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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3)

时间:2020-12-18 15: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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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或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采 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佐证材料

1. 以作者编著并公开出版 1 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

(不少于 20 万字;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列入省计划的教材 2 

(每部 20 万字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 2 独著或作者;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并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期刊公开发表论文 2 篇。 10.本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期间,不断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

创新,单位获得 1 个以上中国或商标,或 2 个以上青海省产品或青海省商标附市场监管局颁发的有效证书

11. 全国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或全国企业管理现代  化创新成果获得者;或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入围中国企业 500 强、制造业企业 500 强或服务业企业 500 强榜单,

或在 500 强榜单内连续 3 年排名提升(附中企联或省企联颁发的荣誉证书或发布榜单

12. 完成列入的(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 1 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主持完成 1

项以上与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课题;或参与完成并获得 1 项以上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或主持完成并获得 1 项以上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或参与完成并


 

获得 1 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

前三获得 1 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13. 主持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 3  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专家等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4. 主持企业经营管理期间,企业裁员人数连续 3 年低于上年

度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每年新招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90%以上新增岗位用以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附各年度新增人员社保缴费的单位缴纳情况);或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公 经济或民营企业任董事长及总经理连续 5 年以上,期间无拖欠职

工工资情况,能够有效保障当地就业稳定性(连续 5 年保持 100 人以上用工规模并按标准为员工缴纳医疗、社会保险附各年度社保缴费的单位缴纳情况)。

15. 作为主持人完成 3 项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项目前期咨询报告,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下文执行(需提供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6. 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 1 项科研项目;

作为主持人完成 2 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


 

验收和水平评价,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附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17. 作为主持人,完成 10 项省级重点项目的审查、论证、鉴定和审核,有效降低财政资金支出,被省(主管部门采纳(需提供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8. 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三年考核确定为等次。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一)直接认定类

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认定正经济师。

二)破格申报类

任现职后工作达到业绩条件且贡献突出,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职年限要求,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相应评审条件项数。

1. 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连续三年考核确定为等次,可提前 1 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2. 具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领军人才、青海省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正经济师,可提前 2 年申报;青海省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 1 年申报。

3. 获得 1 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获得 1 项省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排名前五,可提前 1 年申报。

4. 参与制定排名前五2 项地方标准,并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可提前 1 年申报。

5. 作为发明人,获得 1 件本专业授权的发明专利, 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可提前 1 年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为取得现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 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项目范围,指各部委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省重点项目是省政府各项目管理部门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青海学者、青海省专家、青海省高


 

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领军)人才,按照颁发证书确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申报人员取得的毕业学历。

第十九条 所称主持,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主持人是指奖项、项目课题 完成人主要参与人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编写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条 所称明显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 2 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 700 万元以上,其它企业年创利税 200 万元以上(须附税务部门提供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著作和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 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一次。专著或合著,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论文以独著、作者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

公开发行是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可查询 刊物 核心 期刊 须登录 中外文 核心 期刊查 询系

http://coreej.cceu.org.cn/检索,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员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以作者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期刊,或被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厅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按更别晋升条件标准计算一次,不 重复、累计计算。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 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更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位次、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

第二十三条 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四)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技术报告、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人事厅印发的《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经人〔2006256 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解释。未尽事宜,按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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