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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审计系列正专业技术职称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20-02-07 15:05:17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章  总 则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全省审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审计系列正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正审计师。正审计师是在审计师(副)基础上设置的正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取得正审计师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担任正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直接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体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且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正审计师职称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聘任审计师满5年;

(三)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并且达到本行业的要求。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州(市)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者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8年以上,或者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10年以上,有组织指导审计项目或者审计专业活动的能力;

(二)在一个地区、单位、部门担任审计业务或者学术带头人,能主持完成重大审计工作项目,具有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审计业务能力,具备较强的审计业务管理能力,并且在审计业务中取得显著成效;

(三)具备较强科研创新能力,能够主持完成审计科研活动并且得到审计理论界专家学者认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七条 业绩成果应当符合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组长(副组长或者主审),其中有1项获审计署项目,或者2项以上获省级审计机关、省级主管部门的审计项目,或者3项以上获州(市)级审计机关、州(市)级主管部门的审计项目;或者在审计中,所反映的问题有典型性和预见性,所提出建议意见有3项以上被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用,或者有5项以上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州(市)政府采用(须提供相关材料);

(二)在开展内部审计或者在社会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主持过大型审计项目,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通过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方式,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或者业绩突出、成效显著;

(三)主持或者负责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或者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订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且法规被颁布实施;

(四)审计中发现并且向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移送重大犯罪线索3次以上,并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被省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在参与人员中排名前3位。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与学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系统扎实的审计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审计专业理论水平;了解审计专业国内外科研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探索创新审计前沿理论知识的水平;

2.具有较高的审计专业政策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掌握现代审计管理科学方法,熟练应用与审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且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效发挥审计在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学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审计研究课题,并通过课题验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2.独著或者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审计专业著作1部,字数10万字以上。并且在省级以上审计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会计、经济、统计、工程)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审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共计字数10万字以上(不含增刊和论文集发表的论文),著作和论文分别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重要理论创新和现实指导意义;

3.在省级以上审计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会计、经济、统计、工程)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审计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每篇字数5000字以上(不含增刊和论文集发表的论文),并且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重要理论创新和现实指导意义。

第五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九条 对不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但业绩贡献突出,符合第五条之规定,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评审正审计师:

(一)个人发明创新的审计技术方法、技术成果等获得专利(不包含被转让的专利权);

(二)科研成果获得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集体奖前3名者);

(三)个人因审计工作业绩被审计署或者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表彰;

(四)个人因审计工作业绩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

(五)与上述条件相当或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和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者,取消申报资格,并且自查实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已取得职称者,撤销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称审计项目包含审计调查项目。

第十二条 对具有与审计工作相近的会计专业副职称者,应当先变更并且取得审计师资格后方可申报评审正审计师。其变更前取得的副专业技术资格年限可以累加计入变更后取得的审计师资格年限中。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要求具备的条件,均指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的审计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更高奖项为准。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称的“年”均按周年计算。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自 年 月 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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