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
章 总 则
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水利人才队伍建设,支撑青海省水利改革发展,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 号) 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 号) 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水利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初、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职资格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正工程师。
(一)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含水土保持、新能源)、水文、水资源、农田水利等规划、勘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工程建设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含水土保持、新能源)施工,工程监理, 质量安全监督、稽察,安全管理,工程造价,大坝安全检测,设备监造,建设管理(项目法人),质量检测,设备安装,施工管
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
从事水文、水资源、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利管理、水利统计、给排水、水利水电工程(含水土保持、新能源)运行、水利工程综合经营等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在水利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且取得工、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达到水利工程系列相应职称等级评审条件的,可分别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各地区、各单位在确保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合理的基础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推荐后,可申报评审水利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历、资历、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等内容;评审条件包括学识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内容。申报条件属资格 审核范围,由申报人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评审条件属资格评审范围,由水利工程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据此复核评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第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晋升
(一)认定
取得水利水电类及相近专业学历(博士、硕士须取得学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 全日制博士毕业,在青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2. 全日制硕士毕业,在青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3. 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4. 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或担任技术员职务两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5. 全日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
(二)晋升
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在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须
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承认后续专业学历满一年,可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 博士、硕士学历(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七年,可申报正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2. 硕士学历(学位),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大学本科学历,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大学专科学历,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七年;中专学历,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九年,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3. 硕士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大学本科学历,任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四年;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 任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4. 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四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工班、预备技师(技师) 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水利工程系 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获得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两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三年,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四年,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更低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须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一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任职年限相应增加一年;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等次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按和我省及行业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学时作为考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的和弄虚作假、剽窃、侵吞他人成果及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并在全省范围通报。对违反规定和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经办人(审核人)及单位,按职称管理权限, 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追究责任。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撤销。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推荐: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二)受到各类处分,在处分未解除前的。
(三)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申报的。
(四)工作经历、学历、资历、论文、业绩等弄虚作假和剽窃、侵吞他人成果以及违反学术规范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助理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 基本了解和地方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 基本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
4. 能够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一项以上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水利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的专业工作,且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2. 参与一项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能够完成分担任务。
3. 能在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承担有关技术工作。
(三)业绩成果
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以上条件(前三个条件至少满足一个条件):
1. 参与编制一项以上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报告,并通过审
查。
2. 参与一项以上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或编写一项以上相关
技术报告,质量符合要求并通过验收或审查。
3. 参与编写一项以上水利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的工作 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被采纳,或一项以上技术
报告、监测成果、资料整编成果通过审查。
4. 参与完成的专业技术成果通过评价或生产实践,达到本地区或本部门一般水平或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并被有关部门认 定。
5. 获得依法授权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或获得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6. 在公开期刊或内部资料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或独立编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本专业工作总结两篇以上。
第十四条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 掌握和地方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 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
4. 具备解决本专业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5. 能够独立完成任务,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 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完成两项以上流域、区域规划或专项规划。
(2) 作为分项项目负责,完成一项以上大中型或主持完成两项以上小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作。
(3) 参加制定一项以上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办法、规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
(4) 参加编写两项以上流域、区域规划或专项规划报告, 或一项以上大中型或两项以上小型项目的勘测、设计、咨询、技 术专题和概(估)预算报告。
(5) 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一项以上市(州)级本专业科研课题。
(6) 参加推广应用一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被有关部门认定。
2. 工程建设
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一项以上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或两项以上小型工程的建设。
(2) 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参加推广应用一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 并被有关部门认定。
(3) 参加制定一项以上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办法、规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
(4) 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一项以上中型工程或两项以上小型工程计划、方案、管理办法、报告、预(决)算书和标书、合同等制定工作。
(5) 作为建设管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参与一项以上中型工程或两项以上小型工程建设管理。
(6) 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一项以上市(州)级本专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