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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教师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时间:2020-12-18 15:43:21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教师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章总则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党校(行政院校)教师的专 业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全省党校(行政院校)专业技术人才队 伍建设,根据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 党校(行政院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 审条件》)。

第二条 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 级、中级、副和正四个级别,资格名称依次为:助教或 助理讲师(初级)、讲师(中级)、讲师或副教授(副)、 正讲师或教授(正)。

第三条 按本《评审条件》规定,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 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 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校(行政院校) 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教 师。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 (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 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专业范围为:党校(行政院校) 教学、科研、资政所需的以社会科学类为主的专业。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党校(行政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校(行政 院校)姓党原则,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具有 良好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 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二) 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三) 继续教育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云南省党校(行 政院校)系统相关要求。

四) 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50周岁以下教师申报 副及以上职称,须有一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第七条 申报党校(行政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 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助教(助理讲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获得双学士学位者, 见习期考核合格,可考核认定助教(助理讲师)职称。

2.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累计满1年,可考核认定助教(助理讲师)职称。

3.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累计满3年,且聘任员级岗位满2年,可考核认定助教(助理讲师) 职称。

4.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 5年,且聘任员级岗位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教(助理讲师)职 称。

二)申报讲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可考核认定讲师职称。

2.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 3年,且聘任助教(助理讲师)岗位满2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前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 工作满2年者,可考核认定讲师职称。

3.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累计满5年,且聘任初级岗位满4年;或双学士学位获得者,从事 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聘任助教(助理讲师)岗位满2年。

4.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及以上 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并聘任助教(助理 讲师)岗位满5年;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

(市、区)及其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8年, 并聘任助教(助理讲师)岗位满5年。

5.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 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助教(助理讲师) 岗位满5年;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中专学历,在县(市、 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3年,并聘任 助教(助理讲师)岗位满5年。

三) 申报讲师或副教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 作累计满2年,并聘任讲师岗位满2年。

2.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累计满7年,并聘任讲师岗位满4年。

3.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累计满10年,并聘任讲师岗位满5年。

4.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及以上 单位工作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讲师岗位 5年;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 及其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讲 师岗位满5年。

5.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 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并聘任讲师岗位满5年;或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 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讲师岗位满5年。

四) 申报正讲师或教授,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讲师或副 教授岗位满5年。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 评审讲师,省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须符合下列 业绩条件三条及以上(须同时包含教学及科研条件);州(市)、 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校(行政院校)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 件两条及以上(须同时包含教学及科研条件):

一) 在各类班次授课总课时不少于40课时,教学效果经相 关部门认定为良好及以上。

二) 讲授专题被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或州(市) 委党校(行政院校)评为精品课;或被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 系统或州(市)委党校(行政院校)评为教师。

三)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独撰或作者)。

四) 参与完成厅(局)级课题1项或县(市、区)级课题2 项(排名前三),或参与撰写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个人撰写 5000字以上)

五) 科研成果(排名前三)获厅(局)级三等奖及以上1项, 或参与撰写的调研咨询报告(排名前三)获厅(局)级采纳1项。

六) 可提供本人所讲授专题完整讲稿2篇作为科研成果。讲 稿要求:有理论支撑,结构完整,观点正确;有联系当地实际的 分析;不少于3000字;附该讲稿讲授班次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核 盖章。(本条仅适用于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校(行政院校) 教师)

第九条 评审讲师,州(市)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 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三条及以上(须同时包含教学及科研条件); 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校(行政院校)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 件两条及以上(须同时包含教学及科研条件):

一) 在各类班次授课总课时不少于260课时。其中:州(市) 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不少于40课时;县(市、 区)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或到乡镇、社区 (村)宣讲党的理论政策等不少于120课时。教学效果经相关部门

认定为良好及以上。

二) 讲授专题被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系统或州(市) 委党校(行政院校)评为精品课;或被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 系统或州(市)委党校(行政院校)评为教师。

三)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独撰或作者)。

四) 撰写的调研咨询报告(独立或排名)被州(市) 党委、政府采纳1项。

五) 主持完成州(市)级课题1项或县(市、区)级课题2 项。

六) 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读物或教材1部(个人 撰写2万字以上)。

七) 科研成果(独立或排名)获州(市)级三等奖及 以上1项,或县(市、区)级二等奖及以上2项。

第十条 评审正讲师,州(市)级党校(行政院校)教 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三条及以上(须同时包含教学及科研条 件);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校(行政院校)教师须符合下列 业绩条件两条及以上(须同时包含教学及科研条件):

一)在各类班次授课总课时不少于300课时。其中:州(市) 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不少于80课时;县(市、 区)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或到乡镇、社区 (村)宣讲党的理论政策等不少于150课时。教学效果经相关部门 认定为良好及以上。

二) 讲授专题被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系统评为精品课, 或被州(市)委党校(行政院校)评为精品课2门;被云南省党校

(行政院校)系统评为教师,或被州(市)委党校(行政院 校)评为教师2届。

三)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独撰或作者),其中核心 期刊发表2篇。(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校(行政院校)教师核 心期刊不作要求)

四) 撰写的调研咨询报告(独立或排名)被州(市) 党委、政府采纳2项。

五) 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州(市)级课题 2项或县(市、区)级课题3项,评审结果良好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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