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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法医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0-06 20: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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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04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2018年度我省法医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省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符合法医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均可申报。

 

      2.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3.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二)有关政策

 

      1.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正职称。按照《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中级及以下特殊人才申报职称政策从其所在地区规定。

 

      2.援藏、援疆、援青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255号)规定执行。

 

      3.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以及出站(基地)后在我省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参加职称评审,其在站(基地)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参加职称评审的依据。

 

      4.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须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原件)。

 

      5.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含参公管理单位)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6.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7.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8.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9.破格申报法医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由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业务测试后,单独评审。

 

      10.人事代理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二、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评审应符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医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5号)的有关要求。

 

    (一)论文及成果、奖项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

 

    (二)学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执行。已经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可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三)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近五年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四)任职年限要求

 

     任职年限计算到2018年12月31日;呈报的成果、著作、论文、奖励等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凡职业资格制度明确可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取得职业资格可视为具备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网上申报要求

 

      实行网上申报和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管理系统”进行填报。报名网址:http://124.128.251.110:8185/。

 

    (二)纸质材料申报要求

 

    申报人需报送的材料类别、数量如下:

 

    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一式5份(须系统导出,双面打印),复印件20份;

 

    2.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4.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5.《“六公开”监督卡》1份;

 

    6.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的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7.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所在单位需出具破格推荐报告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8.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原件),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9.两份任现职期间有代表性的法医技术鉴定案件卷宗。

 

  10.所在单位出具的加盖主管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公章的近三年法医类司法鉴定数量证明。

 

    (三)申报材料审核要求

 

  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3.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严格按照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4.各呈报单位申报材料和数据务于12月20日前报省司法厅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5.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6.申报主检法医师的可委托山东省司法厅法医技术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人: 李克诚   李强

 

联系电话:0531—82923428

 

                      

 

 

 

                              山东省司法厅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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