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港口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港口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浙委办发〔2004〕75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港口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从事港口工程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港口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港口工程按专业分为:港口航道、港口机械、港口电气,一人兼具多个专业时,选择其中一个专业进行评审。
港口工程每一专业又划分为设计规划、制造建设、运行技改三类不同的工作性质。一人兼多个工作性质岗位的,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类工作性质进行申报。
港口工程每一个专业建立相应的量化赋分标准,在标准中充分考虑设计规划、制造建设、运行技改三类不同工作性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特点,并根据港口工程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量化赋分标准。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港口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港口专业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港口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勇于开拓,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积极为我省港口工程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港口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
(一)符合规定的担任工程师职务学历资历条件的。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按本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规定分值。
(三)符合下列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递交省港口工程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1、在专业领域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科技成果、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一等奖的前8名完成人,科技成果、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二等奖的前6名完成人,省(部)级科技成果、学(协)会奖一等奖及以上的前6 名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学(协)会奖二等奖的前3名完成人。
2、已公布实施的及以上港口工程规范、标准制订或修订的完成人,已公布实施的省部级及以上港口行业规范、标准制订或修订的前3名完成人。
第六条 其他要求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合格”以上,且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三章 港口航道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七条 从事港口工程设计规划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设计、规划、建造、制造、使用和维护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码头、航道规划、港口航道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项目工作的经历和能力,或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解决过专业难题,有协调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港口航道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港口航道项目规划或区域港口航道规划;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港口航道项目规划或区域港口航道规划;或主持小型港口航 道项目规划或区域港口航道规划;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项目专题项目的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或主持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编写;
(4)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提出新理论。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含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以上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勘测、设计、咨询成果奖的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航道工程技术方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航道或区域港口航道规划,经审查合格;
(4)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工程勘测、设计项目,经审查合格;
(5)主持完成港口岸线资源规划设计、港区水陆域利用规划设计、港区道路、铁路、内河、管道等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建设项目环评论证、防风抗台影响评价等专题项目,经审查合格;
(6)主持完成大、中型港域规划、港口航道工程勘测和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并编写技术咨询报告;
(7)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工作,并被部、厅(含省属集团企业)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8)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或提出新理论,成效显著。
第八条从事港口航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设计、规划、建造、制造、使用和维护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内容和方法,掌握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经历,或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能解决小型以上工程施工管理、基础处理、施工机械、设备安装、测量放线等专业技术难题,能协调各工序间的技术工作;
(2)有指导港口航道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港口航道工程施工建设和监理,或担任过中型港口航道工程专项施工建设和监理负责人,或主持小型港口航道工程施工建设和监理;
(2)主持编制港口航道工程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投标文书、监理规划和细则、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
(3)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安全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业务部门间的关系;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
(5)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含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科技奖项、工程质量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工程质量奖项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航道工程技术方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航道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格,已通过完工验收,运行正常;
(4)主持编制港口航道工程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投标文书、监理规划和细则、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工作,并已实施;
(5)主持招标的工程项目累计中标价达1亿元以上,或主持编制的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累计造价达1亿元以上。
(6)主要参与编写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工作,已被市、厅(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7)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专项工程负责人,在主持完成的工程施工建设中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施工,工程质量优良,按期完工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第九条 从事港口航道工程运行技改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设计、规划、建造、制造、使用和维护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知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为区域港口航道管理、港口航道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技术咨询和建议的经历和能力,或从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运行、维护、点检、检测、技改、技术支持工作、能协调有关部门间技术工作,解决过关键技术问题;
(2)有指导港口航道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主持大、中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运行技改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工程的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自动化工程等项目负责人,或担任重点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
(2)主持区域内港口航道工程的安全运行的技术标准制订、技术检查、水工设施防腐检查、防腐技术、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环境评价报告的编写等工作;
(3)主持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以上工程设施运行管理、设施完好性技术检查、环境保护技术检查等工作;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调研解决区域港口航道管理、工程运行技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制订相应工作方案或改革办法;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港口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编写;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调查、查处重大港口航道设施事故、工程纠纷、重大行政复议应诉等;
(7)运行技改中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科技奖项、技改工程质量奖的主要获得者,或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技改工程质量奖的主要获得者,或市厅(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调研报告奖等奖项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航道工程技术方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港口航道工程项目运行与技改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并被采纳运用;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航道工程建设(含技改)项目,经验收合格;
(4)主持完成港口航道工程运行状况的鉴定分析报告,制定维修、除险加固实施方案,成效显著;
(5)主持编写重点港域、重点码头工程的安全运行方案、标准、港口航道相关设施防风抗台相关规章、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环境评价报告等工作,经验收合格;
(6)主持完成港域行政许可、岸线、航道运行发展规划、运行组织实施方案等技术工作,成效显著;
(7)主持完成重大港口航道设施事故案件的查处、工程设施纠纷的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8)主要参与编写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工作,被市厅(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施行;或主要参与制订区域(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港口航道运行技改工作方案或改革办法等,被当地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施行;
(9)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项目,成效显著。
第四章 港口机械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从事港口机械专业研发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设计、规划、建造、制造、使用和维护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生产建设的法律法规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机械、港口机械装卸流程研发、设计与咨询项目工作的经历和能力,或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解决过专业难题,有协调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港口机械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港口机械的研发、设计、大型港区装卸工艺流程的研发设计;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港口机械项目研发或码头泊位港口机械装卸工艺流程的研发设计;或主持小型港口机械研发设计或小型码头装卸工艺的研发设计;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港口机械与装卸工艺的研发设计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项目专题项目的研发设计咨询工作;或主持小型港口机械项目的研发设计咨询工作;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编写;
(4)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提出新理论。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含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科技奖项、科技发明奖的主要获得者,或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QC、设计、咨询成果奖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机械工程技术方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机械或装卸工艺流程项目,经审查合格;
(4)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机械和装卸工艺流程技改设计项目,经审查合格;
(5)主持完成港口岸线资源规划中港口机械配置规划设计、港区水陆域机械配置规划设计、港区道路、铁路、内河、管道等设施的机械配置规划设计、港口装卸运输工艺系统的环评论证、防风抗台影响评价等专题项目,经审查合格;
(6)主持完成大、中型港口机械和装卸工艺流程设计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并编写技术咨询报告;
(7)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工作,并被部、厅(含省属集团企业)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8)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或提出新理论,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