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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审计系列正审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时间:2019-10-06 21:01:1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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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审计系列正审计师资格

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精神,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审计系列正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为正审计师。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审计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正审计师资格实行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测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正审计师资格。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取得审计师资格以来,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第六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二)取得审计师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以上。

第七条  评审条件包括审计工作经历、审计业绩成果、审计研究成果三个方面。

    第八条  审计工作经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7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二)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7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

(三)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10年以上,并作为注册会计师或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5年以上;或者担任7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或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

第九条  取得审计师资格后,其审计业绩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时,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业绩贡献突出,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集团认可,或者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

(二)负责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中,积极推行新的财经审计法律法规、准则,促进制度创新及内部控制规范,效果显著,在市级以上范围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认可,或者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

(三)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对工作有重大指导意义,在本行业、本领域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并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业绩突出。其中有3项以上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用,或者有5项以上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五)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究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六)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10个以上,为市级以上大中型企业、行业组织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七)因审计工作成果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三等功以上奖励。

第十条  取得审计师资格后,其审计研究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15万字以上。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承担审计相关的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并已结题。

(四)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被省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取得审计师资格后,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以上第九条、第十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审计师:

(一)入选领军人才培养工程。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大中型审计项目,包括省级以上重大政策跟踪落实情况,市级以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境内机构和境外资产审计,行业、部门数据分析审计,以及其他相应规模的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分类标准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级。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第十七条  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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