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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基层水利工程系列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20-12-18 15: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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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青海省基层水利工程系列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条件(试行)

章总则

,条为进一步激励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爱岗敬业、履 职尽责和改革创新,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 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和认同感,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 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 77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 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 24号)精神,结合我省基层水 利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 下简称“双定向")评审层级为中、,名称分别为工程师、 工程师。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海南、海西、海北、黄南、果洛、玉 树六州本级及其所属县(市)、乡(镇)水利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中在职在岗从事水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 术和技能工作(取得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达到本评审条件的,在单独核定的“双定向"中级和岗位结 构比例内,可分别申报评审“双定向工程师、工程师专业 技术资格。

第四条“双定向"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 不占本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中、岗位结构比例。按岗位核准权 限,“双定向"专业技术岗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青人 社厅发〔2019) 86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和要求单独核定。核定的 岗位原则上用于聘用通过定向评价取得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各地区、各单位在确保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 合理的基础上,结合岗位空缺情况,釆取逐年逐步到位的方式合 理确定和控制定向评价职称申报人数。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经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 可推荐申报评审“双定、向”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按“双定向''评审条件取得的职称,在各州区域内 长期有效,由各州人社部门颁发六州统一的基层相应职称证书。 鼓励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 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本地基层范围有效职称。已经取 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的,因受单位岗位比例限制尚未聘用的 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和专业对口情况,可在本地区、本 单位单独核定的定向评价、中级岗位内先予以聘用,再逐步 进行消化。

.第七条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历、资历、 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等内容;评审条件包括 学识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内容。申报条件属资格 审核范围,由申报人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负责审核;评审条件属资格评审范围,由各市(州)基层 水利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据此复核评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双定”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法律法规。

(二)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 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九条专业技术资格晋升

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的,须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同 或相近承认后续专业学历满一年,可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 资格。

(一) 硕士学历(学位),在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 满三年,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大学本科学历,在基层 单位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七年,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 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十年,任工程 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七年;中专学历,在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本专业 工作满十一年,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九年,可申报髙级工程 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 大学本科学历.,在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五 年,任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四年;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


单位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八年,任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 五年;中专学历,在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九年,任助 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 第十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工班、预备技师(技师) 班毕业,在满足本条件第九条基层工作年限基础上,可分别按相 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双定向"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 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 作满三年,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 获得髙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 能工作满四年,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抽调、借调到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抽调、借调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的,其抽调、借调时间不计 入到在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第十二条申报人员任现职更低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须被 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若年度考核有一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 合格档次的和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档次的,申报人员任 职年限相应增加一年。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被确 定为档次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年度考核结果 连续三年被确定为档次的,可提前一年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按和我省及行业现 行政策规定执行,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 -6 -


弄虚作假、剽窃、侵吞他人成果和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的申报人 员,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并按规定 进行通报。对违反规定和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经办人 (审核人)及单位,按职称管理权限,由各州水利部门会同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通报并追究责任。通过弄虚作 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撒销。

处理情况及通报结果须同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水利厅备案。

第十五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推荐:

(一)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二) 受到各类处分,在处分未解除前的。

(三) 工作经历、学历、资历、论文、业绩等弄虚作假和剽 窃、侵吞他人成果以及违反学术规范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 学识水平

1.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 了解和地方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了解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

4. 具备解决本专业工作中一般性问题的能力。

5. 能够独立完成任务,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 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编制一项以上小型工程计划、方案、管理办法、报告、

预(决)算书和合同等。

2. 作为建设管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参与一项以上小型工程建 设管理。

3. 参与水文、水资源、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 利管理、水利工程等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工作。

4. 参与制定一项以上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办法、 规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

5. 参与一项以上市(州)级本专业科研课题。

6. 参与推广应用一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在提高 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被有关部门认定。

(三)业绩成果

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以上条件:

1. 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一项以上水文、水资源、防汛抗旱、 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利管理等基础技术报告,并通过审查; 或完成一项以上小型项目的相关技术报告、方案、预(决)算书、 合同等,并被采用。

2. 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完成一项以上小型工程的技术改造 等工作,并通过验收。

参与小型水库、水电站或万亩以上灌区生产管理、安全运 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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