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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一级公证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时间:2019-09-21 17:28:0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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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标准: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并精通公证业务,对公证法学理论有较深造诣,能独立提出和指导关于公证业务发展需要的重大研究课题;发表或出版有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办理各项公证事项的丰富经验和工作经历,有处理各种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和全面指导二级公证员职称以下公证员开展公证业务的水平。

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广西区内各公证机构申报评审一级公证员职称的公证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能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过违法违纪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度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公证员职业培训。需要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学时证明。

  (二)完成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理证件或审批证件累计4千件以上。其中办理或审批的各类民事经济公证须占总数的50%以上。办证质量良好,没有出现错、假证。

  (二)主持或带领、开拓2项以上是所在公证机构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公证项目。需要提供卷宗以及2千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

  (三)主持完成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全国或全区有关公证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业务规则、公证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或主持完成或参与完成全国、全区公证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研究。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成果显著,曾获得自治区级以上部门或中国公证协会与公证业务相关的表彰、奖励。

  (二)办理过4 宗以上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证质量高、对同行有指导参考作用。每个卷宗需附2千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以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学著作一部,本人完成字数3万字以上。

  (二)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2篇以上以及典型公证案例分析2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对于专业技术能力、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拔尖的公证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公证理论或法学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发表的文章、论文或者主持的课题研究(每篇不少于1 万字)获得部级以上奖励或者表彰。

  (二)以独著或作者身份公开出版过公证、法律专著(10万字以上)。

  (三)编写并被大专院校采用过的公证或其他法律专业教材,并在大专院校系统讲授过一个学期以上的公证或其他法律专业课程者。

  (四)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6篇(每篇不少于3千字)以上。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条件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职称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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