 

3)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制造工艺、生产线组织设计文件,在制造和安装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安全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业务部门间的关系;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

 

5)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含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机械工程技术方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机械制造安装项目,设备验收合格,运行正常;

 

4)主持编制港口机械制造和安装计划、工艺方案、投标文书、生产线实施细则、港口机械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项目,并已实施;

 

5)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机械技改项目,设备验收合格,运行正常;

 

6)主要参与编写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已被市、厅(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7)作为港机制造项目主持人或专项工程负责人,在主持完成的港口机械制造安装中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制造安装工艺,港机质量优良,按期完工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从事港口机械运行技改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生产建设的法律法规,熟悉港口机械制造技术、制造工艺、安装工艺、质量管理,掌握港口机械运行、维护技术和管理规定,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为港口机械运行管理和技改的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技术咨询和建议的经历和能力,或从事港口机械的运行、维护、点检、检测、技改、技术支持工作、能协调有关部门间技术工作,解决过关键技术问题;

 

2)有指导港口机械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主持大、中型港口机械设备、设施、装卸运输体系运行技改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大中型企业港口机械设备、设施、装卸运输体系的技术改造、装卸体系工艺改造、自动化改造、节能环保改造等项目负责人,或担任大中型企业以上港口机械运行、装卸运输作业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

 

2)主持行业(含省属集团公司)内港口机械安全运行、检测、维护、保养、能耗环评的技术标准制定、报告的编写等工作;

 

3)主持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以上港口机械相关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设施完好性技术标准、环境保护情况技术检查等工作;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调研解决行业港口工程机械管理、港口机械运行技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制订相应工作方案或改革办法;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含省属集团公司)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港口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编写;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调查、查处重大港口机械装卸运输事故、设备机损事故的事故原因调查等;

 

7)港口机械运行技改中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含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市厅(含 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调研报告奖等奖项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机械工程技术方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港口机械设备运行与技改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并被采纳运用;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机械现场安装、监造、技改项目,经验收合格;

 

4)主持完成港口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的鉴定分析报告,制定技改、维修、除险加固、保养实施方案,成效显著;

 

5)主持编写区域(含市属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子分公司)港口机械设备装卸运输工艺的运行方案、标准、防风抗台、节能、环境评价报告等,经验收合格;

 

6)主持完成区域间、区域内、港域内装卸运输机械的协同运行组织、实施方案等技术工作,成效显著;

 

7)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者参与重大港口机械装卸运输事故、设备机损事故的事故原因调查、查处等工作;

 

8)主要参与编写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咨询报告等,被市厅(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施行;

 

9)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项目,成效显著。

 

第五章  港口电气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港口电气专业研发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生产建设的法律法规,掌握和熟练运用港口电气设备、设施的设计、规划等,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熟悉港口电气制造、安装技术,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电气设备、设施研发、设计与咨询工作的经历和能力,或承担过大、中型港口电气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解决过专业难题,有协调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港口电气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的研发、设计、大型港区装卸工艺流程相关的电气项目的研发设计;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港口电气项目研发或码头泊位装卸工艺流程相关的电气设备设施研发设计;或主持小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研发设计或小型码头装卸工艺流程中相关电气设施的研发设计;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的研发设计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项目专题项目的研发设计咨询工作;或主持小型港口电气项目的研发设计咨询工作;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编写;

 

4)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提出新理论。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含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QC、设计、咨询成果奖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电气专业工程技术方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或大型港区装卸工艺流程相关电气项目,经审查合格;

 

4)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技改或港区装卸工艺流程相关电气项目技改设计项目,经审查合格;

 

5)主持完成港口岸线资源规划中港口电气设备设施配置规划设计、港区水陆域电气设备设施规划设计、港区道路、铁路、内河、管道等设施的配套电气设备设施配置规划设计、港口装卸运输工艺系统的节能、电气化、自动化论证、评价等专题项目,经审查合格;

 

6)主持完成大、中、小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或港区装卸工艺流程相关电气设备设施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并编写技术咨询报告;

 

7)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咨询报告等,并被部、厅(含省属集团企业)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8)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或提出新理论,成效显著。

 

第十四条从事港口电气工程制造安装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生产建设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技术、制造工艺、安装工艺、系统调试、质量管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设备设施制造安装项目的经历,或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能解决小型以上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管理、制造工艺、生产线调试、电气设备安装、调试、材料的选用与检测等专业技术难题,能协调各工序间的技术工作;

 

2)有指导港口电气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和安装,或担任过中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和安装负责人,或主持小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和安装;

 

2)主持编制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和安装计划、工艺方案、投标文书、生产线实施细则、港口电气设备设施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

 

3)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制造工艺、生产线组织设计文件,在制造和安装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安全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业务部门间的关系;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

 

5)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含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电气工程技术方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安装项目,项目验收合格,运行正常;

 

4)主持编制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和安装计划、工艺方案、投标文书、生产线实施细则、港口电气设备设施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并已实施;

 

5)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技改项目,设备验收合格,运行正常;

 

6)主要参与编写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咨询报告等,已被市、厅(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7)作为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项目主持人或专项工程负责人,在主持完成的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安装中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制造安装工艺,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质量优良,按期完工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从事港口电气运行技改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生产建设的法律法规,熟悉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技术、制造工艺、安装工艺、质量管理,掌握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运行、调试、维护技术和管理规定,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为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和技改的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技术咨询和建议的经历和能力,或从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点检、检测、技改、技术支持工作、能协调有关部门间技术工作,解决过关键技术问题;

 

2)有指导港口电气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主持大、中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装卸运输体系相关电气设施运行技改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大中型企业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装卸运输体系相关电气设施的技术改造、装卸运输体系节能环保改造、电气化改造、自动化改造等项目负责人,或担任大中型企业以上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

 

2)主持行业(含省属集团公司)内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检测、维护、保养、能耗环评的技术标准制定、报告的编写等工作;

 

3)主持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以上港口电气相关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设施完好性技术标准、环境保护情况技术检查等工作;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调研解决行业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运行技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制订相应工作方案或改革办法;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含省属集团公司)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港口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编写;

 

6)作为港口电气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调查、查处重大港口设备装卸运输事故、设备机损事故的事故原因调查等;

 

7)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运行技改中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含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市厅(含 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调研报告奖等奖项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电气工程技术方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运行与技改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并被采纳运用;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现场安装、监造、技改项目,经验收合格;

 

4)主持完成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运行状况的鉴定分析报告,制定技改、维修、调试、保养实施方案,成效显著;

 

5)主持编写区域(含市属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子分公司)港口电气设备设施的运行方案、标准、防风抗台、节能、风险评价报告等,经验收合格;

 

6)主持完成区域间、区域内、港域内装卸运输系统电气设施的协同运行、组织、实施方案等技术工作,成效显著;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重大港口设备装卸运输事故、设备机损事故的事故原因调查、查处工作;

 

8)主要参与编写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咨询报告等,被市厅(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施行;

 

9)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项目,成效显著。

 

第六章    

 

第十六条  申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聘任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评委会办公室在相应的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七条申报参加港口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一)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4.任现职以来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5.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中“港口工程”, 是指港口行业相关设施和设备的规划、研发、设计、制造、建造、运行、维护等的总称。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为任现职后或近5年取得。

 

第二十条  工作业绩、工作成果、论文论著、标准专利等,申报者均应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港口工程各专业涉及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包括:

 

地理信息系统原理、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工程水文、港口工程、钢结构、工程项目管理、河流动力学、航道工程、海岸工程、海岸动力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建筑材料、流体力学、气象学、水力学、水文学、水文预报、水文测验、水工建筑物、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泵及水泵站、自然地理学、机械制图、机械CAD、计算机应用、机械制造基础、机械设计基础、电工与电子技术、液压与液力传动、内燃机构造、港口输送机械与集装箱机械、电机学、变频技术、电工工艺、PLC技术应用、港口电气设备、工程图学、现代物流学、运筹学、物流系统工程、供应链管理、现代物流装备、物流设施规划与设计、物流系统建模与仿真、物流自动化系统设计与应用、物流信息系统、控制工程基础、机电传动与控制、液压及气压传动、交通运输工程概论、智能交通系统、物流决策基础、物联网技术、仓储技术与设备、港口平面布局及装卸工艺、起重运输机械、设备综合管理、TCP/IP和网络软件编程、数据库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重要程度以立项单位的行政级别来划分;工程和港口设备设施大、中、小型区分,按量化赋分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港口设施:包括航道、水工建筑物、堆场、仓储及附属配套设施(含港区生产辅助建筑、港区道路、港内铁路和港区供电)等。

 

(二)港口设备:包括各类包装体、散装固体、散装液体及液化气体的装卸搬运输送机械、辅助机械(含拖轮、引航船、铁路机车)等机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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