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比较丰富的实验经验;能够对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指标;能指导初级实验技术人员,参与省级 2 项以上科研项目的分析测试工作,并独立完成相关试验任务形成实验报告, 研究成果已结题验收或通过省级鉴定;并且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 1 篇。
(二)参与编写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 1 项,并公布实施;或参与创造、改进 1 项新的测试方法。
(三)获得发明专利 1 件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2 件。
(四)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州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以上 1 项(排前三)。
第五章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副研究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 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具有指导、 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二)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 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
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作为第二、三项目完 成人参与完成 1 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且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1.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 1 篇。
2. 作为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 专利 1 件。
3. 获得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 1 项,或省(部) 级科学技术三等奖 1 项(排前五)。
(三)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 得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 并颁布实施。作为第二、三项目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且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1.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 1 篇。
2. 作为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 专利 1 件;或作为主研人员选育的新品种通过审定获得良种审
(认)定成果、新品种权 1 件(项)。
3. 获得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 1 项,或省(部) 级科学技术三等奖 1 项(排前五)。
4. 作为主研人员(排前三)参与制订编写省级以上标准、规
程、规范 2 项,并公布实施;或作为主研人员(排前三)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2 个。
5. 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前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应用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验收
(鉴定)后,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产生利润300 万元或新增产值1000
万以上。
(四)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科技咨询和 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 水平的咨询报告。作为第二、三项目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且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1.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代表性论文1 篇。
2. 作为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 专利 1 件。
3. 获得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 1 项,或省(部) 级科学技术三等奖 1 项(排前五)。
4.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前三)开展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 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研究报告 8 篇,或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被省级以上政府决策部门 采纳 1 项。
第十八条 副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
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规程、 规范;有丰富的实验经验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地创造或改善实验技术条件; 主持完成过一定数量的高难度的实验任务,并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能指导中级实验技术人员;参与省级 5 项以上科研项目的分析测试工作,并独立完成相关试验任务形成实验报告,研究成果已结题验收或通过省级鉴定;并且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 3 篇。
(二)作为主要参加人(排前三),制定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 1 项,并公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排前三)创
造、改进 2 项新的测试方法。
(三)获得发明专利 3 件,或实用新型专利 5 件。
(四)获得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 1 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 1 项(排前五)。
第十九条 研究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 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具有 指导、培养副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一)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 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 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 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 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论文。主持完成 1 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且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1.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 3 篇;或主编出版专著 1 部。
2. 作为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 专利 2 件。
3.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 1 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 1 项(排前五),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 2项(排前三)。
(二)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编制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主持完成1 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且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1.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 3 篇。
2. 作为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 专利 2 件;或作为主研人员选育通过等级或鉴(认、审)定
的新品种、新农药、新兽药、林木良种 1 项(知识产权均需正式颁布、授权或使用);或通过省级鉴(认、审)定获得作物新品种 权 2 件。
3.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 1 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 1 项(排前五),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 2项(排前三)。
4. 为主研人员(排前三)制定标准、规程、规范 1 项, 或主持制定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 1 项,并正式公布实施;或主持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2 个。
5. 作为负责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应用成果经省级 以上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验收(鉴定)后,实 现技术成果转化产生利润 500 万元或新增产值 2000 万以上。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 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 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主持完成 1 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且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1.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 3 篇。
2. 作为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 专利 2 件。
3.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 1 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 1 项(排前五),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 2
项(排前三)。
4. 作为负责人从事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工作,形成总结 性技术报告、研究报告 10 篇,或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被省级以上政府决策部门采纳 2 项。
第二十条 正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国 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丰富的实验操作经验、较强 的专业时间能力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 技术问题的能力;能指导实验技术人员;主持省级以上科研 项目 1 项,或参与省级 10 项以上科研项目的分析测试工作,并独立完成相关试验任务形成实验报告,研究成果已结题验收或通过 省级鉴定;并且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一)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 2 篇。
(二)主持制定或行业标准 1 项,并公布实施;或作为负责人创造、改进 2 项新的测试方法。
(三)作为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 1 件,或实用新型专利
2 件。
(四)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 1 项,或省(部) 级科学技术二等奖 1 项(排前五),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 项(排前三)。
第六章 转系列
第二十一条 由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任科研系列,晋升业绩积分自转任取得任职资格后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由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转任助理研究员,业绩积分自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起算,按科研业绩赋分计算达到 400 分,同时达到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由其他系列副专业技术职务转任副研究员,科研业绩积分自任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起算,且按 科研业绩赋分计算达到 1000 分,同时达到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由其他系列正专业技术职务转任研究员, 科研业绩积分自任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起算,且按科研 业绩赋分计算达到 2000 分,同时达到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要求。
第七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 引进人才范围经单位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 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可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