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冶金焦化专业
5.8.1 工程师资格
5.8.1.1 科学研究人员
a.较全面地掌握焦化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水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
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为:物理化学、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化工原理、煤化学、化工热力学、化工反应过程、炼焦学及化工产品工艺学等。
相关专业知识为:钢铁冶金学、化工设备、化工仪表、分析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知识。
b.掌握数理统计方法及现代科技情报检索方法,了解现代科技管理的内容及所从事专业分支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工作加以运用。
c.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及产品质量标准。
5.8.1.2 规划设计人员
a.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水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
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为:物理化学、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化工原理、化工反应过程、煤化学、化工热力学、炼焦学及化工产品工艺学等。
相关专业知识为:钢铁冶金学、化工设备、化工仪表、分析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知识。
b.了解现代焦化技术发展动向及所从事专业分支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c.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有关法规。
d.掌握本专业CAD软件的使用知识和一般难度的计算机程序编制及应用。
5.8.1.3 生产技术人员
a.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水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
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为:物理化学、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化工原理、煤化学、化工热力学、化工反应过程、炼焦学及化工产品工艺学等。
相关专业知识为:钢铁冶金学、化工设备、化工仪表、分析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知识。
b.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c.熟悉本单位焦化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成本的核算方法。
5.8.2 工程师资格
a.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还需结合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分别掌握冶金学、化工设备、化工仪表、分析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知识。
b.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熟练掌握5.8.1条对应款项规定的内容。
5.9 冶金设备动力专业
申报工程师、工程师资格的要求执行津职改字(1993)42号文件转发的《天津市工程技术机械专业<设备工程>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5.10 冶金设备动力电专业
申报工程师、工程师资格的要求执行津职改字(1993)43号文件转发的《天津市工程技术机械专业<电气工程>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6.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
6.1 工程师资格
6.1.1 科学研究人员
6.1.1.1 必备条件
a.有参加大、中型科研项目或主持小型科研项目的经历,能掌握科研项目的方案论证、项目实施、撰写成果报告的内容要求及方法。
b.熟悉本专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能清楚、准确的阐述本专业的某一工艺过程的技术原理,典型设备的主要工艺技术参数,国内外类似装备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本企业在这一技术领域的主要技术改进措施,发展方向。
c.能正确进行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
d.负责并能完成有关研究课题的国内外资料搜集、检索的准备工作。
6.1.1.2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曾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a.作为项目的技术骨干或二级课题的主要参加人,参加过一项以上市(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
b.参加过二项本企业的攻关项目或课题,至少在其一项中任课题负责人。
c.参加新技术开发应用、成果推广项目不少于二项。
6.1.2 规划设计人员
6.1.2.1 必备条件
a.有参与大、中型或重点项目设计或主持小型项目的经历,能掌握设计项目的方案论证、项目实施、撰写成果报告的内容要求及方法。
b.具有独立承担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能力。
c.掌握施工图编绘方法,能独立进行施工服务,具有负责组织实施单位设备的改造、安装调试、冷、热试车工作的能力。
d.能正确进行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
6.1.2.2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曾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a.参加过企业主要生产厂的专业规划工作。
b.参加过冶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工作。
c.承担过冶金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工作。
6.1.3 生产技术人员
6.1.3.1 必备条件
a.熟悉本专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能清楚、准确地阐明本专业某一工艺过程的技术原理、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国内外类似装备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本单位的发展方向。
b.有参加技术改造、设备改造、产品质量改进等工程或科研项目或主持小型工程项目的方案论证、设计、实施及撰写成果报告的经历。
c.具有处理生产过程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处理生产工艺、品种质量和安全生产等一般性问题,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d.能正确进行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
6.1.3.2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曾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a.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生产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等项目的立项、谈判、审核、施工、验收和试车的组织施工工作。
b.负责较大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c.参与对生产工艺过程或设备进行重大的改进工作,对降低物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取得良好的效果。
6.2 工程师资格
6.2.1 科学研究人员
6.2.1.1 必备条件
a.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中型科研项目的经历,或在某一分支领域对所属科研项目的完成有突出贡献。
b.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技术发展规划及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的制定。
c.能指导硕士研究生或工程师的学习和工作。
6.2.1.2 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曾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a.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以上市、部级攻关课题或重点研究项目。
b.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重点工程项目或国外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及国产化工作。
6.2.2 规划设计人员
6.2.2.1 必备条件
a.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和试生产工作的经历,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
b.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中型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及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的制定工作。
c.能指导工程师或硕士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6.2.2.2 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曾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a.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企业厂址选择、企业改、扩建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评价分析工作。
b.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重要设计工作。
c.主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中至少有两项通过验收或鉴定。
d.同6.2.1.2b款要求
6.2.3 生产技术人员
6.2.3.1 必备条件
a.具有独立组织或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处理重大生产技术问题的能力。
b.有参加大、中型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攻关项目的经历,且实施后效果良好。
c.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重点技术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与规程的制定工作。
d.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工程师的学习和工作。
6.2.3.2 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曾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a.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重大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立项、谈判、审核、施工、验收和试生产工作。
b.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重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以及大、中型企业重大生产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c.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重大设备检修、抢修方案的制定,并在实施中能果断处理、排除重大生产故障。
d.同6.2.1.2b款要求。
7.业绩成果和论文
7.1工程师资格
从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及生产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7.1.1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a.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完成的科研、施工设计、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等项目,或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以上(额定人员)。
b.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有一定技术难度的科研、企业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解决处理比较复杂的生产技术问题等两项以上,经实践检验、同行专家评议,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c.作为主要人员取得本专业发明奖励或专利。
7.1.2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撰写完成以下论著、论文之一:
a.负责撰写的专业著作或译著(10万字以上)已正式出版。
b.作为独立撰写人或作者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一篇以上。论文要反映其具备的技术水平和写作能力。
c.作为独立撰写人或作者在行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行业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一篇。论文要反映其具备的技术水平和写作能力。
7.2工程师资格
从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及生产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7.2.1 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应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a.获得市、部级科技进步奖(额定人员)一项或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负责人)两项以上。
b.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重点工程设计以及大、中型设备改造、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项目两项以上,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c.在提高产量和质量、优化工艺、开发品种、组织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在处理和排除重大生产故障中成绩显著,并受到同行专家高度评价或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有功人员。
7.2.2 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撰写以下论著、论文之一:
a.独立撰写的专业著作或译著(10万字以上)已正式出版。
b.作为独立撰写人或作者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两篇。论文要反映其具备的技术水平和写作能力。
c.作为独立撰写人或作者在行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行业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两篇。论文要反映其具备的技术水平和写作能力。
8.破格条件
8.1 已具备规定学历和本文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而资历不够条件的,但在担任助理工程师任职期间,获市(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档次成果奖的主要负责人,或在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及业绩成果等方面比正常申报条件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
8.2 已具备规定资历和本文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而学历不够条件要求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的,除符合8.1款要求外,还须通过两门以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8.3 已具备规定学历和本人规定的其他相应条款,而资历不够条件的,但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称号、经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项目获市(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其它同档次成果奖),或在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方面取得了开拓性的成绩,在某一技术领域有专长,是同行公认的业务技术尖子或学术、技术带头人,可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
8.4 已具备规定资历和本文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而学历不够条件要求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的,除符合8.3款要求外,还须通过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9.其它
9.1 本标准中所列学历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后的累计有效年限。
9.2 后取学历人员可参照本标准申报相应级别的技术资格。
9.3 本标准适用于机关及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其它性质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9.4 申报初、中、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应符合本市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