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时间:2019-09-15 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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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章 总 则
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建筑工程系列人才队伍建设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建筑工程领域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正四个级别,资格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初级)、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副)、正工程师(正)。
第三条 按本《评审条件》规定的标准,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建筑工程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建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间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专业范围为:
从事城乡规划、市政工程、工程造价、燃气工程、工程检测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三)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的要求。
第七条 认定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年,可考核认定为技术员。
第八条 申报或认定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聘任技术员岗位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且聘任技术员岗位满2年,可考核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年,可考核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可考核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第九条 申报或认定工程师,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并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3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4年,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州(市)级及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5年;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其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8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5年;或获得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3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5年。
(二)直接考核认定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
3.获得硕士学位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又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第十条 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年,并聘任工程师岗位满2年。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并聘任工程师岗位满4年。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并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
(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州(市)级及以上单位工作的,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其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
(五)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并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
第十一条 申报正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评审助理工程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具有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十三条 评审工程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基本条件,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4.了解城乡建设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5.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履现职期间,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或4项以上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验收。
(三)履现职期间,撰写2篇以上有一定实用和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总结或论文。
第十四条 评审工程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基本条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4.掌握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
5.掌握城乡建设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6.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二)履现职期间,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写技术总结和报告;
2.能解决专业工作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完成省(部)级1项或州(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3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5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三)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州(市)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通过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作为主要参加者,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参与编写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1项以上或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或撰写本专业工法1篇以上;或省(部)级工法2篇以上(前三名),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荣誉称号。
(四)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著或作者);
2.撰写2篇以上有一定实用和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总结或论文。
第十五条 评审正工程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基本条件,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技术知识和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3.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
4.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二)履现职期间,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科研、勘察、设计、规划、园林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本专业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单项用地面积修详规50公顷以上,控规10公顷以上)、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项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并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
(4)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省(部)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或参加编制州(市)级工程建设标准图集3项以上。
2.从事施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或州(市)下达的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的主持人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2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监理)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监理);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省(部)级工程建设工法、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的,或参加编制省(部)级工程建设标准图集3项以上。
3.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定额、工程造价、工程技术管理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州(市)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2)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2项以上大型工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3)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省重点项目或4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成果的编制或审查;
(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1项、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或编制2项地方(省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定额。
(三)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州(市)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优质工程奖或勘察设计奖项目;或省(部)级规划奖2项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鲁班奖或优质工程金奖1项,或优质工程奖2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5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通过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6.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荣誉称号。
(四)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主要专著者(署名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专著10万字以上,合著20万字以上);
2.独立或作为主要专著者(署名前二名)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或在全国和国际学术专业技术交流会上交流的本专业论文4篇;
3.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报告4篇以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并实施。
第五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对不具备本《评审条件》第十条规定,但在履现职期间,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四条规定,业绩贡献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者,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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