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
章 总则
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交通事业发展,根据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正四个级别,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副)和正工程师(正)。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规定的标准,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交通工程专业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间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专业范围为:公路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船舶运用工程、交通工程机械、交安设施机电等专业领域。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三)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的要求。
第七条 申报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年,可考核认定技术员职称;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双学士学位,见习期满,可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助理级);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年,可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助理级);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且聘任技术员(员级)岗位满2年,可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助理级)。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聘任技术员(员级)岗位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助理级)。
(三)申报工程师(中级),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可考核认定工程师(中级)职称;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岗位满2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岗位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州(市)级及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岗位满5年;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其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8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岗位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岗位满5年;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3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岗位满5年。
(四)申报工程师(副),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年,并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2年。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并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4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并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州(市)级及以上单位工作的,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5年;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其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5年。
5.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并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5年;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5年。
(五)申报正工程师(正),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聘任工程师(副)满5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或认定交通工程专业初级职称,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本专业一般性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助理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本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第九条 评审交通工程专业工程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和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州(市)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2.参与编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企业技术标准、工法、QC成果2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或州(市)级项目2项;或参与完成大型交通工程项目1项,或中型项目2项,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小型交通工程项目3项。项目需通过州(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4.参与完成1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并通过州(市)以上主管部门验收;
5.作为技术骨干承担养护和大、中修技术改造,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的验收;
6.参与完成本专业科研课题研究1项,并通过课题下达单位验收;
7.获得交通及其相关专业专利1项;
8.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获州(市)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
(三)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5000字以上;
2.独撰或以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3.本人直接参加完成的本专业工作技术报告3篇。报告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
4.参与编写本专业技术手册、细则、指南、技术规范,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已公开发行或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5.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提供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篇,结合履职、年度考核、获奖等情况综合评价。
第十条 评审交通工程工程师职称,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工程技术实践经验,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及技术标准、规范等,能协调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问题。
(二)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州(市)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或州(市)级项目2项;
3.主持完成1项新技术、新材料等设计研发,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参与编制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的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3项以上;
5.获得交通及其相关专业专利2项;
6.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获州(市)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三)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独撰或以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3.编写本专业技术规范、手册、细则、指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已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提供本专业论文1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报告1篇,要求总结报告观点准确,数据齐全,阐述清晰,结论正确。
第十一条 评审交通工程正工程师职称,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在本专业理论技术领域内和省内外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有关前沿理论的应用情况,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疑难复杂问题,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以上重点科研、工程技术项目,通过正式鉴定或验收,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或经国内同行专家、主管部门确认,解决了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
2.在我省重大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技术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新产品开发、工程设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同行专家公认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3.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交通工程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交通项目设计(规划)1项以上;
4.获得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5.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6.获得工法1项或省(部)级工法2项;
7.获得交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和交通及相关专业实用新型专利3项。
(三)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或以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5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九条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履行现职期间业绩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交通工程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科技成果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在该专业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并获得省部级其它奖励2项以上;
4.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省级以上交通工程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交通项目设计(规划)2项以上,或州(市)级项目3项以上;
5.主持完成2项新技术、新材料等设计研发,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6.参与编制标准、技术规范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的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4项以上;
7.获得交通及其相关专业专利3项;
8.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工程师:
1.主持完成并获得科技成果奖1项;
2.主持完成并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
3.作为主要负责人在该专业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并获得其它奖励2项以上;
4.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交通工程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交通项目设计(规划)2项以上;
5.获得工法2项或省(部)级工法3项;
6.获得交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专利2项和交通及相关专业实用新型专利4项;
7.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25万字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迟申报相应职称: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三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三年、四年内不得申报。
(三)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条件是指交通工程技术相近或相关专业学历。取得非交通工程技术相近或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须经本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半年以上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参加申报评审。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数(或本数量)。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专利均指授权专利。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要求公开出版的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十八条 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更高奖项为准。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奖”包括项目勘察和设计成果奖、项目建设质量奖。获奖人员指获奖额定人员。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 年 月 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以本《评审条件》为准。其它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