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申报评审条件
章总则
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 和业绩贡献,促进全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会计事业发展,根 据和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会计行 业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 审条件》)。
第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副、正两个 级别,资格名称分别为会计师(副)和正髙级会计师 (正)。 •
• •第三条 会计师(副)实行考评结合,正会 计师(正)实行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
•第四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规定的标准,经评审通过, 获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 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 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待遇。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 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退期内的人员)均 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会计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和法律。 ■
(二) 遵守会计制度、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 并完成本职工作。、
(三) 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四)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 到本行业的要求。 '
第七条 申报会计师(副)职称,在具备基本条 件的基础上,髙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具 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 •
1.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累计满2年,且会计师履 职满2年;
2.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累计满7年,且会计师履 职满4年;
3.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累计满10年,且会 计师履职满5年。 ,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及以上单位工作的, 从事会计工作累计满20年,且会计师履职满5年;获得大学 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其以下单位工作的,从事会计工 作累计满15年,且会计师履职满5年。
第八条申报正会计师(正)职称,在具备基本 条件的基础上,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会计师履职满5年。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坚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注重对会计 人员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引导会计人员全 面掌握会计专业技能,熟练运用经济与管理、.财务会计理论与 实务,不断提髙专业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不断提高职业操守, 有效参与单位管理和经营决策。 ’•
第十条评审会计师(副)职称,须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能够系统掌握和应用会计专业理论 和技术知识,熟悉有关会计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能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提出有较髙价值的政策性意见。
(二) 业务经历和工作业绩:具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
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能够在本 单位或本行业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工作起到带头作用。工 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为有效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 益发挥重要作用。 .
(三) 科研能力和学术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 篇会计专业论文;
2. 参与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不少于2个,并通过验收鉴 定,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性和前瞻性的作用。
.3.在县(市、区)及其以下单位工作的,参与完成会计相 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财会管理办法或制度创新至少2项。
.第十一条评审正会计师职称(正髙级),须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 . '
(一) 专业理论水平: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专业理论知 识,全面掌握会计专业法律法规及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 较高的会计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研判能力,能为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会计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 业务经历和工作业绩:长期从事会计专业工作,能 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 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成绩显著, 贡献突出,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 领和示范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或 在参与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和投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具 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2. 直接参与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理、内部控制、绩 效预算管理,在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经济发展质量、引导 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作出 了突出贡献。
3. 在组织指导单位、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 织开展会计、社会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内部控制等业 务工作中,成绩显著。
4. 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 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方式,提出重大建设性意 见,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釆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成效。
5. 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会计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
管理办法,受聘参与制定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或组织参与制 定本系统全省性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得到有关部门高度评 价。 - •
•(三)科研能力和学术成果: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
1. 作为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不少于3 篇会计专业论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
2. 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会计研究课题不少于2项或1 项,并通过课题验收鉴定。
取得“全国会计领军(髙端)人才证书”的,可按程序由 云南省正会计师评审委员会直接考核认定正会计师 职称资格。
第五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本《评审条件》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 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履现职期间业绩贡献突出,符合第六条规 定的基本条件,并分别达到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评审条件 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评审会计系列专业技 术职祢。
(一) 达到第十条规定相应评审条件要求,并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会计师职称:
1. 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 .
2. 获“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3. 与上述条件相当,为本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二) 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要求,并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正会计师职称:
1. 获表彰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
2. 被财政部聘为管理会计、内部控制等专家委员会成员;
3. 与上述条件相当,为本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迟申报相应职称: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 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 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三 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 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 年、三年、四年内不得申报。 •-
第十四条 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 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 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撤销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 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的解释。
(一) 从事会计工作是指从事财务管理、会计实务和会计
中介服务等工作。 ’
(二)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三) 学历条件是指会计及与会计相近或相关专业学历。
(四) 本《评审条件》要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
取得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刊物上正式 发表的论文(不含增刊和论文集发表的论文),且字数不少于 3000字,须是履现职以来,近5年内发表的。 .
(五)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更高奖项为准。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按照云南省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评审。 *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 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其他未 尽事宜按现行职改有关规定办理。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