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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工程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4)

时间:2020-12-18 15: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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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四主持制定一项以上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办法、规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须为任现职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并附有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堤防工程的级别、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类型划分以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为准。

第二十条 新能源工程等别的划分和安装容量参照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主要参加人”指前五名“专业技术奖励(定额内”指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的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范围,指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政府津贴专家、水利部5151 工程人才、青海学者、省级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中的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省级专业技术人才、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等,按照荣誉证书颁发单位的级别进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专业技术奖励范围,指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省部级专业技术奖励


范围,指省人民政府、部委颁发的各类科技奖(含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工程咨询成果奖、勘察设计奖等;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范围,指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厅局颁发的各类科技奖、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工程咨询成果奖、勘察设计奖等。专业技术奖励须有获奖证书,按照获奖证书颁发单位的级别进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指部委、省、市 (州)科技部门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价)登记而形成的部省级或市 (州)级科技成果。同一成果同时获得科技成果奖和成果证书的,只计算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五条 著作和论文署名以独著、作者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合著作者每人完成的字数须在五万字以上。专著或合著,指取得国标标准图书编号

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

公开发行是指具有 CN(国内统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 的专业期刊。核心期刊须在《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

http//coreej.cceu.org.cn/)上检索,按期刊刊载时是否属于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布时间确定;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任现职期间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二十六条 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


上发表的论文。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四)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水利厅工程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青水政字

94〕第 129 、《青海省水利行业工程技术人员中、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水〔2002〕307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分别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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