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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金融经济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20-12-18 15:11:14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青海省金融经济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章总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 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金融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的能力和水平,使金融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制 度化、规范化、学化,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金融经济研究、金融经济管理决 策和金融经济管理实务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金融经济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经济 师。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表明该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 力和学术水平。经济师资格是聘任经济师职务的重要 依据。

第四条 本条件中申报条件包括: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和外 、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及年度考核等内容。由用人单位、 省金融办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查。评审条件包含学术水 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等内容。由年度评委会负责认定和审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任职基本条件:申报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 理论和管理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金融 经济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的科学理论、方法 和发展趋势;熟悉金融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 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 意见,能够主持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或从事 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独立解决重要金融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 题,在创新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业绩显著;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全面业 务、培养人才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能运用计算机和外语获 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经济师资格:

(一)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金融经 济工作1年后,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

(二) 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金融经 济工作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金融经 济工作5年以上;

(四)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金融经 济工作7年以上;

(五) 中专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金融经济工 9年以上。

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 得按规定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的执(职)业资格,直接从事 金融经济管理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金融经济专业 经济师资格。

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 的经济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七条其他条件。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

1. 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有关问题 的通知》(青人专字〔2003153号)、《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意 见》(青人专字〔2004309号)和《关于完善全省职称外语考 试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专字2007194号)要求,在西宁 (含大通县、湼中县和濾源县)、海东地区(不含化隆县、循化 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经济师时需取得职称 外语考试A级合格证书,并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之一。符 合外语免试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 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 力考试的通知》(青人专字200234号)和《关于深化职称


改革的意见》(青人专字〔2004309号)有关要求,申报 经济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书,并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之一。符合免试条件的按有关规 定执行。

(二) 继续教育要求: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852号)精神, 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内,平均每年应累计完成72学时的继 续教育,继续教育学时应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申报晋 升经济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本人任职期间继 续教育学时证明,即《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 申报对象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须为合格(或称职) 以上。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从事金融经济研究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 论水平要求:

(一)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承担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过金融经济领域内2项省级以 上研究项目,并取得研究成果;

2. 从事金融经济研究工作,获市(厅)级以上与相关专业 有关的奖1项的;

3. 承担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过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课 题或2项以上市(厅)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 水平的研究报告。

(二) 理论水平。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独立或作为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 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内刊)的经济专业论文3篇以上, 或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 济专业论文(其中1篇必须发表在核心期刊)或在国际学术刊 SCI)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

2. 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论著、译著或编写过大、中专教材, 并为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字数不少于3万字);

3. 为解决重大金融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 报告、金融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1 以上。

(三) 专业工作能力。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1:

1.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金融经济理论研究、 重大经济改革方案的编制;

2.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起 草、重要科研成果的鉴定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3. 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的金融经济政策、法规或重大经 济发展规划和项目,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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