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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8年度全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工程师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2-06 21:40:29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64号)精神,现就2018年度全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工程师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管理

2018年度全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工程师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交通运输专业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交通运输管理;交通运输工程科研、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养护、管理和监理;交通工具和筑养路机械运用与管理、技术改造、检测维修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到评委会收审材料截止之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

3、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影响期内的人员。

(二)专业范围

申报专业为:道路与桥梁、筑路机械、汽车运用、水运、地方铁路。申报人员可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按以上确定的专业类别申报,凡不属于交通运输工程评审专业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交通运输专业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诚实守信。

(二)学历条件

须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在县级以下单位或路桥施工、监理企业生产一线(班组长及以下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专。

(三)资历条件

任工程师满5年,即2013年底前任工程师;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即2016年从事本专业工作。

(四)工作能力条件

1、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完成1项行业及以上技术标准,或2项省级地方技术标准,或3项团体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科研项目研究或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或3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鉴定。

本条目中“主持”一般为项目(课题)第1名。“技术负责人”指:项目(课题)前5名;省(部)级项目(课题)前3名;市(厅)级项目(课题)前2名。“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课题)6-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4-8名;市(厅)级项目(课题)3-6名。

“主要编制人”指参与或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全国统一或地区(行业)统一的定额等计价依据编制(已正式发布),署名排在前5名、省(部)级前3名、市(厅)级前2名的编制人员。

2、从事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咨询、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专业规划,或5项以上区域路网(市、县级)、运输枢纽、轨道交通、通信网络的规划,并获相关部门批准;或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个内河航运项目的规划,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一类或4项以上二类或8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获批;或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5个以上水运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3)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一类或4项以上二类或8项三类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设计工作,并获批;或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个综合客运项目或5个一般客运项目,或2个物流园区项目的勘察或设计工作,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一类或6项以上二类或10项三类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工程咨询工作,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5)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一类工程,或6项以上二、三类工程,或1项一类工程和4项以上二、三类工程,或2项一类工程和2项以上二、三类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查、专项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审计、标底编制等)工作,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6)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全国、省、市、行业工程计价依据8项以上(含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等)的编制、审查。

本条目中“主持”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审定人员、副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指设计/编制人、审查人、咨询人员、复核人等。

3、从事交通基础设施施工、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2项以上二类或3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2项以上二类或3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项目1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本行业2项以上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转化三项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

本条目中“主持”指项目经理、总监或驻地;“技术负责人”指项目总工、副总监、副驻地;“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副经理、项目部专业技术部门(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质量监督部、合同管理部、试验室等)负责人、监理组长、监理试验室主任和授权负责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4、从事公路养护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一类或4项以上二类或6项以上三类养护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2)主持完成2项新技术、新工艺在养护管理中的应用,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或主持完成1项,并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新技术、新工艺在养护工程上的应用,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3)作为抢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次以上市(厅)级抗洪救灾抢修保畅通工作,其成果获得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本条目中“主持”指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项目总工;“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副经理、项目部专业技术部门(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质量监督部、合同管理部、试验室等)负责人。

5、从事试验检测、监控、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3项以上二类工程项目试验室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0项以上一、二类工程项目的检测验收、勘察试验或专项检测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3)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3项以上二类工程项目的施工监控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 项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且项目建设质量合格;

5)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年以上一类工程或3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项目的监测工作,且项目质量合格。

本条目中“主持”指试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试验室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授权鉴字人、报告批准人、中心试验室各分项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指:取得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从事检测、监控、监测工作的检测人员。

6、从事建设项目管理或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作为新改建及养护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或上级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骨干至少完成1项一类或2项二类或3项三类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本条目中“主要技术骨干”是指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部长和副部长、技术部长和副部长、安全部长和副部长、质量监督部长和副部长、合同管理部长和副部长等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

“上级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骨干”指分管工程项目法人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的履行工程项目设计审批、设计变更审核、设计方案审查、施工专项技术方案审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作为项目监督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新改建一类或5项新改建二类或7项新改建三类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且工程项目质量合格;或者作为项目监督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除新改建工程以外的其他项目5项一类或7项二类或10项三类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且工程项目质量合格。

本条目中“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监督管理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试验检测负责人、监理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

7、从事港航管理(含航道管理与养护、水运工程建设、港口监管等)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3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渡口码头、航运等单位管理工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次以上市(厅)级抗洪救灾或突发抢险工作,其成果获得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市(厅)级组织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与本人无直接责任)Ⅱ级以上应急处置2项以上或Ⅲ级应急处置4项以上;

2)主持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航道、渡口码头等水运工程项目上的应用,且质量合格;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5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航道、渡口码头等水运工程项目上的应用,且质量合格;

3)作为安全生产负责人或安全技术负责人主持3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渡口码头等安全主管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安全指标,在任职期间近3年来项目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主持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2项以上二类或6项以上三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二类工程并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3项以上三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并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2项以上二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4项以上一、二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本条目中“主持”指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项目总工,“主要技术骨干”指单位(企业)或项目部的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

8、从事机动车、筑养路机械、机车车辆运用与管理、技术改造和检测维修,交通运输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机动车(机车车辆)、大型筑养路机械的技术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并已实施;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1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检测维修设备的工艺布局、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并经验收达到技术规范要求;或主持完成机动车检测维修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检测维修工艺的改进,并经验收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3)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种类型机动车整车,或5种类型机动车总成维修方案及工艺的制定,解决了疑难复杂技术问题,经检测,机动车整车或总成综合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均达到车辆使用规范要求;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大型或5项以上中型筑养路机械设备易地转场的安装调试,经验收设备运转正常(筑养路机械设备采购原值大于300万为大型,100300万为中型,其余为小型);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筑养路机械的技术改造、设备配置、生产调度和维修养护,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个类别机车车辆的选型、购置方案的设计;或主持完成了1项机车车辆大修,或3项中修或5项新技术的推广使用,经验收达到部颁技术规范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及以上省级区域、或3项市级区域或相当规模的运输技术方案的设计、论证或评估并已组织实施,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7)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及以上大型(含大件、特种货物)运输组织设计、多种运输能力调配和综合调度方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已组织实施,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本条目中的“主持”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指项目副经理、总工、车队队长或大型设备的机长,“主要技术骨干”指在项目中独立承担部分责任并圆满完成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的工程项目分类参考有关标准执行。

(五)业绩成果条件

在任工程师期间,承担完成的工作项目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获得省(部)级一项或市(厅)级两项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限额定人员);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获得省(部)级一项或市(厅)级两项设计奖、勘察奖、工程咨询奖、优质工程奖项等(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限额定人员);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完成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研究3项以上,并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经济效益显著(附鉴定、验收资料)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科技项目计划课题研究,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鉴定(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结项证书为准)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获得施工工法 1 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施工工法2 项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以上,或 4 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

6、作为主要编制人,参与编制、省(部)级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办法 1 项及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以出版物的参编人员名单为准);

7、作为主持或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五小成果省级二等奖或市级(厅、大型企业)以上一等奖一项;

8、作为主持或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在科研、生产、管理、技术开发、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做出较大贡献,或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受到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的认可或表彰。

本条目中的“主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主要编制人”等,须符合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的有关规定。

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工程师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专业学会及专业分会、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及科研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2、除1规定以外发表的其它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总计三项以上。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项目负责人(排名第1)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排名第234名)完成的工程项目方案(须经相关部门鉴定),省级以上标准、规程、专利、工法的理论研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学术、技术专著,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须提交一篇答辩材料)。

学术论文和专业技术报告均可作为答辩材料。使用专业技术报告答辩的,其内容需为正式论文格式,要求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字数为3000字以上。学术论文须是独立或以作者发表在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期刊参考目录内的期刊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尚未列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期刊参考目录的,以论文的主要内容或期刊代码作为认定依据。著作是指在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工程师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技术专著或教材。提交的论文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的检索页,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著作须附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交通运输专业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均须在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八) 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

(九)破格申报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且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一次以上等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工程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更高行业奖项二等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更高行业奖项三等奖、省级更高行业奖项更高奖两项以上。

3、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十)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申报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送评委会直接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十一)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说明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工程师的必备条件,可自愿提供合格证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推荐流程

1.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符合业绩条件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工程师。

2.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3.逐级申报审核。由各主管部门或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评委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市、县由本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直接报送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

(二)评审方式

交通运输专业工程师评审实行专业理论测试、专业答辩、学科组评议、量化赋分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委会评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申报人员须按照对应的专业参加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组织的专业理论测试,测试为闭卷考试。专业理论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予以淘汰。考试时间:113日上午900-1100;考试地点: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武宿校区(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武宿村南)。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各市、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预约报送申报材料,并安排专人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报送事宜。收审材料时间为1017日至1026日。申报材料采用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形式,并且将纸质材料制作成PDF电子文档格式一同报送。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报送地址:山西省交通干部学校南楼四层(太原市体育路与亲贤北街交叉口东南角),联系人:李宏义、王震霄,联系电话:0351-56111624663050,电子邮箱:31343611@qq.com

(四)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程项目分类标准、评审材料收审时间安排、申报评审需填写的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及送审说明、期刊参考目录等,请登录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sxjt.gov.cn)“政务公告”栏下载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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