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条件。
第二十六条 副研究员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1 项(排前三)。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 2 件(排前三),且发明专利转让或许可费用累计 500 万元。
(三)主持制定省级或行业标准 1 项,并公布实施。
(四)主持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1 项。
第二十七条 副实验师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1 项(排前三)。
(二)主持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1 项。
(三)在实验技术方面具有改革创新或发明创造,负责研制出具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在全省范围内应用或 推广。
第二十八条 研究员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获得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者科学技术三 等奖 1 项(排前三)。
(二)作为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 发明专利 3 件,且发明专利转让或许可费用累计 1000 万元。
(三)主持制定标准 1 项或省级(行业)标准 3 项,并公布实施。
(四)主持重点科研项目 1 项。
第二十九条 正实验师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获得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者科学技术三 等奖 1 项(排前三)。
(二)主持重点科研项目 1 项。
(三)在实验技术方面具有重大改革创新或发明创造,负责研制出具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在全国行业范围 内应用或推广。
第 八 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采用科研业绩积分和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价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研究实习员、实验师、副实验师、正实验室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采用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价的方式进 行。
第三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实验职称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指非教育系统从事实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 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 务,其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 称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重大项目是指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大项目子课题按照 一般项目计分;省部级重大项目是指各部委重大项目、省级 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子课题按照省部 级一般项目计分;科技计划体系改革前的省级攻关项目、重大招 标项目和支撑计划项目应按省部级重大项目对待。各部委和 省级科技部门直接下达的科研项目,除在项目计划中注明是重大 项目的,均认定为是省部级一般项目。
第三十四条 同一研究项目既通过成果评价又获得科技奖励的,按高分值计算;同一研究成果分获不同级别的奖励时,按高 分值计算。
第三十五条 、省部级和其他项目必须通过验收后, 方可按相应的科研业绩积分计算分值。项目(课题)主持人和主 研人员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为准,项目组成员发生 变更的,需提供变更报告。
自选项目必须通过省级成果评价后,方可按相应的科研业绩 积分计算分值。
第三十六条 各类各级实验室的开放项目不能按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对待,通过验收(且验收资料齐全)或通过成果评价的项 目按自选课题对待。
省内有关部门下达的与科技有关的建设项目、技改项目不按
科研项目对待。
农业部下达“品种区试”试验任务不能作为项目计算业 绩。
第三十七条 用于支持转制院所的发展补助金项目和支持各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和基础条件能力建设项目建设而下达的项目,不作为职称评审的 项目范围,不能作为某个人的项目计算分值。
第三十八条 人社部资助的留学回国人员项目和省外专局项目均按省部级一般项目计算,且须同时具备项目验收报告(验收 意见及主持验收部门盖章)或科技成果证书,研究报告等。
第三十九条 奖是指国务院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省部级奖是指以省政府、各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条 标准(规范)是否登记成果均按标准分数计算, 即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标准分别计算分值,随项目或成果 内容而制定的标准不再重复计算。
第四十一条 总结性技术报告、研究报告,依托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形成,撰写人须为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或 通过成果评价的自选项目参与人。
第四十二条 专利均应为正式授权。
各类标准应为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布。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各类科研项目工程设计项目的可研
报告、专业规划工艺设计方案、产品开发方案等)必须同时提供 该项目立项的正式文件或证明。
第四十三条 品种无论是否取得科技成果证书,只要是通过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随项目或成果已记算分值的,不再重复计算分值(按就高不就低),没有按项目或成果记算分值的,国审品种按省部一般项目记算分值,省级审定的按自选项目记算分值。
第四十四条 国内核心刊物是 CSCD 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或省内认定的核心期刊。
论文是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发表论文的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和特刊等。发表在论文集中的论文、学术会上的论文均不能计分,只有正式出版(有正式刊号)的刊物中发表的论文才能计算分值。
出现并列作者或并列通讯作者时,此文章仅供并列作者 中排名者使用。作者硕士、博士毕业申报评审职称,其 业绩成果不包括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的论文著作。
第四十五条 著作是指取得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专著、 编著和蓝皮书、白皮书里的编委、编辑人员不能做为职称评定材料。
编著和编译的编写者,个人参与撰写内容的字数不少于 2 万字。
第四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科职 改〔2010〕182 号)废止。未尽事宜,按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