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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3)

时间:2020-12-18 15: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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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科技奖项:和省级科技奖项是指国务院、省级人 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市 级奖励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专 利奖、科学技术奖等科技奖项。部委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 所颁授的科技奖项视同省部级奖项如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 农业科技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草业科学技术奖、工程咨 询成果奖、工程勘察设计奖等。青海省科协所属一级学会设 立的科技奖项,按照厅级奖励对待。但对没有排名,以荣誉证书等 形式授予的奖项,一律按荣誉对待。以上奖项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依据获奖证书颁发单位的级别及排名进行赋分。

(二科技成果:是指经省、州(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登记而形成的科技成果。须有《科技成果证书》电子打印件或原件,依据成果证书中排名进行赋分。

标准:是指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须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 和标准文本原件,团体标准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认可。依据 标准文本中排名进行赋分。

新品种或良种:是经或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评 审或审定的林草新品种(新品种权保护或省级林木、牧草 良种。须有《新品种证书》或《新品种权保护证书》或《良种证书》原件,依据证书中排名进行赋分。


 

专利:是指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经知识产权管理 部门正式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供《专利授权证书》原件,依据证书中排名进行赋分。

科技推广项目:是指县级以上科技或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项目。省部级推广项目是指中央财政资金下达的取得局成果库号的科技推广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厅级推广项目是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林草主管部门下达的省级财政资金科技推广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为依据,须经省级以上科技或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总体验收,获得《项目验收证书》,依据验收证书中排名进行赋分。

(七)著作及技术手册: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技术手册。专著按著作总字数进行计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依据主编、副主编、编写(执笔人的编写字数进行赋分每个人撰写的字数以著作中注明的编写章节字数为准。标注不明确的,按照著作总字数中主编占20%、副主编占 20%,编委成员占 60%的比例分别计算字数,然后再分别按人数平均计算每个人撰写字数,须提供著作或手册图书原件。

(八)刊物及论文

1. 公开发行刊物,是指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正规发行,并取得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可查询


 

的专业学术期刊,登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期刊/期刊社查询栏目查询。核心刊物须在《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

//coreej.cceu.org.cn/上检索,按期刊刊载时是否属于核心期刊目 录发布时间确定;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刊物, 是指经省级以上刊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准印证号的省级以上内部 刊物。

2. 论文,是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以论文发表当年期刊目录为准,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 所载日期为准,论文内容须与任现职期间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一次。论文要求为独著或作 者,字数要求均在 1500 字以上。论文必须提供发表刊物原件和检索页,并在打印的检索页上由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发表的论文内容 须与任职期间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3. 获奖论文:对获得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相关学会论文奖的论文作者,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按照论文发表等级相应分值的 40%30%20%进行加分。须提供论文《获奖证书》原件。

4. 调研报告:对获得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评选的调研报告(、第二作者,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按照颁发单位行政级别荣誉称号相应分值的 70%60%50%予以赋分。须提供《荣誉证书》原件。


 

(九)规划:包括省、州、县级林业和草原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种专项规划。依据文本编写人员贡献大小排名进行量化赋分。须 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的 规划文本原件,并经规划编制单位和行政主管单位或委托单位 审核盖章。

专项调查、监测或评估:是指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 部门下达的专项调查、监测项目或评估项目。包括森林、湿地、荒 漠、草原,野生动植物、林草地变更、古树名木、种质资源、有害 生物等专项调查、监测,森林草原)灾害风险评估、资产评估、林草工程效益评估、公园评估等专项评估。依据报告文本中参 加调查、监测或评估和编写人员贡献大小排名进行赋分。须提供省 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和专家审定、论证通过 的报告原始文本,并经调查单位和行政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十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依据文本编写人员贡献大小及排名进行赋分。须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或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原件。报告文本须经编制单位审核盖章。

十二实施方案、初步作业设计:依据文本编写人员贡 献大小及排名进行赋分。须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或林业和草原主管部 门的立项批复文件原件,方案或设计文本须经编制单位审核盖章。

十三荣誉称号:是指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或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与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荣


 

誉称号。包括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全国绿化奖章、劳 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巾帼标兵,以及在生态建 设、防沙治沙、技术推广、资源保护、森林草原防火、生态修复及 保护、有害生物防控、园林绿化等方面获得的荣誉称号。按照荣誉 证书颁发单位的级别进行量化赋分。须提供正式文件或《荣誉证书》原件。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为全省统一的林草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通过评审取得的资格,在全省范围有效。省属基层事业单位按照所在地区条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学历、学位是指承认的理工类(或相近专业) 的学历。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为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规定的省部级、市厅级、县(区、市级及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别;主持人指排名。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青海学者、青海省专家、青海省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昆仑英才中的杰出、领军人才,按照颁发证书进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同一成果同时获得科学技术奖和《科技成果证书》的,只计算分值较高的一项;同一项目分别获得不同级别奖项,只 计算分值较高的一项;完成推广项目并获得《科技成果证书》的按 分值较高的一项计算;同一技术标准,同时获得标准发布和《科技 成果证书》的,只计算分值较高的一项。

第二十四条 下列不作为评审职称的依据和业绩材料:

(一)与本人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专利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三)出版的资料及文件汇编;

(四)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技术报告、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五条 自本条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印发的《青海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人社厅发〔201383 号)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青海省林业工程系列正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青人社厅发〔2018129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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