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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工程师、工程师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时间:2019-09-15 17: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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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工程师、工程师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以下简称质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质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质监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等质监工程相关专业科学研究、生产、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工程师资格的评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质监工程专业工程师、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质监工程专业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质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通过后,在相关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中的专业名称按分组评审情况定为“质量”或“计量”或“标准化”或“特种设备”。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质监工程专业工程师、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条件: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质监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相关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质监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相关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质监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相关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任中、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质监工程专业工程师、工程师资格。

(四)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按省有关规定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按省有关规定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3.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从事质监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按省有关规定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五)质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如注册计量师、质量工程师等)证书可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可视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历或资历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质监工作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相应质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一)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指从事质监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工作年限),破资历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破格申报工程师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任意3项以上,可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资格评审:

1.在省、部级专业性学术会议或报刊上,以作者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者正式出版过1部以上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其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及其以上项目的主持者。

3.授予市厅级及其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技术进步管理工作者、科技尖子等称号者(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或列入省、市人才工程人员。

4.或省、部科技攻关获奖项目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科技攻关重大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5.参与大中型企业(或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市厅级及以上新产品奖、工程勘察奖、设计奖、优质产品奖、优质工程奖、质量管理奖的主要贡献者。

6.在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取得明显效益、业绩和贡献,主持项目技术革新科学技术转化效益20万元以上(需有应用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第三方组织验收报告),或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排名前三)2项以上,或制订、地方、行业(部门)标准、规程规范以及团体标准(排名前三)1项以上。

7.具有中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中专以下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

8.参照本条件所附相应专业工程师量化赋分标准,经个人自评、初评委或主管部门复核达到规定分值。

(三)破格申报工程师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任意3项以上,可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资格评审:

    1.在国际或专业性学术会议或报刊上,以作者发表过3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1部以上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其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其以上项目的主持者。

3.获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列入省部级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或市厅级人才工程层次培养人员,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称号者(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4.获或省、部科技攻关重大成果奖的项目主要贡献者,或获科技攻关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

5.主持大中型企业(或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新产品一、二等奖或省部新产品一等奖,或工程勘察、设计金银质奖或省、部一等奖,或产品金银质奖,或优质工程金银质奖或二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或质量管理奖,或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二等奖或省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6.在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取得突出效益、业绩和贡献,主持项目技术革新科学技术转化效益100万元以上(需有应用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第三方组织验收报告),或授权发明专利(排名)2项以上,或制订、行业(部门)标准、规程规范(排名)2项以上。

7.具有大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中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

8. 按本条件所附相应专业工程师量化赋分标准,经个人自评、中评委复核达到规定分值。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申报人员近三年考核达“合格”以上,且满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相关规定要求。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初定),所在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推荐工作,但受组织派遣援助、博士后出站、海外高层次人才等直接确认的除外。

第三章  评价标准及程序

第九条  评价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在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应具备下列必要不充分技术条件的2项以上(均限本专业领域):

1、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

2、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或专业性期刊发表论文2篇(至少1篇为作者),或被SCI、EI、ISTP收录论文1篇以上(排名前五)。

3.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新建计量标准2项以上

4.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比对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政策研究报告2篇以上,并被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作为主要完成参与编制所在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制度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

5.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横向科研项目(15万元以上)2项以上。

6.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县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创新平台(载体)、质检中心建设1项以上。

7. 在质量和技术管理、检验检测中,参与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或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中,参与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或在提升质量水平、促进单位发展、履行公共职能、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评价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在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应具备下列必要不充分技术条件2项以上(均限本专业领域):

1、作为主要编著者(排名前三)出版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

2、在专业性期刊发表或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2篇(至少1篇为作者),或被SCI、EI、ISTP收录论文1篇以上(作者)。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1项以上[国际、、行业(部门标准规程规范排名前三,地方、团体标准规程规范排名],或主持完成新建计量标准4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比对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政策研究报告2篇以上,并被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省部级以上排名前三,市厅级排名) ;或作为主要完成参与编制所在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制度2项以上(主要参与3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排名前五,市厅级排名前三),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企业横向科研项目(15万元以上)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创新平台(载体)、质检中心建设1项以上或主持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创新平台质检中心建设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

7. 在质量和技术管理、检验检测中,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或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中,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或在提升质量水平、促进单位发展、履行公共职能、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建立质监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各级质监工程专业工程师评审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专业审议组在按照第十条规定对申报的必要不充分技术条件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面试答辩、论文盲审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符合第五条、第八条,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高评委同意,可直接晋升工程师任职资格。

(一)行业相关的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八名获奖人员、二等奖前五名获奖人员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四名获奖人员;

(二)行业国际标准主导制订者(排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其中,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的量化评价计分依据统一为近四年的佐证材料,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为近五年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专业分类

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质量检验、质量管理、质量认证(审核、咨询)、质量安全评估、质量检验设备与技术开发以及质量评价信息系统设计等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检验检测,从事计量事务管理评价、计量标准考核或计量授权考核考核,从事计量法制管理、计量科技研究或计量业务咨询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标准化(含条码、代码)技术研究、应用研究、理论和政策研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研究、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WTO/TBT应对处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等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主持者”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未特别规定的,“主要贡献者”、“主要完成者”是指排名前3的人员,没有排名的指主要研究设计者或技术决策并实施者;“主要参加者”是指佐证材料记载的全部人员。

(三)“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

(四)“省部级”主要指省本级及部委,“市厅级”主要指省辖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县级”主要指县本级、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县本级综合管理部门

(五)“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六)“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七)“年”均为周年。

(八)工作业绩若无验收报告、证书等证明材料,需经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学(协)会认可。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技术局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质量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2.计量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3.标准化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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