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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时间:2020-12-18 15:12:37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为科学、客观评价经济专业人员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加快建设高素质、创新型、专业化人才队伍,更好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制定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本《标准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 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

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参加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经济系列专业)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分设副和正。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经济师、正经济师。


 

我省按照规定设置、调整、取消、增设、整合经济系列专业类别。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经济专业技术 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 1 号), 2020 年起,经济系列初级、中级、职称考试均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 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 10 个专业类别。

我省经济系列(金融专业)、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专业领域,应执行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标准。

第四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 ), 经济师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照公布的经济专业类别参加考试,通过考试者按本《评价标准》申报评审经济师。正经济师通过成果展示、面试答辩、专家评审等方式综合评价。

第五条 根据《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 中明确的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关系及相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经济类)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为具备所从事经济领域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职称,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换


 

发、另发职称证书。

第六条  本条件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内容; 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内容。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凡在我省申报经济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各项方针政策。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4. 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结果均应达到合格(称职以上。

5. 按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请认定、晋升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所从事专业应与其申报的经济系列专业类别相同、相近。

(一)认定

考评结合后,取得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 1 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且通过经济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请认定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晋升

1. 经济师

具备硕士学历、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且通过经济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且通过经济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正经济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且受聘经济师职务履行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经济师资格,且受聘经济师职务履行职 责相关工作满 7 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经济师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资历要求的,可按上述条件申报高一层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诚信要求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抄袭、 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或撤销职称,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条 任现职期,如有列情况不得报或延申报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迟一年申报。

(四)任现职期间,有违法、违纪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申报。

(五)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经济师评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长期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熟悉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够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熟悉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 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相关的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解决经济工作中的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所从事专业领域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工作经验丰富,能为行业、地区、单位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具备设计实施经济管理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的能力,促进经营管理活动有序合规高质量开展。具有指导经济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其中, 连续在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 主持(累积 2 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累积 3 年以上 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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