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了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客观地评价公证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调动广大公证员的积极性,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根据《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公证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评审办法作为各公证处中有公证员执业证书、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申报评审公证员中、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三条 申报推荐条件
一、申报公证员中、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热爱公证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经本单位考核推荐。
二、担任现职以来,从事公证执业活动,并且注册年度符合任职年限要求,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受到延缓注册或停止办证执业惩戒的,受惩戒期间不计入任职年限,不得破格申报。
三、申报公证员中、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操作水平考试及相关职称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申报人员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当放宽。
四、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三级公证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1、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二年以上;
2、具有大学或法律大专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四年以上。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二级公证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1、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二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四年以上;
3、具有大学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担任二级公证员五年以上的可以申报一级公证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五、由相近系列改评公证员中、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由相近岗位调任公证员的,申报时必须在公证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相近系列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申报和由其他非相近系列改评公证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中级公证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时需在公证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申报公证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时需在公证岗位工作二年以上。学历、资历要求执行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其任职时间按照其从事公证员职业或取得公证员资格(法律职业资格)中较早的时间开始计算。
七、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年限,破格申报公证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一般应具有法律大专学历、任下一级职务满3年,且至少有一年年度考核为。45岁以下人员学历不破格,其他破格人员按照相关破格规定严格掌握。
八、办证质量状况良好。担任现职以来所办理公证事项经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评审前专项抽检,等次为合格以上。
第四条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的定职条件
获得以下学历,经单位考核合格,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确定相应的公证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一、博士后流动期满出站人员,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可确定为二级公证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可确定为三级公证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从事公证工作三年,可确定为三级公证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三级公证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民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司法、国际经济法等相关法学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
二、业务能力
(一)熟悉公证员业务,熟练掌握办证程序,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承办公证业务;
(二)有组织指导四级公证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与成果
(一)担任四级公证员期间主持承办过疑难、复杂、新开办公证事项,提交参评的公证卷宗确为本人承办,代表本地区同类事项较高水平。
(二)担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全省公证理论研讨活动,撰写一篇以上论文。
(三)具有下列与公证专业相关、理论性较强的研究成果之一:
1、在发表的法学类专著、译著中担任主编或本人独立撰写(翻译)的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2、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公证及相关法学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论文或市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公证理论及相关法学理论研讨会议上交流论文二篇以上。
第六条二级公证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民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司法、国际经济法等相关法学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并且对与本专业有关的领域中一门以上学科有独到见解。
二、业务能力
(一)有丰富的公证业务实践经验,能独立承办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能解决公证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二)具有组织领导三级公证员业务的能力
三、业绩与成果
(一)担任三级公证员期间主持承办过疑难、复杂、新开办的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事项,提交参评的公证卷宗确为本人承办,代表省内同类事项较高水平。
(二)担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全省公证理论研讨活动,撰写两篇以上论文。
(三)具有下列与公证专业相关、理论性较强的研究成果之一:
1、在发表的法学专著、译著中担任主编或本人独立撰写(翻译)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公证及相关法学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论文或省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二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公证理论及相关法学理论研讨会议上交流论文三篇以上。
第七条一级公证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深入的研究,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系统全面的公证业务知识,在与本专业相关的领域至少对二门学科有独到见解。
二、业务能力
(一)具有全面丰富的公证业务实践经验,能独立承办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务,能够处理公证业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能组织领导重大公证业务的专题研究,具有组织指导二级公证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与成果
(一)担任二级公证员期间主持承办过疑难、复杂、新开办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提交参评的公证卷宗确为本人承办,代表省内同类事项更高水平。
(二)在任现职期间积极参加全省公证理论研讨活动,撰写三篇以上论文。
(三)具有下列与公证专业相关、业务理论性较强的研究成果之一:
1、在发表的法学专著、译著中担任主编或本人独立撰写(翻译)的部分在五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公证及相关法学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论文或省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三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公证理论及相关法学理论研讨会议上交流论文四篇以上。
第八条破格晋升二级公证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达到二级公证员专业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独立办理过二件以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公证;
二、业务创新业绩突出,获得明显成效,并在全省推广;
三、在公开出版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法学类专著中本人撰写的字数在五万字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四篇以上;或在法学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二篇以上;
五、获得省级以上公证系列荣誉称号;被省司法厅荣记个人一等功;获省级以上拔尖人才称号。
第九条破格晋升一级公证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达到一级公证员专业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独立办理过二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公证;
二、业务创新业绩突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获得显著成效,被司法部肯定和推广;
三、在公开出版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法学类专著中本人撰写的字数在七万字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六篇以上;或在法学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三篇以上;
五、因本职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全国公证员系列荣誉称号;获司法部二级以上英模或省劳动模范;获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
第十条 附则
一、学历证明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认可的毕业证明为准。
二、任职时间的起算以单位聘书或聘任文件为准,公证员执业证中未经注册的期间不得计算为任职年限。
三、“相近公证工作”是指司法行政系统和从事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的法律工作,以及机关、企事业、团体等单位的法律专业工作、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
四、成果和业绩以任现职期间内取得为准。
五、专著:指就法学理论、公证实务或公证制度等方面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应是正式出版的书籍。
六、译著:指全文翻译的法学专业著作。
七、论文是指探讨法学理论、公证制度、公证实务以及与公证相关领域的理论性文章,字数一般应在1500字以上,水平较高的论文字数一般应在2500字以上。非中文的学术论文,其字数以中译文字数为准。
八、刊物是指由专业学会(协会)或由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省级刊物是指由省级专业学会(协会)或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
九、“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论文”是指在各类专业理论研讨会上获奖并收入获奖论文集的论文;“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是指在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并汇编成册的论文。论文的级别由会议的主办单位级别确定。在没有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上刊登的论文,视为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
十、发表在各类增刊上的论文,视为0.5篇;合写的论文,、二位作者视为各撰写0.5篇,第三位以后的作者不能将合写的论文作为评审依据;既公开发表又被评为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的文章或在不同刊物上发表的同一篇文章视为一篇。
十一、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是指省司法厅和省公证员协会向全省推广的公证,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予以报道,引起一定社会影响的公证。
十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是指司法部和全国公证员协会向全国推广的公证,或以上新闻媒体予以报道,引起一定社会影响的公证。
十三、本办法不适用于公证处离退休后返聘人员和临时招聘人员。
十四、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和省里的现行政策执行。
十五、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