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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基层(3)

时间:2020-12-18 15:57:25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开展。

3、预防医学与卫生学专业

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 精通本专业业务,熟练解决日常监测、评价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害性事件的疑难技术问题,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开展。

4、药学专业

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全 面掌握临床所用药品的特点,能独立制定临床药物治疗方案,对新  药有较高的评价能力,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开展。

5、护理学专业

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精 通护理专业技术,能熟练、正确地解决复杂疑难疾病及新发现疾病  的重大护理技术问题,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开展。

三、工作业绩

(一)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作业绩要求: 1、临床医学专业

(1) 西医专业

A、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历复印件 3 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

门诊日志复印件 3 份;

B、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 3 篇;

C、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 2 份;


 

D、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 1 份;

E、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 1 份。

(2) 医学辅助技术专业

A、提供辅助检查医学资料(影像片、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复印件 3 份;

B、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 1 份;

C、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 1 份。2、中医学专业

(1) 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历复印件 3 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

的门诊日志复印件 3 份;

(2)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 3 篇;

(3)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 2 份;

(4)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 1 份;

(5)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 1 份。3、预防医学与卫生学专业

(1)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 篇;

(2)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 1 份;

(3)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 1 份。


 

4、药学专业

(1)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处方分析报告 3 份;

(2)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 1 份;

(3)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 1 份。5、护理学专业

(1)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护理病案、护理查房记录复印件 3 份;

(2)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 1 份;

(3)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 1 份。

(二乡镇、村、街道、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作业绩要求:  1、临床医学专业

(1) 西医专业

A、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历复印件 2 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

门诊日志复印件 2 份;

B、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 2 篇;

C、提供本人管理的健康档案 2 份;

D、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 1 份;

E、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 1 份。

(2) 医学辅助技术专业

A、提供辅助检查医学资料(影像片、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


 

单等)复印件 2 份;

B、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 1 份;

C、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 1 份。2、中医学专业

(1) 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历复印件 2 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

的门诊日志复印件 2 份;

(2)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 2 篇;

(3) 提供本人管理的健康档案 2 份;

(4)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 1 份;

(5)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 1 份。3、预防医学与卫生学专业

(1)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 篇;

(2)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 1 份;

(3)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 1 份。4、药学专业

(1)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处方分析报告 2 份;

(2)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 1 份;

(3)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 1 份。5、护理学专业

(1)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护理病案、护理查房记录复印件 2 份;

(2)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 1 份;


 

(3)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 1 份。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 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等均为本专业的 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省农垦总局管理局和农场、森工总局林业和林场医疗卫机构的卫生专人员,地处县域的省、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本评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制定具体评审标准。

第二十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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