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客观地评价律师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的积极性,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律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评审办法作为各律师事务所中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执业人员申报评审律师中、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三条申报推荐条件
一、申报律师中、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热爱律师工作,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同意申报并推荐。
二、担任现职以来,从事律师执业活动,申报时经过年度注册并且符合任职年限要求,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申报律师中、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操作水平考试及相关职称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申报人员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当放宽。
四、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三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1、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担任四级律师二年以上;
2、具有大学或法律大专学历,担任四级律师四年以上。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二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1、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二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担任三级律师四年以上;
3、具有大学学历,担任三级律师五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担任二级律师五年以上的,可以申报一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五、由相近系列改评律师中、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由相近岗位调任律师的,申报时必须已在律师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相近系列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申报和由其他非相近系列改评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中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时需在律师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申报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时需在律师岗位工作二年以上。学历、资历要求执行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任职时间按照其从事律师职业或取得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中较早的时间开始计算。
七、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年限,破格申报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一般应具有法律大专学历、任下一级职务满3年,且至少有一年年度考核为。45岁以下人员学历不破格,其他破格人员按照相关破格规定严格掌握。
八、办案质量状况良好。
第四条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的定职条件
获得以下学历,经单位考核合格,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确定相应的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一、博士后流动期满出站人员,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办理了律师执业证的,可确定为二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办理了律师执业证的,可确定为三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办理了律师执业证的,从事律师工作三年,可确定为三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三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法学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主要包括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律师法等。
二、业务能力
(一)熟悉律师业务,熟练掌握办案程序,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二)有组织指导四级律师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与成果
(一)独立承办过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代理人或刑事诉讼案件;独立办理过非诉讼法律事务或参加过经济项目谈判;
(二)担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省级以上律师理论研讨活动。
(三)具有下列与律师专业相关、理论性较强的研究成果之一:
1、在发表的法学类专著、译著中担任主编或本人独立撰写(翻译)的部分在2万字以上;
2、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律师及相关法学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论文或市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律师理论及相关法学理论研讨会议上交流论文二篇以上。
第六条二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工作。
二、业务能力
(一)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和专项法律事务,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二)具有组织指导三级律师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与成果
(一)担任三级律师期间独立承办过二件以上重大、疑难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交参评的律师卷宗确为本人承办,代表省内同类事项较高水平。
(二)担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省级以上律师理论研讨活动。
(三)具有下列与律师专业相关、理论性较强的研究成果之一:
1、在发表的法学专著、译著中担任主编或本人独立撰写(翻译)部分在3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律师及相关法学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论文或省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两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律师理论及相关法学理论研讨会议上交流论文三篇以上。
第七条一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深入的研究,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系统全面的律师业务知识,在与本专业相关的领域至少对二门学科有独到见解。
二、业务能力
(一)具有全面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独立承办有重大影响的律师事务,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能组织领导重大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具有组织指导二级律师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与成果
(一)担任二级律师期间独立承办过二件以上在全国或全省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交参评的律师卷宗确为本人承办,代表省内同类事项更高水平。
(二)在任现职期间积极参加省级以上律师理论研讨活动。
(三)具有下列与律师专业相关、业务理论性较强的研究成果之一:
1、在发表的法学专著、译著中担任主编或本人独立撰写(翻译)的部分在5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律师及相关法学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论文或省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三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律师理论及相关法学理论研讨会议上交流论文四篇以上。
第八条破格晋升二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达到二级律师专业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晋升二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一、独立办理过二件以上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全省性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业务创新业绩突出,获得明显成效,并在全省介绍推广;
三、在公开出版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法学类专著中本人撰写的字数在5万字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四篇以上;或在法学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二篇以上;
五、获得省级以上律师系列荣誉称号;被省司法厅荣记个人一等功;获省级以上拔尖人才称号。
第九条破格晋升一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达到一级律师专业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晋升一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一、独立办理过二件以上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全国性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业务创新业绩突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获得显著成效,被司法部肯定和推广;
三、在公开出版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法学类专著中本人撰写的字数在7万字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六篇以上;或在法学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三篇以上;
五、因本职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全国律师系列荣誉称号;获司法部二级以上英模或省劳动模范;获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
第十条 附则
一、学历证明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认可的毕业证明为准。
二、任职时间的起算以调动手续、合伙合作协议、单位聘书或聘任文件为准,律师执业证中未经注册的年度不得计算为任职年限。
三、“相近律师工作”是指司法行政系统和从事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的法律工作,以及机关、企事业、团体等单位的法律专业工作、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
四、成果和业绩以任现职期间内取得为准。
五、专著:指就法学理论、律师实务或律师制度等方面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应是正式出版的书籍。
六、译著:指全文翻译的法学专业著作。
七、论文是指探讨法学理论、律师制度、律师实务以及与律师相关领域的理论性文章,字数一般应在1500字以上,水平较高的论文字数一般应在2500字以上。非中文的学术论文,其字数以中译文字数为准。
八、刊物是指由专业学会(协会)或由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省级刊物是指由省级专业学会(协会)或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
九、“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论文”是指在各类专业理论研讨会上获奖并收入获奖论文集的论文;“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是指在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并汇编成册的论文。论文的级别由会议的主办单位级别确定。在没有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上刊登的论文,视为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
十、发表在各类增刊上的论文,视为0.5篇;合写的论文,、二位作者视为各撰写0.5篇,第三位以后的作者不能将合写的论文作为评审依据;既公开发表又被评为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的文章或在不同刊物上发表的同一篇文章视为一篇。
十一、重大或疑难案件:
刑事案件按公、检、法机关关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规定。
十二、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案件:
引起更高人民法院做出新的司法解释的复杂案件。
十三、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案件:
指由更高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案件。
十四、全省性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开创非诉讼业务新领域,填补非诉讼业务空白,对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二)参与的涉外非诉讼事务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或做出较大贡献。
(三)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突出作用,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十五、全国性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开创非诉讼业务新领域,填补非诉讼业务空白,对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对推动全国律师非诉讼业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二)参与的涉外非诉讼事务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做出重大贡献。
(三)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突出作用,受到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的充分肯定。
十六、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所中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七、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和省里的现行政策执行。
十八、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