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章总则
条 为客观公正的评价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 业绩贡献,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创新精神,促进我省实验 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和我省专业 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验技术工作的特点,制订 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有:初级、中级、副 、正四个级别,资格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 师(初级),实验师(中级),实验师(副)和正 实验师(正)。
第三条 按本《评审条件》规定,经评审纟且织评审通过, 获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 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 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 接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开发设计、仪器设备 运行管理等实验技术专业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 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间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 审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范围为实验技术系列中 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中级、副髙级、正,资格名称分别为 实验师、实验师、正实验师。初级职称的认定按大中 专院校毕业生考核定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专业范围为:
(一) 实验教学。从事各类实验技术理论教学及实践操作 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实验室建设。从事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实 验环境条件改造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 实验器材开发设计。从事实验器材研究、开发、改 进、创新、设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 仪器设备运行管理。从事实验仪器设备运行、检查、 维护等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实验技术系列中、专业技术职称,须同 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三) 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 到本行业的要求。
第八条申请转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我省的相关 规定,并达到本行业的要求。
第九条 申报实验师(中级),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 认定实验师职称。
(二)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双学士学 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且聘任助理实验师(助 理级)岗位满2年。
(三)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专科学历,聘任 助理实验师(助理级)岗位满4年。
(四) 中专(高中)毕业,聘任助理实验师岗位满5年。 第十条 申报实验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
条件:
(一) 申报实验师(副),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聘任实验师(中 级)岗位满2年。
2.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聘任实验师(中 级)岗位满4年。
3.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聘任实验师 (中级)岗位满5年。
4.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并聘任实验师 (中级)岗位满6年。
5.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 计满25年,县(市、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 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实验师(中级)岗位 满5年。
(二) 申报正实验师(正),须具备以下条件: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实
验师(副)岗位满5年。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评审实验师(中级),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实验技术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 识,熟悉和掌握与实验技术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 术规范。同时,熟练掌握本专业实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专业技术能力及科研成果要求。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具备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进实验条件的能力,能独立完成较 复杂的实验任务。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过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 重要作用,工作业绩明显;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过本单位实 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计划、规划。
2. 能独立完成实验任务、项目和拟定实验方案;能够对 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故障排除。
3. 参与过重大实验工作或方法技术改进,具有一定的业 绩贡献;或在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实验装置、 专用软件等方面有一定的贡献并是授权专利的主要完成人。
4. 在公开刊物发表实验技术相关的论文2篇;或作 者在公开刊物发表实验技术相关的论文1篇;或撰写出实验技 术相关的有较高价值的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2篇以上。
第十二条 评审实验师(副),须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全面、系统掌握实验技术相关的理论和技术知识, 具有实验技术实践经验,熟悉实验技术方面的国内外最新技术 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实验技术相关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 识及技术标准、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能有效解决实验 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问题。
(二)专业技术能力及科研成果要求。具有承担重大实验 技术工作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 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过省级以上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工作业绩明显,在全省同类型实验室 建设管理中处于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制定过省级 以上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计划、规划。
2.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过重大实验工作或实验技术方法 的重大改进,实验技术业绩突出,取得明显效果;或在大型精 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仪器设备功能的深度开发方面作出 贡献,并能指导中级职称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3. 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实验装置、专 用软件等,并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4. 主持1项以上省级(含省级以上)实验技术相关的科 研项目,或以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实验技术相关 的论文3篇,或以作者发表核心期刊实验技术专业论文1 篇;或参编公开出版实验技术相关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 部。
第十三条 评审正实验师(正),须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业绩贡献突出,在省内 外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实验技术国内外有关前沿 理论及应用情况、在省内外同行中有较强的影响力,熟悉国内 外最新技术现状在实验技术工作中有较大的理论或实践创新。
. (二)专业技术能力及科研成果要求。具有承担或
省级重点科技项目(实验技术相关)的能力,保证项目顺利实 施,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人, 并发挥主要作用,建设业绩突出,在全国同类型实验室建设管 理中处于领先水平;或制定省级以上实验室建设中长期计划、 规划的完成人。
2. 对重大实验工作或关键性技术解决、改进作出重大贡 献,取得显著成效;或在实验方法和技术改进有重大理论创新 并得到国际、国内同行公认,在科研、教学等工作中发挥带头 人作用。
3. 引进国外、省外先进的精密仪器设备或实验技术,在 全省范围内推广,并取得良好的效果(需提供实例方案);或 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实验装置、专用软件等, 且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
4. 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本人排前5名)。
5. 主持2项以上省级(含省级以上)实验技术相关的科 研项目;或作为作者在核心专业刊物上发表实验技术相关 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或作为作者公开出版 实验技术相关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
第五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对不具备本《评审条件》第十条规定的学历、 资历条件,但履现职期间业绩贡献突出,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 本条件,并分别达到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基 础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评审实验技术系列职 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实验师:
1. 获得科学技术奖。
2.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 (排名前三)。
3. 主编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相关的专著1部以上,并在 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 发表高水平的实验技术相关的论文3篇,其中,在核 心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
5. 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近三年新增 利税100万元以上(提供发票、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证明、科技 成果推广项目合同、相关验收、鉴定材料和使用单位的证明材 料,下同)。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正实验 师:
1. 获得科学技术一等奖(排名前九)或二等奖(排 名前七)以上奖励。
2.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 (排名)。
3. 主编具有创见性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并在核心期刊 上发表论文2篇。
4. 发表高水平的实验技术相关的论文5篇,其中,在核 心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
5. 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近三年新增 利税3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