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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基层水利工程系列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条件(试行) 章总则

时间:2020-12-18 15: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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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1. 年以上,无责任事故发生。

2. 参加制定一项以上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办法、规


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釆纳并实施。

5. 参与完成一项以上市(州)级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验 收。

6. 获得一项以上省内领先科技成果。

7. 获得一项以上依法授权登记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 利,或获得一项以上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8. 参与撰写出版本专业著作一部以上。• .

9. 在公开期刊或内部资料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或独 立编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本专业工作总结三篇以上。

第十七条髙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 学识水平

1. 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 熟悉和地方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 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

4.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和发展趋势,具备分析、研究并 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

5. 能够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具备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 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工程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负责两项以上小型工程计划、方案、管理办法、报告、预 (决)算书和合同等。

2. 作为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部门负 责人、技术主管),负责两项以上小型工程建设管理。

3. 负责水文、水资源、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 利管理、水利工程等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工作。

4. 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一项以上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规程、办法、规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

5. 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一项以上省部级本专业科研课题。

6. 作为主要参加人,推广应用一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 方法,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被有 关部门认定。

(三)业绩成果

任工程师期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以上条件:

1.获得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定额内),或获得省部级 以上专业技术奖励(不限名次)。

.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两项以上水文、水资源、防汛抗旱、

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利管理等基础技术报告,并通过审查; 或完成两项以上小型项目的相关技术报告、方案、预(决)算书、 合同等,并被釆用。

3. 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两项以上小型工程的技术改造工作, 并通过验收。

4. 作为主要参加人,提出一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 被上级主管部门釆纳并施行;或完成一项以上新技术成果推广应 用,并获得新增利税五十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 税单)。

5. 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小型水库、水电站或万亩以上灌区 生产管理、安全运行连续六年以上,无责任事故发生。

6. 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一项以上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 程、办法、规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釆纳 并实施。

7. 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本专业科研课题, 并通过验收。

8. 作为主要参加人,获得一项以上省内领先科技成果。

9. 作为主要参加人,获得一项以上依法授权登记的发明 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10. 作为主编、副主编或主要编写者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本 专业著作一部以上。

11. 在公开期刊或内部资料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或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或独立编写具有一定技 术水平的本专业工作总结四篇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须为任现职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并附 有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堤防工程的级别、村镇集中 式供水工程类型划分以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 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 规范为准。

第二十条新能源工程等别的划分和安装容量参照有关标准 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以上〃均含本级;“主要参加人" 指前五名;“专业技术奖励(定额内)”指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 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

第二十二条本条件中的专业技术奖励范围,指 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专业技术奖励范 围,指省人民政府、部委颁发的各类科技奖(含自然科学奖、 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工程咨询成果奖、勘察设计奖; 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范围,指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厅 局颁发的各类科技奖、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工程咨询 成果奖、勘察设计奖。专业技术奖励须有获奖证书,按照获奖证 书颁发单位的级别进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指部委、省、市(州)科技部门 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价)登记而形成的部省级或市(州)级科技 成果。同一成果同时获得科技成果奖和成果证书的,只计算科技 成果奖。

第二十四条论文署名以独著、作者为准。公开发行是 指具有CN (国、内统刊号)、ISSN (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 核心期刊须在《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 http//coreej. cceu. org. cn/)上检索,按期刊刊载时是否属 于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布时间确定;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 规定执行。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任现职期间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 近。著作须取得国际标准图书编号ISBN)主要编写者完成的 字数须在三万字以上。

第二十五条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 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 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 上发表的论文。

(三) 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四)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 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负 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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