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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师正职称评审标准(试行)

时间:2019-09-22 15: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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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师正职称评审标准

 

(试行)

 

 

 

 为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吸引和稳定人才长期从事技工教育,全面提升技工院校教师队伍素质,根据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试行)。

 

第二条  本评审标准(试行)适用于我市技工院校已取得讲师或实习指导教师职务资格,拟申报正职称的在岗教师。

 

第三条  技工院校正职称包括正讲师和正实习指导教师两类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基本素质和能力: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的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创新;

 

(二)具备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以及相应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教育教学、教育科研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其中本科及以下毕业的须满15年,具有硕士学位的须满13年,具有博士学位的须满7年),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书育人成果显著;

 

(三)身心健康,能够承担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和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七条  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正讲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二)正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学历,取得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企业实践经历累计3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或技工学校(技工班)毕业学历,取得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6年以上,企业实践经历累计4年以上。

 

第八条  职业技能。文化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专业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操作技能水平应分别达到相关职业技师和技师职业资格。

 

第九条  教育教学。具有本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掌握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指导教育教学的能力,教育教学成果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具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能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组织课堂教学、生产实习和社会调查等教学工作。承担过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不少于200学时(教研及教管人员不低于专职教师的三分之一);

 

(二)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职业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能运用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三)具有主持本专业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和教育教学管理能力,在指导低一级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

 

(四)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组织适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开发和课程建设能力,并取得显著成果;

 

(五)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和较高的生产工艺设计水平、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熟悉国内外本职业相关先进生产设备的操作,具有在本领域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第十条  业绩成果。教育教学、教学改革、教育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主持市(省部)级课题或课题的子课题研究1项,或主持市(省部)级课题的子课题研究2项,并通过验收;

 

(二)获市(省部)级教育教学、科研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局级教育教学、科研一等奖2次,或获得市(省部)级示范课2次;

 

(三)主持市(省部)级教学改革实验1次,或主持局级教学改革实验2次,并通过验收;

 

(四)在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中,提出创新建议,并在实践中应用,具有较大影响,通过市级业务部门的鉴定;或主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在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推动了生产实习教学的开展,通过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五)本人或担任主教练(排名)指导的学生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获世界技能竟赛参赛及预备选手资格,或获得一类竞赛个人前6名,或获得二类竞赛或市级一类竞赛个人前3名,或市级二类竞赛个人第1名;

 

(六)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或市(省部)级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技师、教育工作者、教师称号;

 

(七)学校对教学质量的考核达到3次“”,其余均达到“合格”;

 

(八)教研及管理人员对学校发展及教育教学管理具有重大贡献,担任学校主要负责人的,所在学校获得示范学校或市(省部)级职业教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其他人员荣获市级(省、部)“教育工作者”或年终考核“”2次。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达到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在市(省部)级刊物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管理人员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高水平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学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及以上;或主编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撰写10万字及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视同在相应刊物发表论文(仅视同1篇,不等同核心期刊论文):

 

1.主编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以上。

 

2.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正职称评审采取材料评审与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教师的专业能力、教学业绩和成果。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可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推荐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评审和聘用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至技工院校教学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教师职务,转评满两年后方申报正教师职务。申报正教师职务时,前后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任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5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正职称的评审。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考核不称职或连续2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21年7月31日废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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