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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2)

时间:2020-12-18 15: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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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1. 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2. 熟悉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的理论、方法、内容和要求。(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从事建设工程科研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 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项

 

目;

(2) 应用新技术解决工程中重大技术难题,或推广国内外先进

 

科技成果,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为有切实可行的;

(3) 编写或设计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方案,熟练掌握有关的实验技术,能独立写出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论文。

2、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 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中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的全过

 

程;

(2) 作为主要参与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

 

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两项以上,并经省(部)级以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鉴定、评价认可;


 

 

(3) 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编制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两项以上。

3、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 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中型两项或大型一项以上工程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2) 作为技术骨干主持或主要参与人,完成重大技术革新;或处理重大事故、重大生产故障的,制定的措施得当,受到市(州 以上主管部门认定;

(3)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被省级以上相关业务部门认可。

4、从事建设工程管理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主持或担任大中型项目的科研、设计、施工的负责人; (2)提出重大项目的施工方案、科研课题的选题、设计的立项

报告,并通过论证被采用;

(3)作为主要编写人,编制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两项以上。

(三)业绩成果


 

 

1、从事建设工程科研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获得市(州)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一项以上(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 主持经省部级以上批准或立项的科研开发项目一项以上(附原始资料);

(3) 科研成果水平鉴定为国内先进水平一项以上;

(4) 取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两项或发明专利一项以上(主要贡献者);

(5) 公开出版专著或合著,或在公开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

(著)两篇以上。

2、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获得省(部)级规划、勘察、设计奖二等奖一项以上或三等奖两项以上(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 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的规划、勘察两项、设计三项或中型以上(含中型)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项目的审查六项,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 作为主要成员,编制、行业或地方专业性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两项以上,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


 

 

布执行;

(4) 主持开发和推广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 公开出版专著或合著,或在公开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

(著)两篇以上。

3、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一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如期完成一项大

型项目或两项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

(3) 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工法编制,并颁布实施;

(4)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或消除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附材料);

(5) 公开出版专著或合著,或在公开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

(著)两篇以上。

4、从事建设工程管理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三


 

 

等奖二项以上(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 作为专业负责人主持两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评估、工程检测和工程技术签定工作,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作为专业负责人负责三项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且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3) 主持推广应用正在推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四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委员 会认定)。

(4)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编制、省级、企业 1 项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已颁布实施(具有相关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5) 公开出版专著或合著, 或在公开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

(著)两篇以上。

第十六条 正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具有较强的科研水 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

2. 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科技信息和技术发展动态,取 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并推广应用到科技、生产 和技术工作中;


 

 

3. 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 技术,能够主持完成重大项目;

4. 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广泛地参加学术活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 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 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完成 1 项以上科研项目;或

2 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取得成效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2. 主持 2 项以上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实验、消化示范,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并予以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主持省(部)级批准的企业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改造、规划、设计、生产技术方案及重大工程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与实施,并通过验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4. 承担 2 项以上大型复杂工程的建设项目,效果良好;

5. 担任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企业研究院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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