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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知识产权专业工程师及工程师资格评审标准

时间:2019-09-18 19: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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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知识产权专业工程师及工程师资格评审标准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市工程技术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更好地为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规定,结合工程技术系列知识产权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中,在知识产权管理或服务及相关岗位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已取得我市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的,可根据工作岗位和需要,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对符合本标准的申报人员,通过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

  第四条 申报工程技术系列知识产权专业工程师及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合格,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四)申报年限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级,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成绩合格。

  第五条 申报工程技术系列知识产权专业工程师及工程师资格,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学历资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相应条件要求。

  第六条 申报工程技术系列知识产权专业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3.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4.不满足上述学历条件的,需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0年,且工作成绩显著,并经所在区县推荐。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坚实的知识产权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并能通过参加知识产权继续教育使其专业知识得到不断更新和显著提高;

  2.熟练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3.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专业状况和发展趋势,对所从事的知识产权专业领域有独到见解或一定的业务专长;

  4.能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规划。

  (三)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主持或承担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管理标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工作;

  2.能承担或参与、行业、地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标准的制定或参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能独立承担知识产权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组织相关知识产权项目研究,并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或建议;

  3.能组织或指导有关人员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服务、商用化服务、咨询服务或培训服务;

  4.具有指导知识产权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和研究的能力。

  (四)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两项及以上条件:

  1.负责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战略、发展规划、管理标准制度;或作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内审员参与本单位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在知识产权管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技术转让与引进、培训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2.组织进行本单位科研项目或重大攻关项目的知识产权布局,完成从立项到研发全过程的知识产权检索、申报和知识产权跟踪服务,挖掘专利不少于5件,组织申报各类知识产权并获授权不少于15件;

  3.主持或参与专利技术的转让、许可、引进、出资、质押,为单位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流转项目不少于3项,金额总额不少100万;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以专利为核心技术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颁布实施;

  5.主持或参与、行业、地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知识产权战略决策的制定,或参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并颁布实施;

  6.主持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相关的研究课题,并获评审通过;或完成5项区级以上重要知识产权战略、预警或评议分析或咨询决策项目,并获评审通过;或完成15项以上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课题研究或专题检索,并有结项证明;

  7.承担1件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或3件以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的处理;或办理完成不少于10件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

  8.负责为3个以上政府重点项目提供了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或办理完成3项以上资产重组、改制、兼并、上市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务,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完成专利申请文件80件以上,被授权的申请不少于40件,其中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20件,被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

  10.完成专利权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不少于10件;

  11.从事专利审查与流程服务十年以上,提供综合服务300件以上。

  (五)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作者正式出版过1部知识产权专业著作或译著;

  2.作为作者或主编,撰写或编辑具有较高水平且正式出版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教材或手册5万字以上;

  3.作为作者,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2篇以上;

  4.作为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以上或省部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以上;

  5.作为主要撰写人,承担完成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论证报告2篇以上或撰写完成具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研究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并在专业刊物刊发或经同行业两位专家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6.作为的专利代理人或撰写人在IPC专利分类的任一大类完成10件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文件的撰写,同时10件以上授权发明在评定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称中仅能使用一次(专利代理人确认以发明申请、授权文本上的专利代理人为准,撰写人以单位证明为准)。

  第七条 申报工程技术系列知识产权专业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

  2.获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2年以上;

  3.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累计5年以上;

  4.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累计7年以上;

  5.不满足上述学历条件的,需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5年,且工作成绩显著,并经所在区县推荐。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知识产权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掌握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了解相关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和规则;

  3.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和发展趋势。

  (三)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的能力,能组织本单位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能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为单位成功申报各类型知识产权并获授权;

  2.能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知识产权项目、课题研究,并能独立完成相应报告;

  3.具备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服务、商用化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的能力;

  4.具有指导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四)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两项及以上条件:

  1.参与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在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转让、引进中取到较好的效果;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为单位成功申报各类型知识产权并获授权10件以上;

  3.作为主要人员参与专利技术的转让、许可、引进、出资、质押2项以上;

  4.组织指导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完成主导产品的专利检索查新3次以上或参与本单位重点科研项目的专利检索、预警分析及跟踪服务等工作;

  5.组织开展本单位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担任主讲授课师资不低于5次,或担任其他知识产权报告会、培训班、专题讲座等主讲授课师资不低于3次,并取得较好的成效;

  6.参与2项以上区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或以上级知识产权研究课题,并获评审通过;或参与5项以上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课题研究项目,并有结项证明;

  7.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5件以上或在展会为企业提供维权援助10件以上;

  8.完成3项以上重要知识产权咨询项目或为3个以上重点企业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服务;

  9.独立完成专利申请文件40件以上,被授权的申请不少于20件,其中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10件;

  10.独立完成专利权复审、无效宣告及专利诉讼代理案件的数目不少于5件;

  11.从事专利审查与流程服务五年以上,提供综合服务100件以上。

  (五)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执笔人,参加过知识产权相关教材、手册的编写工作,要求内容不少于2个章节,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予以实施;

  2.作为作者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作为作者在省部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以上;

  4.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知识产权相关研究报告2篇以上,要求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经同行专家评议,有一定的水平和实用价值,并在专业刊物刊发或经同行业两位专家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5.作为的专利代理人或是撰写人在IPC专利分类的任一大类完成5件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文件的撰写,同时5件以上授权发明在评定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称中仅能使用一次(专利代理人确认以发明申请、授权文本上的专利代理人为准,撰写人以单位证明为准)。

  第八条 本标准所称“相关专业”,是指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专业。

  第九条 申报相应技术资格所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我市职称评审政策和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要求执行。

  第十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不受资历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技术资格。

  (一)破格申报工程师:

  1.入选知识产权专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或百名高层次知识产权培养人选,知识产权工作成绩显著;

  2.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主要管理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并使本单位获得省部级相当级别及以上级的表彰。

  (二)破格申报工程师:

  1.入选本市知识产权“333”人才库的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知识产权工作成绩显著;

  2.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主要管理人员,做出突出贡献,并使本单位获得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当级别及以上级的表彰;

  3.通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二年,工作成绩突出。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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