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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 申报评审条件

时间:2019-09-15 18: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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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

申报评审条件  

       

 

   

  为客观公正的评价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发挥中专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云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和正四个级别,资格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初级)、讲师(中级)、讲师(副)、正讲师(正)。

  按照本《评审条件》规定,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中专教师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学校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以及按规定参加中专教师系列评审的中等职业校外教育机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中专学校教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纪,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

(二)具备中专学校教师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担任班主任工作、参加企业实践和教育培训的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或同级以上教师资格证)

(四)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五)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六)继续教育符合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到我省教师行业的要求

 第六条  申报中专学校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助理讲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经过1年以上见习试用,通过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通过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二)申报讲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聘任助理讲师满4年。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且聘任助理讲师满3年。

3、获得硕士学位,且聘任助理讲师满2年。

4、获得博士学位,通过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三)申报讲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聘任讲师满5年。

 2、获得博士学位,聘任讲师满2年。

(四)申报正讲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聘任讲师满5年。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评审助理讲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较好。

(三)能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第八条  评审讲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履现职期间承担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就业创业指导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管理、技能实践等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

)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教学成果奖1项。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学术著作)1部。

 3、以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4、参与教研、科研项目1项。

 5、艺术类教师创作的作品或表演成果在专业比赛中获地厅级奖励,或指导学生在地厅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在校级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

 6、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地厅级赛事中获奖、在校级专业比赛中获前6名。

    第九条  评审讲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就业创业指导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管理、技能实践等工作,累计满6年(获得博士学位者为2年)。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能熟练地担任一门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三)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四)能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

)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且近3年每年完整主讲课程200学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校级教学考核成绩(指本校教学考核排名前15%)。

 2、获省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0万字以上(排名前2);或主编出版教材1部(排名前2)。

 4、以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

5、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

6、作为指导者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等获省级奖项。

7、艺术类教师创作的作品或表演成果在专业比赛中获省部级三等奖,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

8、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赛事中获前6名(团体或个人),或具有裁判资格并在省部级赛事中两次获“裁判”。

9、获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或育成新品种1个(均为排名前3)。

第十条  评审讲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就业创业指导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管理、技能实践等工作,累计满10年(获得博士学位者为5年)。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熟练地担任一门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三)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州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或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推动本专业的发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和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能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以上教学比赛一等奖,且近3年每年完整主讲课程200学时以上,教学效果,校级教学考核成绩优异(指本校教学考核排名前5%)。

2、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第1)或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

3、独立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20万字以上;或主编出版教材2部(排名第1)。

4、以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在刊物发表2篇以上。

5、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

6、主持完成基层科技推广、开发、扶贫、科技教育兴农等省级项目,并担任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已在较大范围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7、作为指导者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等获省级一等奖。

8、艺术类教师创作的作品或表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3),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

9、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赛事中获前3名(团体或个人),或担任体育赛事裁判长职务。

10、获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或育成新品种2个(均为排名)。11、获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科技创新人才等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本《评审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职称。

(一)破格申报讲师,须具备以下条件2项:

1、获省级以上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教师、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之一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完成人。

2、以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教学、教研、科研等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在刊物发表4篇以上。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5万字以上(排名前2);或作为主编(或第二副主编)出版教材2部以上。

4、获省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

5、 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2项以上。

6、获省部级组织的学科竞赛二等奖3项以上。

7、艺术类教师从事艺术创作,作品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

8、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体育赛事中获前3名(团体或个人)

9、专业课教师达到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或本专业(工种)二级()水平。

(二)破格申报正讲师,须具备以下条件2项:

1、获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教师、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之一或获得教学成果奖完成人。

2、以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教学、教研、科研等学术论文16篇以上,其中在刊物发表8篇以上。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30万字以上(排名前2);或作为主编(或第二副主编)出版教材4部以上。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5、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4项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排名前3)以上。

6、获省部级组织的学科竞赛一等奖3项以上。

7、艺术类教师从事艺术创作,作品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

8、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体育赛事中获前3名(团体或个人)

9、专业课教师达到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领域副以上专业技术水平,或达到本专业(工种)一级(技师)水平。

第十二条  讲师破格申报正讲师,须在具备讲师破格条件的同时具备正讲师破格条件,且成果不能重复累计。

 

   

第十三条 承担学校(单位)领导等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课时量原则上不低于专任教师课时量的三分之一;承担学校(单位)中层领导等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课时量原则上不低于专任教师课时量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延迟申报情形和期限规定: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等次为基本合格者,当年不计入履职年限且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当年不计入履职年限且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三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三年、四年内不得申报。

(三)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或有违反师德行为者,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四)工作中出现教学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一年至五年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有关规定说明:

(一)本《评审条件》第六条中的“通过考核”指考核定职情形。

     (二)本《评审条件》所要求出版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此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此范围;期刊,是指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或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其他期刊均不属此范围。

(三)本《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术和业绩成果,均须为申报人员所从事的学科专业。

(四)本《评审条件》中的“以上”均含本级。

(五)“省部级”指省委省政府或部、委、办、局层次。“地厅级”指州(市)委州(市)政府或省级委、办、厅、局层次。

(六)职业技能大赛指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及行业部门组织的,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独立举办或联合举办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七)艺术、体育类教师的成果除单独标注外均指个人或完成人(指导者)。

(八)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只以其中更高奖项计。

第十六条  地各学校可根据本地本校学科建设、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以不低于本评审条件的标准制定本地本校评审条件实施细则。州市由教育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并联合发文;学校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师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文。在制定细则时,要把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突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实际水平的考核,突出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 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 本《评审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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