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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正经济师资格评审条件

时间:2019-09-22 16: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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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正经济师资格评审条件

 

 

 

 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经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选拔和培养更多高素质经济专业人才,结合本市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在本市大型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以及经济领域研究机构主要经济岗位上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并取得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资格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正经济师资格评审条件均可申报。

 

第三条  参加正经济师资格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精通业务,德才兼备。

 

(二)主持大型企业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在大型企业主要经济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科技小巨人企业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经济领域研究机构主要经济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三)在担任经济师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四条  参加正经济师资格评审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参加正经济师资格评审人员,应当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第六条  参加正经济师资格评审人员担任经济师职务期间,在经济业务工作中,应当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一)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大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全国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二)主持科技小巨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连续5年达到本市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三)在经济领域研究机构主要经济岗位上从事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其成果获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额定人员);或5年以上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主持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1项以上或2项以上市级经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第七条  参加正经济师资格评审人员担任经济师职务期间,在主持或负责单位经济工作期间,应当至少完成1项下列工作:

 

(一)主持1项以上或2项以上市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获1项以上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同等奖项。

 

    (三)主要参与制定市级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2次以上主持或主要参与市级以上课题的调研(研究)工作,并形成相应的调研(研究)报告。

 

(五)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产品(政府部门评定),或拥有2项以上市级科技进步奖,或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付诸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人起到首要作用。

 

第八条 参加正经济师资格评审人员担任经济师职务期间,在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方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独著或作者),其中经济领域研究机构人员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第九条  参加正经济师资格评审人员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标准自2015年4月16日起施行,2020年4月15日废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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