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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3)

时间:2020-12-18 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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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1. 曾承担 1 项以上或 2 项以上省级建设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2. 曾承担过 1 项以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或 2 项以

上工程建设省级标准(不包括产品标准);或 3 项以上工程建设

团体标准(不包括产品标准);或 3 项以上或省级标准设

计图集;或 1 项以上全国统一定额;或 2 项以上省级版本定额;

1 项工法;或 3 项省级工法的制定工作;

3. 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其综合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或具有解决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三)业绩成果

任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获得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2. 主持 1 项以上建设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或 2 项以上省

级建设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项目负责人;或 2 项以上建设

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或 3 项以上省级建设工程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

3. 主持编制 1 项以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或主持编

2 项以上工程建设省级标准(不包括产品标准);或主编编制


 

 

1 项以上全国统一定额;或主编编制 2 项以上省级版本定额;或

主编编制 1 项以上工法,或主编编制 3 项以上省级工法, 并颁布实施;

4. 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5. 获得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1 项以上主要获奖人员);

6. 主持完成 2 项以上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完成验收;

7. 参与完成 1 项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 9)或省

(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 5),取得成效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或鉴定;

8. 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在生产科研实践中,主持(或独立) 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技 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等工作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 果,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 管部门认可,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

平;或作为发明人获得具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授权技术发明专利2项以上;


 

 

9)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相关专业领域专著,或在核心期刊以作者发表专业技术论文2篇以上(须提供查重报告)。

第十七条 破格晋升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稳定专业人才队伍,对扎根奉献青海建设事业,任工程师职务满三年以上,确有真才实学,做出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获得者(入选者)。

(二)获得 1 项以上专业技术奖项;获得 1 项以上省

(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前五名获奖人;获得 1 项以上省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前三名获奖人。

(三)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

(四)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一项以上,经相关部门通过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具备。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获得的或完成的, 并附有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以上”均含本级,“主持人”指排名,“主要参与人”指前五名。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范围,指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政府津贴专家、青海学者、省级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计划”中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按照荣誉证书颁发单位的行政级别确定。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指、省(部)、市(州)各项目管理部门列入项目计划的科技和工程建设项目。科研项目的子项目视同省(部)级项目,企业自选项目如完成后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可视同相应级别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条件中的科学技术奖范围,指自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范围,指省人民政府、部委颁发的各类科技奖(含重大贡献

奖、科技进步奖)、工程奖、勘察设计奖等;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范围,指市(州)人民政府颁发的各类科技奖、自然学术成果、工程奖、勘察设计奖等。科学技术奖须有获奖证书的,按照获奖证书颁发单位的行政级别确定。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指部委、省、市(州)科技部经过科技成果水平评价登记而形成的相应级别成果。

标准,是指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须经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发布。

第二十五条 著作和论文署名以独著、作者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合著作者需完成 5 万字以上。专著或合著,指取得国标标准图书编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著作、论文内容须与任现职期间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公开发行,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可查询的刊物。

核心期刊,指在《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 eej.cceu.org.cn/)上检索,按期刊刊载时是否属于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布时间确定。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列不作为评审职称的依据:

(一)与本人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出版的资料、文件等汇编书籍;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四)在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报纸、内部刊 物发表的论文。


 

 

第二十七条 职称评审工作中,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 位、评审专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追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建设程中、技术资格评条件(试行)》(青建政〔2001〕214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和我省职称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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