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为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会计人员职业特点 的评价机制,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更好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章 总 则
一、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且从事会计工作的
人员。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报考或晋升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资历、 业绩成果等要求的在职会计人员,可报考或申报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职称 分设副和正。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会 计师和正会计师。
三、初级、中级资格通过考试方式取得,会计师通过考 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会计师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四、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申报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会计工作,诚实守信。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
关的专业知识,恪守职业道德,潜心钻研工作,模范履行岗位职 责,能为本部门或单位经济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三、按照和我省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四、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以及违反财经纪律 的行为,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称职)及以上。
最近5 年内因会计工作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申报。本人所在单位最近 5 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申报。
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一、申报正会计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 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满 5 年。
二、申报会计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 1 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通过会计师资格考试,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认 定会计师;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 受聘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工作满 4 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工作满 5 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工作满 7 年;
(五)取得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统计师的人员 并从事会计工作,聘任相应职务且同时达到上述学历资历要求。
第四章 评审条件一、申报正会计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从事会计工作满 15 年以上,成绩显著。
(二)任会计师职务以来,工作能力和经历须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1. 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审 计等经济工作;
2. 主持一定规模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
3. 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或项目经理职务;
4. 主持完成过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市州级、 省级工作部门重点科研项目;
5. 在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会计信息化、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和参与单位发展决策中,解决了重大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
专业能力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肯定。
(三)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任会计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 要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1. 主持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或 市州级、省级工作部门二等以上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 2 名) 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二等奖;
2.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 2 名)完成省(部)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益,并通过省(部) 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结论或结项验收);
3. 主持市州级、省级工作部门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 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 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被 采纳实施且效果显著(由市州级、省级工作部门以上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效果证明);
4. 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实施政府会计 准则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推动依法行政、依法 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省级 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5. 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重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 管理,使企业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级 以上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得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6. 作为注册会计师连续执业期间,主持过大中型企业或上市 公司的年度审计,或主持过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 评估等专项审计业务,且每年出具的相关报告 1 份以上;
7. 作为主要完成人,起草编制的调研报告,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8. 撰写 3 篇以上财务(市场、成本、营销、预算、决算)分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市州级、省级工作部门以上有关 决策部门采纳;
9. 在会计管理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率先在全省取得先进性、 重大性、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 认可或推广;
10. 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 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 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在企业集团或行业部门范围内推广 应用的;
11. 获全国先进(杰出)会计工作者等称号、青海省专家 称号,或被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企 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会计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及专业组织的 委员以及全国或全省管理会计咨询专家;
12. 申报人员提交的2 篇具有代表性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或出版的 1 部专著(通过职称评审委员会论文鉴定、现场答辩合
格)。
二、申报会计师
(一)通过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 效期内的会计人员。
(二)任会计师职务以来,工作能力和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1.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担负大中 型企业和一定规模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2. 主持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一定规模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规 范、办法等;
3. 主持所在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或担任会计 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会计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
4. 参与单位经营管理,能对所从事的财会工作或分管范围的 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独到见解的建议,为所在部 门、单位的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专业能力得到单位或上级业 务主管部门肯定。
(三)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任会计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要符 合下列条件中的 3 项:
1.在财务、会计等领域某个方面有前瞻性研究成果,对解决 本专业疑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2.在管理会计建设和推广中发挥重要作用,大幅度提高企、
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 认可;
3. 牵头或具体负责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 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分析风险隐患,完善 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 实施;
4. 具备较高的财务分析和市场分析能力,在增收节支、降低 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 信息真实完整等方面成效显著,得到部门或单位的采纳和推行; 5.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定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核算规
范、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操作规程或发展规划,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批准实施,须有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认可;
6. 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组织的年度检查、审计、评估等项目;
7. 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人员参与县级以上财会研究 课题,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
8. 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中介机构从事中介业务,参与过 2
项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或参与过 3 项以上重要财会咨询、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业务,或作为注册会计师连续专职执业 5
年以上;
9. 青海省高端会计人才,或专业业绩突出,被省级及以上财
政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10. 公开发表 2 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出版 1 部以上专著(通过职称评审委员会论文鉴定)。
第五章 破格条件
(一)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享受国务院政 府特殊津贴专家按程序由正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正会计 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全国先进(杰出)会计工作者等称号者可提前 2 年申报正会计师。
(三)主持完成的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 及以上者可突破学历要求或提前 2 年申报正会计师。
第六章 评审程序
一、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对符合条 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 并在申报人员个人承诺基础上提出审核推荐意见(事业单位需经 专业技术岗位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单位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
二、材料报送审核。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 门对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省财政厅、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初步审核通过的,进入评审程序。
三、组织专家评审。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组建职 称评审委员会,按评价标准和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论文鉴定、申报人员现场答辩、评议评审。评审通过人员进入公开公示程序。
四、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后颁发证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