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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物博物专业中、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时间:2019-09-22 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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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一、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促进我市文博事业的发展,根据和我市职称改革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文物、博物专业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特拟定《天津市文物博物专业中、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二、文物博物专业中、资格是指: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其中馆员为中级资格,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为资格。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市从事文物博物各项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博物馆陈列、展览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和制作;藏品保管、文物及标本鉴定、文物及标本保护、修复技术;自然标本制作;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管理;文物建筑维修;群众教育;文物及自然生态摄影以及博物馆学与各文博单位相关学科)的人员。

 

四、凡在上述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内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的人员,要求申报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资格时,必须依照下列条件进行评审。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馆员、副研究馆员以及推荐申报研究馆员资格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法纪,执行党和的各项文物政策、法规,积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能坚守岗位、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申报中、资格的专业人员,在担任现职期间每年度的业绩考核均应为“称职”以上。

 

第三条    学历和资历

 

一、申报馆员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文博助理馆员资格后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确定文博馆员资格后担任馆员职务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文博馆员资格后并担任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文博馆员资格后并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三、推荐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文博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并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第四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一、馆员应掌握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水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比较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如博物馆学、考古学、历史学、文物保护、鉴定、文物建筑维修、古生物学、动物学、植物学等)。

 

2.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

 

二、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应考查其是否具有较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

 

1.对本专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学术研究、陈列展览、文物鉴定等方面有一定造诣。

 

2.熟悉本学科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三、推荐评审研究馆员资格应考查其是否具有广博的专业知识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1.对本专业具有全面、系统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

 

2.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一定的相关学科的知识,在学术界有一定知名度。

 

第五条  实践经验和专业工作能力

 

一、评审馆员资格应重点考查以下几个方面:

 

1.有独立完成本专业工作的能力,并较好地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勤于思考,不断更新知识。

 

2.从事陈列工作的,能独立进行陈列设计。

 

3.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能独立完成藏品的建档和养护工作。从事文物鉴定的,要达到责任鉴定员标准。

 

4.从事群众教育工作的,应能独立完成解说、接待、组织观众、编写讲解词等工作。

 

5.从事田野考古发掘和标本采集的,应胜任领队工作,有二次以上的考古发掘或标本采集经历,能严格按照科学操作规程,进行古墓葬、古遗址、古化石等的发掘工作。

 

6.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和文博管理员熟练地完成有关文物、博物馆的各项专业任务的能力。

 

二、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应重点考查以下几个方面:

 

1.在文物、博物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创造性地研究,并有自己的学术专长,能主持本专业比较重要的科研项目。

 

2.对博物馆的陈列、藏品保管、群众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较深的研究、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曾较好地完成过文博工作中的重要项目。

 

3.能对文物、标本、化石进行鉴定,并提出论据和见解,对文物复制、修复、标本制作有较高水平。

 

4.从事考古工作的,要有丰富的田野考古经验,曾主持过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

 

5.具有指导馆员进行专题研究及承担、市的重大陈列展览或古建筑修缮工程项目的能力。

 

三、推荐评审研究馆员资格应重点考查以下几个方面:

 

1.已经成为本专业某一领域的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并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2.主持完成或指导及市的重大展览任务,负责总体设计及本专业的重大科研课题。

 

3.具有指导本学科进行开拓性的研究工作的能力。

 

4.具有培养科研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学识水平和研究水平的能力。

 

第六条   业绩成果

 

一、评审馆员资格应全面考查其在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期间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独立完成过1~2个陈列设计任务,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整体设计独特并立意新颖。

 

2)独立承担并完成自己所分工的陶、瓷、铜、玉等文物藏品的建档、保管和养护工作,藏品档、卡、册齐全、清楚,能解决藏品保养中的技术问题,使藏品保养达到不变形、不变色、防霉、防虫、防破损,保持文物本色。

 

3)独立完成讲解词的编写工作,完成组织、解说、接待观众,受到大多数观众的好评,并经实践证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4)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能配合基建完成抢救性的考古发掘或标本采集工作,并获得了有价值的发掘资料或标本。

 

5)独立完成文物藏品的复制或修复任务,其复制的物品能够达到逼真的程度,并应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修复的物品在保存或提高其收藏价值方面,获得有关专家的认可。

 

2.撰写以下论著之一:

 

1)在或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质量较高的论文不少于一篇。

 

2)在本专业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入选论文一篇以上。

 

二、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应全面考查其在担任馆员职务期间的工作实绩,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负责制定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课题二项以上,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较高价值。

 

2)作为负责人或主要业务骨干,完成较大规模的展览总体设计、并经实践证明,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

 

3)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主持重要的局级以上文物博物科研课题二项以上,或主持比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三次以上。

 

4)承担完成对重要文物、标本、化石等的鉴定工作,其鉴定立论清楚,鉴定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主持完成市级重点的文物建筑中等以上规模的修缮工作。

 

2.撰写以下论著之一:

 

1)作为主要人员出版过本专业的专著或资料性书籍。

 

2)在专业学术刊物上或国际上有影响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二篇或省级刊物上发表重要论文不少于四篇。

 

三、推荐评审研究馆员资格应全面考查其在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期间的工作业绩,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完成重点文博科研课题一项以上,或市级文博科研课题二项以上。

 

2)主持重点的大型展览的总体设计一项以上或国际文物交流的总体设计一项以上,其设计既突出展品特性又形式新颖。

 

3)参加过统一组织的对文物一级品鉴定工作,鉴定水平在同行中有很高的权威性。

 

4)主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设计和修缮工作,经验收符合原貌。

 

5)文物复制和标本制作造型准确,形象逼真,受到专家赞誉。

 

2.撰写以下论著之一:

 

1)出版过专业性专著。

 

2)在专业学术刊物上或国际上有影响的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不少于五篇。

 

第七条   外语与古汉语水平

 

申报中、资格的专业人员应掌握古汉语或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的标准经全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第八条   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长期从事文博专业工作,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含具备规定学历但资历不符合条件人员),但确有真才实学和特殊技能,专业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综合学识水平与专业工作能力符合“学历资历”以外其他各项条款及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破格申报。

 

一、破格晋升馆员资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经二门以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者及具备规定学历而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馆员资格:

 

1)获得部委、省(直辖市)社科、科技三等奖项目的主持人。

 

2)在文物征集、文物鉴定、文物保护与文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二、破格晋升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经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者及具备规定学历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1)获得社科、科技三等奖或部委、省(直辖市)社科、科技二等奖项目的主持人。

 

2)在文物征集、文物鉴定、文物保护与文博工作中,贡献突出,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推荐破格晋升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1.经文化部、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获得社科、科技二等奖或部委、省(直辖市)社科、科技一等奖项目的主持人。

 

3.在文物征集、文物鉴定、文物保护与文博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标准中所列学历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后的累计有效年限。

 

二、后取学历人员可参照晋升标准申报相应级别的技术资格。

 

三、标准规定的、中级专业资格的评审条件要全面衡量,所列各项具体条件应同时具备。

 

四、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文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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