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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暂行)

时间:2020-12-18 15: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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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1) 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教研成果获地市(厅级二等奖;或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2 件。

(2) 参与编写或修订 1 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参与制

(修)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等并被  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3) 成立以本人名字命名的市州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4)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到骨干作用,爱岗敬业,成绩突出,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满 8 年,年度考核 3 (或连续 2 次) 为等次。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1. 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  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能够将弘扬工匠精神贯穿教学  全过程,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比较好。

2. 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履现职期间担任班主任 1 年以上, 无生产安全事故。

3.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 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 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能够胜任本专业实习课  和工艺课的教学工作,并结合技能比武、技能竞赛等指导学生提  高操作技能水平。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5. 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任现职(资格)期间业绩成果要符合


 

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1) 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 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 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 中发挥重要作用。

(3) 本人或指导的学生参加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 工种)技能(知识)竞赛,获市州(厅)级竞赛取得较好成绩。

(4) 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 1 期以上。

(5) 参与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 等比赛之一,并获得前 3 名。

(6) 本人独立撰写的论文有 1 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7) 出色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爱岗敬业,成绩比较突出, 年度考核连续 2 次为等次。

(四)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1. 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 生,能在教学过程中弘扬工匠精神。

2.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职业(工种  部分实习教学。

3. 掌握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 产、安全操作规程。


 

4. 能够胜任班主任工作。

5. 参加工作以来的教案。

(五)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1. 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 生。

2.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  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承担本职业(工种  分实习教学。

3. 了解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 产、安全操作规程。

4. 见习一年期间的教案。

第五 破格申报条

(一虽不具备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要求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  讲师或正实习指导教师: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技能  大师工作室主持人,本人获得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获得全  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  范、教师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  千人计划领军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  按照有关规定、评价标准直接申报评审正讲师资格或正


 

实习指导教师,同时不做论文要求。

(二虽不具备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要求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讲  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获得青海省技能大奖、青海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本人获得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青海省专家、青海省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按照有关规定、评价标准直接申报评审讲师资格或实习指导教师,  同时不做论文要求。

(三)对于从企业直接录用的具有工作经验的技师、技  师,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考核  推荐后,可按照有关规定、评价标准分别直接申报副、中级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

(四)任现职后,在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技能大赛中本人  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推荐上一级专  业技术资格。

(五)暨承担文化、技术理论教学任务,又承担生产实习教  学任务一体化教师,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推荐其申报职  称。

第六 评聘程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技工院校,职称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  缺的前提下进行。各地区、各学校(单位)要组建职称评聘委员  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单位)评聘工作方案和竞聘条件,  组织开展申报推荐、聘用等具体工作。评聘工作方案要经学校  位)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  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实施。竞聘条件应不低于  我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单位考核推荐、逐  级审核、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

技工院校教师(含临聘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要按照不低  于和我省制定的评价标准和规定的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单位考核推荐

学校单位)应从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业绩能力等方面对申报职称的教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可采取说课讲课、  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根据考核结果,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额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合格后参加评审。其中,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中的正教师所占比例应大体相当。民办技工院校教师,按照属地化原则,逐级审核上报。


 

(三)专家评审

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各级评委会,按照我省评价标准和职称评  审办法,对学校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  示无异议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  审批。

(四)学校聘用

评审结果经审核批准后,颁发我省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学校按照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  评审的教师择优聘任到相应岗位。

一、本《评价标准》中的在职在岗人员包含临聘教师。临  聘教师可按照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的有关规  定进行申报评审。

二、主持或参与的研究课题、科研项目、技改项目、攻关课  题等须有项目下达单位文件或任务书等。

三、论文署名以独著、作者为准。发表时间以期刊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刊物增刊、  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依据。公开出版的有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规刊号的论文集论文只计 1 篇。核心期刊的认定,按照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出版部门采用申报人论文并编入书籍出版,同时授予获


 

奖证书的,只认定其论文;论文发表同时又参加论文比赛(评价  标准认可的范围)并获得奖励的,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只记一篇,不重复计算。同一科研成  果同时获得奖励的,只计其中更高一项,不重复计算。

五、下列文章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未公开出版的文稿和内部交流的论文;

(二)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文章;

(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报告(不含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课题实验报告

(四)学位论文;

(五)参编各类辞书中的辞条;

(六)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六、本《评价标准》中所指的业绩成果必须是取得现任资格  以来获得的。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  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七、本《评价标准》所指的班主任为全日制班级班主任。 八、本《评价标准》中的以上均含本数。可直接认定

指按照认定方式申报职称。

九、已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科研课题,指已结题并通  过项目下达单位验收的项目。科研课题仅指总课题,子课  题按市(州)级课题对待。


 

十、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处分未解除前不得申报:

(一不能廉洁从教,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学生及家长礼品的,  或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的;

(二无故拒绝承担教学、教研、班主任(共青团等工作,  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工作严重失职的;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  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的。

十一、对学历、资历、教育教学业绩及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  的,3 年内不得申报,并按我省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非技工院校系列教师职称要转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  的,须按照我省职称系列转换有关规定,经过技工院校系列同级  职称评审委员会同意,转换为技工院校系列职称。在转系列的下  一年方可按照此条件申报上一级职称资格。

十三、本《评价标准》自 2018 年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价标准》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  行职称改革有关规定办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四、《青海省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由青海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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