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系统性较强、技术难度较高 或较复杂的科研和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 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 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具有主持大中 型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及 主持大型项目设计(或评估、鉴定、组织实施)的能力。具有组 织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编 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技术报告、可行性研 究报告、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能力。具备一定的技 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具有指导工程师开展技术攻关 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任工程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 获得 1 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
名前三)获得 1 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
2. 作为发明人,获得 1 件本专业发明专利或 4 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其中至少有 1 件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3. 参与制定 1 项本专业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作为主持人制定 2 项以上省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参与制定
1 项工法或作为主持人制定 3 项省级工法。(附颁布实施佐证材料)。
4. 作为主持人完成 1 项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等,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通过科技或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总体验收,并投入生产(需提供项目合 同书或立项文件、验收或鉴定证书)。
5. 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 1 项重点工程项
目;或作为主持人完成 2 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需提供立项文件、验收资料)。
6. 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 1 项科研项目;
作为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 2 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和水平评价,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7. 作为主持人完成 3 项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工程项目前期咨询报告,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下文执行(需提供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8. 作为主持人,完成 10 项省(部)级重点项目的审查、论证、鉴定和审核,有效降低财政资金支出,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需提供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9. 作为主持人完成 2 项以上大中型企业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设计、施工全过程,并通过验收(须提供全过程佐证材料)。
10. 作为主持人完成 2 项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关键技术的试验检测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并编写技术分析报 告,经相关部门认定并采纳或处理 1 起较大事故、消除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效果良好(须提供佐证资料)。
11. 作为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 1 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
(独著或合著部分均不少于 20 万字)。
12. 参编 2 部公开发行的著作(每部参编部分不少于 5 万字);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2 篇。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条件
(一)正工程师
1. 在相关工程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获得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 得 1 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可直接认定正工程师。
2. 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中的杰出人才的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认定正工程师。
3. 具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中的领军人才、青海省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评价标 准优先推荐申报正工程师。
4.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或专业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 业绩突出,在生产实践中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 本专业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 3 名以上在职在岗且具有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务院特殊津贴 专家称号的相关或相近专业领域的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可按评价标准申报正工程师。
5. 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任工程师职务满 4 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工程师:
(1)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 1 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1 项(排前五)。
(2) 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 1 项标准(排名前五);或
2 项行业标准(排名前五),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业部委颁布实施。
(二)工程师
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任工程师职务满 4 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工程师:
1. 获得1 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得1 项省(部) 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排名前五)。
2. 参与制定(排名前五)2 项地方标准,并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3. 作为发明人,获得 1 件本专业授权的发明专利, 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 明)。
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破格条件
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业绩水平、 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 跨级别申报职称,对论文不做要求。
(一)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担任 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 人才,经单位推荐可按照评价标准直接申报工程师专业技 术资格。
(二)获得青海省技能大奖、青海省技术能手等荣誉,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获得青海省专家、青海省专业技术人才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可按照评价 标准直接申报工程师或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历、学位是指承认的理工类(或相近专业) 的学历。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须为取得现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 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主持人”
指排名。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的科技和工程项目范围,指“863”、“973”、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 和列入发改委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省(部)级重点项目是 指各部委、省政府各项目管理部门列入项目计划的科技和工 程建设(含技改、创新等)项目。科技和工程项目子课题 或子项目视同为省部级重点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青海学者、青海省专家、青海省“高 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中的杰出、领军人才,按照颁发证书进行确 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中的科学技术奖励范围,指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 范围,指省人民政府、部委颁发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专利 奖、科技进步奖等;市(州)级科学技术奖励范围,指市(州)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须有获奖证书,按照获奖证书颁发单位确 定级别。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所颁授科技奖励视同省(部)级 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指部委、省、市(州)科技部门经过科技成果水平评价登记而形成的部、省级或市(州)级科技成果。同一成果同时获得成果证书和科技奖励的,不累计计算, 只计级别更高项。未明确个人作用的集体成果、奖励,不能作为个人奖项使用。
第二十六条 符合破格申报条件者,单位要按照评审条件中
“业绩成果”要求的正常晋升项数进行推荐。
第二十七条 著作和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 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一次。专著或合著,指具有国 际标准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论文以独著、作者 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
公开发行是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可查询的刊物。 核心期刊须在《 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
(http://coreej.cceu.org.cn/)上检索,按期刊刊载时是否属于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布时间确定;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 行。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任现职期间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二十八条 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 上发表的论文。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四)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 技术报告、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人事厅印发的《青海省工程系列(综合类)中、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经人〔2006〕255 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解释。未尽事宜,按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