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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9-19 22: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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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人事部、体育运动委员会印发的《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现结合我市体育教练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就体育教练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体育教练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说明》执行。

 

  二、关于任职条件

 

  为更加科学、公正地评价体育教练员,对有关任职条件细化如下:

 

  (一)业绩条件

 

  1.运动队教练员

 

  任现职期间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教练资格:

 

  (1)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全国更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集体项目在全国更高水平比赛中取得中上游水平名次。

 

  (2)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单项4人、集体项目6人,并在全国青少年更高水平比赛中获录取名次,或在全市更高水平比赛中获前三名。

 

  任现职期间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申报教练资格:

 

  (1)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比赛中获录取名次。

 

  (2)亚运会比赛获单项前三名或集体项目(主力运动员,下同)2人次前六名。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获单项前二名或集体项目2人次前四名。

 

  (3)全运会比赛获单项前三名或集体项目2人次前四名。

 

  (4)全国更高水平比赛获单项或集体项目2人次前二名(足球、篮球、排球2人次前六名)。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

 

  任现职期间业绩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一级教练资格:

 

  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2人或越级输送1人,并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录取名次,或在全市更高水平比赛中获前三名。

 

  任现职期间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9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申报教练资格:

 

  (1)输送后最长7年内(市级体校4年内)取得全国更高水平比赛前三名(足、篮、排前八名)。

 

  (2)输送后4年内(市级体校2年内)有3人获健将称号。

 

  (3)输送后有4人(区县体校2人)入选队,或代表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奥运会比赛。

 

  (二)破格条件

 

为广开渠道,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的业务骨干,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资格。具体破格条件如下:

 

 

 

  1.运动队教练员

 

  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一级教练资格:

 

  (1)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更高水平比赛中获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录取名次。

 

  (2)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单项6人、集体项目8人,并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前三名,或在全市更高水平比赛中获。

 

  (3)本人具有5年运龄,曾获全国更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已担任教练员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二级教练任职资格。

 

  直接培训2年以上运动员或直接培训2年以上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其教练员可破格申报教练资格:

 

  (1)世界三大赛前六名。

 

  (2)亚运会比赛单项前二名、集体项目2人次前四名,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2人次前二名、集体项目2人次前三名。

 

  (3)全运会比赛单项,集体项目2人次前三名。

 

  2.各类体校教练员

 

  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一级教练资格:

 

  (1)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4人或越级输送2人,并在全国青少年更高水平比赛中获前六名,或在全市更高水平比赛中获。

 

  (2)本人具有5年运龄,曾获全国更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已担任教练员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二级教练任职资格。

 

  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11年以上的运动员13人或越级输送 7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教练资格:

 

  (1)输送后7年内获全国更高水平比赛2人次前三名(足、篮、排2人次前八名)。

 

  (2)输送后4年内有5人获健将称号。

 

  (3)输送后有4人入选队,或代表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奥运会比赛。

 

  三、关于职务结构比例

 

  各单位教练员职务结构比例按《天津市体育教练员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津人专[1997]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评委会评审权限、报评程序仍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应说明的问题

 

  (一)本实施意见中所称教练员均指主管教练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助理教练(非主管教练)的业绩按主管教练的50%掌握。

 

  (二)输送系指向上层次训练组织输送。在同一训练层次中运动员进行调整或更换教练人选,不属于输送范围。

 

  (三)转项输送,输送2人算1人,其成绩按50%计算。田径项目及相关项目之间输送如数计算。

 

  (四)未经市体委主管部门同意而输送到外省市的运动员,不计算为输送人数和比赛成绩。

 

  (五)全国更高水平比赛系指体育总局竞赛规程规定的正式比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按全国更高水平比赛掌握。

 

  (六)输送时间的界定问题

 

  从事业余训练的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进入市体校,按中专一年级开学时间计算输送时间;进入市运动队,按市体委批准试训的日期计算输送时间;进入队(集训队),按体育总局文件规定的报到时间计算输送时间。

 

  六、本《实施意见》自二〇〇一年起执行。执行后原《天津市体育教练员专业教练、教练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职改字[1993]61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一: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总则

 

  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国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教练员队伍,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教练、教练。三级、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教练为职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体委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体育教练员的基本职责是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同时高等级教练员须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辅导基层训练工作。

 

  第五条 三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工作。

 

  (二)基本掌握运动员的选材和训练方法;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二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二)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掌握运动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定期做出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第七条 一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二)及时了解本项目发展动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撰写论文。

 

  第八条 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二)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运动员和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九条 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高水平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负责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高质量后备人才。

 

  (二)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先进技、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组织并进行专题研究,撰写高质量的科研论文;指导和促进我国运动训练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 各级体育教练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第十一条 运动队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练

 

  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二)二级教练

 

  担任三级教练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三)一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四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初步掌握一门外语,熟悉本专业术语,能借助字典查阅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全国更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更高水平比赛较好名次。

 

  (四)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二篇发表或宣读的论文,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进行简单的技术交流;取得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达到世界水平或亚洲或全国水平。

 

  (五)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教练研讨班学习,担任教练工作五年以上;有二篇发表过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具有国际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或多次进行国际国内讲学和学术交流;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流;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三名。

 

  2.奥运会四至六名并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二名。

 

  3.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三人次。

 

  4.亚运会二人次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二人次。

 

  5.向队输送三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三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五次全国更高水平比赛或二人次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

 

  6.集体项目奥运会前十名。

 

  7.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二次前二名。

 

  8.集体项目亚运会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

 

  9.集体项目向队输送五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五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或二次全国更高水平比赛。

 

  第十二条 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练

 

  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体育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二)二级教练

 

  担任三级教练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所培养的运动员3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

 

  (三)一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四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选拔和培养后备人才的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初步掌握一门外语,熟悉本专业术语,能借助字典查阅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二名以上(含二名)或越级输送一名运动员;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 60%达及格标准,并在全国青少年或全省(区、市)更高水平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四)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二篇发表或宣读的论文,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文章;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 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良好;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九至十四名运动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七年内达到全国水平。

 

  2.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四年内有三人获健将称号。

 

  3.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的训练层次,输送后有二至四名选入队,或代表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

 

  第十三条 在运动队训练八年以上,曾获得全国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符合规定的业绩条件者,可提前或破格确定教练员职务。

 

  第十四条 某些目前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仍有一定差距的奥运会重点项目和一些尚无世界性比赛的非奥运会项目的教练员确定教练职务时,虽未达到业绩标准,但在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和发展我国或本地区竞技体育、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推荐,报体委审定。

 

  第十五条 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破格晋升相应的职务。

 

  多年担任教练,在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业绩卓著,对发展我国或本地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少数各类体校教练员,可破格晋升教练职务:

 

  1.符合运动队教练任职条件规定的学术理论水平;

 

  2.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十五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三人以上进入队(无队项目须有三人以上代表参加亚洲以上比赛);

 

  3.奥运会项目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七年内获世界或多人次获亚洲。

 

第四章 审定权限

 

  第十六条 审定各级体育教练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必须在上级批准的合理结构比例内,按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 教练需由当地教练审核组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由体委审定,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八条 教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教练审核组进行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报体委备案。

 

  第十九条 一级教练以下(含一级教练)的审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练审核组由当地体委人事、训练、竞赛部门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技术、学术水平的教练、教练组成。成员一般在七人以上。审核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按照任职条件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章 职务聘任和晋升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根据教练员所在单位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在经审定具备教练员职务任职条件的教练员中按岗择优聘任。

 

  第二十二条 聘任教练员,一般每一任期不超过四年。如果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管理部门要对受聘教练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称职、不称职,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非体委系统的运动队从事体育训练的人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体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六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了正确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特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标准》规定聘任教练员职务须按照教练员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进行。根据各级运动队、各类体育学校所承担的任务不同,各地区、各项目训练水平和特点不同的实际情况,教练员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编制定员

 

  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3-5(人);省、自治区、直辖市运动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4-6(人);竞技体校、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6-10(人);重点业余体校、体育中学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8-12(人);普通业余体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不低于1:12(人)。

 

  (二)职务结构比例

 

  1.队教练员、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由体委提出,报人事部核准。

 

  2.体育运动水平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运动队教练员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30%,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运动队教练员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练不超过教练员职务人数的10%,中级职务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50%。

 

  3.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15%,中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50%。

 

  以上职务结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具体审定,逐步到位。

 

  二、任职条件中的业绩系指担任教练员工作以来的累计。全国更高水平比赛系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赛、全国联赛(球类项目),以及经体委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更高水平比赛。

 

  曾先后在各类体育学校和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可按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相应等级教练员的任职条件申报,但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确定集体项目教练员业绩时,凡所培训的运动员输送两年后取得成绩的,应适当降低其名次。

 

  确定女子足球、女子举重等新开展项目教练员教练职务时,对其运动成绩的要求,应视比赛的规模和水平,由专家作出认定。

 

  三、确定同一项目的主管教练员和非主管教练员的职务时,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和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对非主管教练员原则上应适当降低职务的等级。

 

  体育艺术教练和体育机械教练可按照本《标准》确定教练员职务,对其业绩要求,参照对非主管教练的原则审定。

 

  四、事业单位主管训练工作的行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教练员职务。但长期担任教练员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任职务的,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聘任相应的教练员职务,兼职人员须具备:

 

  (一)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

 

  (二)现仍直接从事训练工作,能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直接进行训练指导工作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时间。

 

  兼职人员占用本单位教练员职务结构比例或职务限额。

 

  五、曾多年担任教练,因工作需要调入机关工作,符合教练条件者,由体委特批为名誉教练。

 

  六、《标准》中对教练员文化程度、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的要求,是从教练员队伍建设长远考虑所必须坚持的条件,各地在审定教练员职务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一)文化程度:

 

  1.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教练员,应通过成人教育等途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对一九六六年以前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和在区(市)、具体校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具备拟确定相应职务任职条件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2.非体育专业学历者,通过体育专业主要课程(体育概论、运动训练学、体育管理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等)的进修,可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二)教练员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须经二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并写出评定意见。

 

  (三)教练员的外语水平应根据其工作特点,侧重于掌握本专业技术术语和竞赛及对外技术交流的需要等方面的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按体委统编教材组织相应的测试或考核。

 

  研究生毕业或经过援外教练员培训班培训并援外一年以上的教练员视为掌握一门外语;一九六六年以前任教的教练员可放宽外语要求。

 

  根据区(市)、县体校教练员的工作性质和现状暂不作外语要求。

 

  七、岗位培训是按照不同项目、不同技术等级教练员岗位规范要求,确定培训内容,对教练员进行以提高训练教学、队伍管理、竞赛指挥等能力为主要目的,由各级体委安排专项经费组织的培训。凡已开展岗位培训项目的教练员申报教练员职务时,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执行和完成训练大纲的情况是衡量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业绩的主要标准之一。在审定教练员职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尚未制定统一训练大纲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八、原具有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练员对应本《标准》教练员职务时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原具有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现职教练员和咨询教练员可按本《标准)对应相应职务。

 

  (二)原助理教练对应本《标准》的二级教练,原教练对应本《标准》的一级教练,原教练对应本《标准》的教练。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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